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核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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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核应急预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4
•【字号】江府办[2007]138号
•【施行日期】2007.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核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7]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核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07]111号)和《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江府[2006]6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门市核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核电站和民用核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下简称“核应急”),提高应对能力,有效防止和减少核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和《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事故(事件)的应急工作:
(1)台山核电站、阳江核电站事故;
(2)其他民用核设施事故;
(3)其他辐射事故应急按照《江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1.4处置原则
遵循国家核应急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江门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市核管委”)为江门市核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下设江门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核管办”)、江门核应急专家咨询组和各核应急专业行动组,市核管委在应急响应时接受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省核管委”)的统一指挥。

2.1机构组成与职责
2.1.1 市核管委组成和职责
市核管委由市政府领导和江门军分区、武警江门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侨局、市人防办、市信息产业局、广东电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江门海事局、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的应急工作指示要求;
(2)接受省核管委的指示,配合省核管委开展核应急工作,负责对全市核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调动全市核应急力量和资源;
(3)审查江门市核应急预案,批准相关实施方案和规定;
(4)向市政府和省核管委报告本市核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5)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2.1.2 市核管办组成和职责
市核管办是市核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在市核管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职责为:
(1)承办市核管委的日常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
(2)组织编制市核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
(3)组织专家咨询组活动;
(4)负责答复公众对核事故(事件)情况的咨询;
(5)负责处置核应急相关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向市核管委提出核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
(6)管理市核应急指挥中心;
(7)督促检查全市核应急系统的应急准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核应急经
费;
(8)组织核应急系统人员的培训、演习以及对公众的信息交流工作;
(9)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1.3 核应急专家咨询组组成及职责
市核应急专家咨询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由省和市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环保局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科负责人兼任专家咨询组秘书。

其职责为:
(1)参加市核应急办组织的活动,提供咨询建议;
(2)发生核事故(事件)时,协助省核应急专家咨询组研究分析事故(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
(3)参与对公众处置核事故(事件)工作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2.1.4 市核应急监测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该行动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

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和执行市核应急监测预案和有关实施程序;
(2)负责市核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维护设备,培训人员;
(3)配合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对核电站及其周边地区的日常监测;
(4)配合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对核应急事故(事件)现场监测及场外应急陆、海环境辐射监测(人员的剂量监测除外);放射性烟羽的空中监测和烟羽追踪、地面放射性污染的空中航测;场内应急监测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接收和获取场内有关数据;开展事故(事件)定性定级评估工作;
(5)配合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对食品和饮水监测的仪器、设备、试剂的准备,事故(事件)发生时食品和饮水的监测、检测及控制食物和水源的放射性水平;
(6)配合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及时传送各种监测结果和数据;
(7)定期组织本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2.1.5 市核应急通信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该行动组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分公司参加。

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和执行市核应急通信预案和实施程序;
(2)保障市核应急指挥中心音频、视频等信息采集系统的畅通;
(3)配合省核应急通信小组负责核应急过程中的车载通信及各小组之间无线通信的保障工作;
(4)配合省核应急通信小组负责核应急过程中各应急机构与当地其它部门通信联络的协调工作;
(5)负责市应急通信系统维护工作,保持应急通讯系统的畅通;
(6)定期组织本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2.1.6 市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该行动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和执行市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预案和实施程序;
(2)市核应急医疗救护和辐射卫生防护的仪器、设备、药品的准备、管理和发放;
(3)配合省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负责事故(事件)发生时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
(4)配合省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负责核事故(事件)现场救援人员辐射剂量测量,控制和管理;
(5)定期组织本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6)负责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2.1.7 市核应急公安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该行动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江门支队参加。

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并执行市核应急治安保卫与交通(地区)控制预案和实施程序;
(2)配合省核应急公安小组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规定,实施局部地区管制和交通管制;
(3)配合省核应急公安小组负责维护应急区域的社会治安,协助向公众传达应急号召和信息,协助做好撤离工作;
(4)配合省核应急公安小组支援核电站事故的场内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
(5)配合省核应急公安小组负责对核恐怖袭击事件的侦查和调查工作;
(6)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2.1.8 市核应急去污洗消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该行动组由江门军分区牵头,市消防支队参加。

