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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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号】沪民规〔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婚姻介绍服
务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工作精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优化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放开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参与婚姻介绍服务业发展,形成充满活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管理。
明确部门职责,规范登记管理要求,推动本市婚姻介绍服务企业依法经营,促进婚姻介绍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优化服务。
以企业为本,推进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登记范围及要求
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从事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营利
性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简称“婚姻介绍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境外投资者设立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登记条件、程序和期限要求按照相应登记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登记规范
(一)主体登记。
婚姻介绍服务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二)名称登记。
婚姻介绍服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其中,行业应当表述为婚姻介绍服务。
(三)经营范围登记。
婚姻介绍服务企业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经营范围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为婚姻介绍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企业可以跨行业经营。
四、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是本市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并实施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企业登记法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二)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共享登记信息,并依法履行数据管理职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