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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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正透明。
建设、维护、运营、监管单位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公共厕
所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条公共厕所的位置应当选择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城市中心区域的合适位置,满足市民生活和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建造设计要合理,符合卫生标准,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和舒适;
2. 设施设备要完善,包括厕位、水槽、消毒设备等;
3. 对于残疾人士和老年人,公共厕所应提供无障碍设施,确保其能够方便使用;
4. 公共厕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提供充足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第六条公共厕所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持厕所的清洁和卫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定期清洁厕所内外的地面、墙壁、设施设备等;
2. 定期更换厕所用品,如卷纸、洗手液等;
3. 及时修理厕所设备设施的故障和损坏;
4. 对厕所进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使用者的健康。
第三章公共厕所的运营管理
第七条公共厕所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理收费的原则,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人员资质;
2. 掌握运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定期对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员工行为规范,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行为举止;
2. 垃圾处理措施,确保厕所内外的环境整洁;
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
4. 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的投诉。
第四章公共厕所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督检查是保障公共厕所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包括建造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
2. 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包括服务质量、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等方面;
3. 满意度的调查,了解对公共厕所管理的需求和评价等。
第五章附件
1、《天津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条例》(附件一)
2、《天津市公共厕所维护保养标准》(附件二)
3、《天津市公共厕所运营管理考核办法》(附件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公共厕所:指供市民公众使用,由政府或者委托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公共卫生设施。
2、卫生标准:指公共厕所的建造和设施设备符合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标准。
3、无障碍设施:指为残疾人士和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方便无障碍使用的设施和服务。
4、公平竞争: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单位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