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宅户型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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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宅户型建设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11.24
•【字号】晋建房字[2006]434号
•【施行日期】2006.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宅户型建设标准的
通知
(晋建房字[2006]434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各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晋政发[2006]8号)规定:“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以60-70平方米为主,最小户型不小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
但从10月份月报数据看,绝大多数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住宅户型偏大,多数煤矿项目户均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个别煤矿项目户均面积达到了88.7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超过了省政府8号文件的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8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土地资源,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宅户型建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政府及其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要切实抓好省政府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市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规划,严格审核棚户区改造住宅户型建设标准。
不符合
省政府8号文件规定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各市要严格执行省政府8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确定住宅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
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的比例必须达到总户数的70%以上,户型建筑面积71-80平方米的比例不得超过总户数的10%,最大户型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三、各市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改造项目的监管。
2006年已经开工建设,住宅户型面积超过省政府8号文件规定最大户型的,超出部分不得享受省政府8号文件所列的优惠政策;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要追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尚未开工建设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