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和执行市核应急去污洗消预案和实施程序;
(2)配合省核应急去污洗消小组负责核与辐射污染区域地面、道路、建筑物、设备、人员、车辆的去污洗消工作;负责对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控制放射性污染物扩散;
(3)配合省核应急去污洗消小组负责空中监测和陆上监测支援工作;
(4)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2.1.9 市核应急公众宣传与信息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该行动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参加。

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和执行核应急有关公众宣传、信息发布的预案和实施程序;
(2)负责对公众进行核应急宣传教育;
(3)配合省核应急宣传与信息小组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配合省核应急宣传与信息小组负责对核应急新闻采访人员的管理;
(5)配合省核应急宣传与信息小组对报道核事故(事件)有关的广播和电视稿的审查工作;
(6)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2.1.10 市核应急隐蔽与撤离安置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该行动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人防办等参加。

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市核应急隐蔽和撤离安置的预案和实施程序;
(2)配合省核应急隐蔽与撤离安置小组负责核应急隐蔽、撤离安置场所的选择;
(3)配合省核应急隐蔽与撤离安置小组负责核应急撤离工作的安排,做好撤离人员的临时安置及生活安排;
(4)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2.1.11 市核应急交通保障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该行动组由市交通局组建。

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和执行市核应急交通保障预案和实施程序;
(2)配合省核应急交通保障小组负责组织车辆、保障撤离群众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输送;
(3)配合省核应急交通保障小组负责核应急通道的开通;
(4)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2.1.12 市核应急后勤保障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该行动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参加。

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市核应急后勤保障预案和实施程序;
(2)配合省核应急后勤保障小组负责组建必要的核事故应急后勤保障队伍,做好核应急时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和应急工作人员及撤离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
(3)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2.1.13 市核应急供电保障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该行动组由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组建。

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市核应急供电保障的预案和实施程序;
(2)配合省核应急供电保障小组负责组建必要的核应急供电保障组织和队伍,做好核应急供电保障的准备工作,确保在核事故(事件)发生时的电力供应;
(3)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2.1.14 各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
(2)明确本市、区的核应急机构,建立相应的核应急专业队伍;
(3)发生核应急事故(事件)时配合省、市核应急专业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定期组织本市、区应急队伍演练,参加市核应急演习。

2.2江门市核应急组织机构图(略)
3 核电站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3.1应急状态与响应等级的区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站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以下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

各状态对应的事故情形为:
应急待命--核电站的一些事件正在进展或已经发生,核电站的安全水平可能下降,但估计有时间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更严重事故状态的出现。

预期不会出现需要采取任何场外响应行动(如进行辐射监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

厂房应急--核电站的一些事件正在进展或已经发生,核电站的安全水平实际上或有可能发生显著下降。

预期场外照射水平只是采取隐蔽这种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的很小部分,辐射后果或可能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厂房内部或核电站局部区域。

场区应急--核电站的一些事件正在进展或已经发生,核电站的一些安全设施的功能已经或可能丧失,可能出现堆芯损坏的情况,可能从核电站释放出一些放射性物质。

然而,除在场区边界附近外,预期场外其它区域的照射水平低于采取隐蔽这种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

场外应急--核电站的一些事件正在进展或已经发生,堆芯即将或已经极大损坏、甚至熔化,同时安全壳的完整性可能丧失,极可能从核电站释放出大量放射性物质,预期场区边界外的照射水平可能超过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

3.2应急响应行动
省核管委的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后,市核管委进入江门市核应急指挥中心,接受省核管委的有关指示,向市应急委报告有关情况,市核管办全体工作人员到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市各核应急专业行动组在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后进入应急状态,在省各核应急专业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

4 核电站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应急终止的条件
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事故(事件)已得到控制,现场已经或即可恢复到安全状态;
(2)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3)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污染,保证公众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的后果降至最低水平。

4.2应急终止
应急状态的终止在省核管委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市核管委在应急终止程序的实施过程中服从省核管委统一指挥,市各核应急专业行动组配合省各核应急专业小组开展工作。

4.3恢复工作
核电站事故后的恢复工作由省核管委组织各应急组、当地应急机构和地方政府实施,市各核应急专业行动组配合省各核应急专业小组开展工作。

4.4后续工作
4.4.1 市核管委在省核管委的指导下将应急处理的过程、措施、事故造成的危害、损失及事故的后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4.4.2 市核管委配合省核管委做好以下工作:
(1)估计总的群体受照状况;
(2)评价所有的核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3)评价引起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事故发展过程和事故的后果;提出长期环境影响监测(包括人员)和评价的建议;
(4)审评应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活动;
(5)修改应急计划。

