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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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体系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厂)实际,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正确
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
制度。
(一)相关规定
1、公司(厂)最高管理者、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
健康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新员工应,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在岗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健
康知识和技能的再教育和评估。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长期停工后更换工作岗位并返回
工作岗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临时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6、培训方式为:安全监督部组织机构,公司(厂)、车间、班组
组织,委托培训机构组织。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组织实施部、经费保障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实施,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2、本公司将职业健康培训资金纳入职业病防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