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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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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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7〕74号
市教委机关、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天津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车改〔2016〕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公布。
2017年6月20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津机管发〔2014〕9号)和《天津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车改〔2016〕2号)的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全面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公务用车,是市教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所拥有的车辆。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购置更新与处置
第三条公务车辆新增、更新的车型、排量标准及购置费用按《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商务车、旅行车应在编制内购置国产车型。
第四条一般公务用车更新标准。
(一)现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96个月)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
使用年限超过8年(96个月)的公务用车更新须进行车况评估,由公务用车处置平台进行技术性能鉴定。
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依据鉴定结果,车辆综合成新率高于30%可继续使用的车辆一律不予批准处置。
车辆综合成新率低于30%(含)的按照审批程序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处置,经批准后,依据审批单将待处置车辆交由平台进行处置。
(二)使用年限未超过8年,因重大交通事故、机件责任事故造成车辆实质上报废的,由公务用车处置平台进行技术性能鉴定,确定不能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五条车辆更新后,旧车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批准,交由公务用车处置平台处置。
车辆处置收入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及时调整资产账目。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市教委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购置更新和处置公务用车进行审核,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办公室。
需进行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车辆,由用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教委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研究同意,并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严格执行《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机管发〔2014〕7)和《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机管发〔2014〕9号)各项规定和要求,将公务用车购置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购置车辆。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购置。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加强对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遵规守纪,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机动车辆车容车貌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车体脏污机动车对城市环境的污染,按照我市实施机动车脏污治理工作的要求,机动车辆在本市范围内行驶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第十三条车辆保养维修按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指定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公车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车管理负全面责任,抓好本单位公车管理工作。
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各项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五条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安、武警车牌号、一车多牌(套牌)、安装和使用警灯警报器。
不准将公务用车以私人名义办理牌照。
(二)不准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不准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不准挤占和挪用其他业务经费用于车辆运维费用支出。
(三)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占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对象的车辆。
领导干部提拔、交流后不准违规占用原单位车辆。
(四)不准公务人员调离、离职、离岗、退养、退休后继续占用公务用车。
(五)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接送子女、迎亲、扫墓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纪检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公车管理执行不到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