5 信息发布
核电站事故的信息发布按规定由省核管委组织实施;市核管办和市核应急公众宣传与信息行动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6 应急能力的保持和保障
6.1培训和演习
6.1.1 培训的对象
(1)市核管委委员及其常设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级应急组织和机构的领导和成员;
(2)事故后果预测评价人员及辐射监测与分析人员;
(3)医疗救护与辐射卫生防护人员;
(4)应急公安、消防、交警和武警人员;
(5)应急通讯人员及气象、交通、后勤、供电保障人员;
(6)应急撤离与安置人员;
(7)应急公众宣传与信息人员;
(8)应急去污洗消人员;
(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与应急工作有关人员。

6.1.2 培训内容
(1)核辐射防护基本知识;
(2)核应急防护措施和干预原则及干预水平;
(3)核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
(4)核应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6.1.3 培训计划
(1)所有从事核应急工作的人员在刚开始从事这项工作时进行一次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人员同时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2)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

6.1.4 培训方法
(1)课堂教学、必要的实际练习、实习和操练是培训的主要方法,培训要进行考核或考试;
(2)散发和分送读物、观看录相和光碟、组织专题报告和技术讲座、组织参观核设施等作为培训的辅助方法,视情采用。

6.1.5 培训的组织
(1)由市核管办负责组织市各类核应急人员的培训,专业培训由各核应急专业行动组自行组织;
(2)市核应急人员的培训提请省核管办提供教学支援,同时参加省各核应急组织的培训。

6.1.6 演习分类
6.1.6.1 单项演习
单项演习是为熟练某些基本操作和完成某些特定的任务和职责而进行的小规模演习,有较强的专业性,通常由1个或几个相关的应急组织进行。

包括以下内容:通讯(各应急组织之间的及应急组织内部的)演习;辐射监测(巡测、采样、定点测量等)演习;事故后果评价(气象数据评价、监测数据评价、场内监测数据的传输等)演习;医疗救护演习;公众信息(向公众发布信息和接收公众的查询等)传送演习;消防演习;应急组织的起动(各种响应程度的起动)演习;交通、后勤和供电保障演习;去污洗消演习;气象数据的采集和传送演习;交通控制和海上封锁演习等。

6.1.6.2 部分演习
部分演习是几种核应急基本操作完全不同的工种配合进行的组合演习(例如辐射监测与后果评价的组合演习),其目的是检验和训练几个应急组织间的协调与配
合能力。

6.1.6.3 综合演习
综合演习主要是为全面检验核应急组织整体应急工作准备情况和快速反应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应急组织综合响应能力和高效处置能力而开展的演习。

这种演习情景设计全面,具备社会背景,需有部分公众参加,所以有时也叫全面演习。

6.1.7 演习的频度
(1)综合演习每3年进行1次,核电站综合演习要适当缩短周期;
(2)部分演习不规定固定的时间,视应急准备情况和需要安排;
(3)各个核应急组织各自的单项演习每年至少进行1次。

6.1.8 演习的情景设计
演习要事先进行情景设计,主要内容有:
(1)演习的目的;
(2)演习时间(事先不通知的实战演习,时间机密);
(3)参演组织和参演人员;
(4)事故情景及响应情景;
(5)演习观摩(如果开放观摩的话);
(6)演习的评估(包括评估组织、标准);
(7)后勤保障和经费预算。

6.1.9 演习的组织和评估
(1)综合演习由市核管委组织,由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评估;
(2)部分演习由市核管办组织和评估;
(3)单项演习由各应急专业行动组组织并报市核管办批准,由市核管办组织评估;单项演习也可以由市核管办发动,由各核应急组织实施;
(4)演习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演习概况,经验,存在问
题及下一步的改进措施。

6.2应急工作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置核应急事故(事件)提供可靠的保障。

6.2.1 力量保障
各应急组织要保持一支与应急职责相适应的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应急队伍。

6.2.2 装备保障
各应急组织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监测、鉴定、检验等设备、器材,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

6.2.3 经费保障
核应急组织能力建设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物质保障经费、技术研究经费根据各应急组织的工作情况和装备、仪器设备、器材物质的使用需求情况,制定年度预算,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实行专款专用管理。

特殊情况时的核应急经费报市政府批准,由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7 附则
(1)本预案由市核管委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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