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锐、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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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锐、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辽05民终9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立志潘秀菊高广明朱飞郑红孙源高伟
【审理法官】刘立志潘秀菊高广明朱飞郑红孙源高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贺锐;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贺锐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贺锐
【当事人-公司】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杨玉春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玉春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玉春
【代理律所】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贺锐;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贺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3:37:52
贺锐、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民终9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锐。

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春,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贺锐与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贺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本溪市明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刘立志
审判员潘秀菊
审判员高广明
审判员朱飞
审判员郑红
审判员孙源
审判员高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丛光璐
书记员回娜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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