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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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加强管理,保障研究机构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和撤销
第二条 科研机构设置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紧贴学科发展和地方经济,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有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

(三)有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中、青年学术团队。

(四)具有较好的相关学科基础和较广泛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渠道。

(五)对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学校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可适当放宽设置的条件。

第三条 科研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
研究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有科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四条 科研机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成立科研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目的和意义,研究领域及方向,中长期目标,现有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学术带头人和人才培养计划,机构类型和管理体制等。

(二)论证报告经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报送科研处。

(三)科研处接到申请书及论证报告后,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科研机构进行论证。

(四)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发文成立。

申请省部(厅)级以上科研机构的,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科研机构
(一)两年没有研究课题和经费来源,不能保证持续开展科学研究。

(二)四年内没有水平较高、意义较大的科研成果。

(三)由于人员变动,科研机构已没有学科带头人或骨干研究人员,且短期内又不能组织起结构较合理的研究队伍。

第三章 体制和运行
第六条 科研机构分国家、省部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置和学校批准设置两种类型。

由国家、省部(厅)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按下达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由学校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主要分为校直属机构和二级学院直属机构。

校直属机构是学校为加强某一方面工作设立的科研机构,二级学院直属机构是由学院向学校申请、学校同意设立且在科研处备案的研究机构。

第七条 学校管理科研机构的职能部门为科研处。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对该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研究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力量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并开展研究工作,以及负责科研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经有关程序后由学校聘任。

校直属机构负责人参照处级建制领取津贴,院直属机构参照科级建制领取津贴。

第十条 科研机构要建立“开放、流动、竞争”的机制,研究人员一般以兼职为主、专职为辅。

经学校同意,签订聘用合同后,可聘请校外的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考核、财务管理和奖酬金的分配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应将部分对外争取到的资源用于改善科研条件,仪器设备要实现共享,提高使用率。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要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制度,加强科技档案、科技保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研究工作总结,报送科研处。

第十四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负责人进行任期和届中考评。

科研处对科研机构进行年度评估和不定期检查。

对科研工作业绩突出的研究机构和有关人员,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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