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王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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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王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黑07民终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杨盖国建于晓星
【审理法官】焦杨盖国建于晓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明;王喜军
【当事人】马明王喜军
【当事人-个人】马明王喜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明
【被告】王喜军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马明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年收取25元,由马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1:26:37
马明、王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7民终3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喜军。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马明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年收取25元,由马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焦杨
审判员盖国建
审判员于晓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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