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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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满足生产、经济工作需要,建立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正面激励与惩处教育相结合的员工奖惩体系,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奖惩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其他用工主体可参照制定相应办法,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厂局级单位”系指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市(州)电业局、水电厂、中心机构、施工修造企业等,所称“车间级单位”系指厂局级单位所属的二级机构,包括各县局、城区局、专业所、分厂(公司)、车间、部门科室等。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员工勤奋敬业、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能手(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根据业绩、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小事故影响,最大程度保证人身安全和电网、设备安全,使国家、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及时揭发和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为企业增收节支,争取和维护企业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安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六)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对于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品德优良、业绩突出的员工,经过一定程序评选,可以授予能手(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
能手(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给予员工以上奖励的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获得厂局级单位及上级别奖励的,应记人本人档案。
第三章惩处
第十一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照规定给予惩处。
第十二条惩处的方式和种类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行政处理: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内部下岗、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处罚:罚款、降薪、待岗工资、发放生活费、停薪。
员工犯有错误但不足以给予以上惩处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实行试勉谈话等处理。
第十三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的同时,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罚款从工资中扣发。
其对应关系如下表。
惩处方式惩处种类对应给予的经济处理
行政处理1通报批评罚款200元至500元
2调离工作岗位降薪(按新岗位确定)
3内部下岗待岗工资(一岗工资)
4免职降薪(按岗位确定)
5解除劳动合同停薪(停止一切待遇)
行政处分1警告罚款500元至1000元
2记过罚款1000元至2000元
3记大过罚款3000元至5000元
4降级降薪(按新岗位确定)
5撤职降薪(按新岗位确定)
6留用察看发放生活费(当地标准)
7开除停薪(停止一切待遇)
第十四条惩处的相关规定
(一)员工内部下岗期间,应参加业务培训或跟班劳动,但不得担任工作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等重要工作。
内部下岗期限最高不超十二个月;给予员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其新岗位级别应低于原岗位级别。
(二)员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半年内不得提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两年内不得提职晋级;受到撤职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担任任何行政职务。
(三)留用察看处分分为留用察看一年或留用察看两年。
经纪检、人事等部门审核,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的,期满后继续留用;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生了违规违纪行为或发现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而应受惩处的,予以开除。
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撤消其担任的行政职务;留用察看期满后两年内,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担任任何行政职务。
(四)中工受到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党员“双规”期间,停发工资,发放生活费,根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补发工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需要给予惩处的,根据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的建议,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后,单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理。
第十七条被检察机关宣布逮捕的,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判决结果为无罪、无过错的,补发工资。
对于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论法》第十五条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根据本办法和司法机关的建议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员工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处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惩处的运用规则
(一)对员工的责任追究,应视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并区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领导责任的不同情况,确定承担责
任的大小,做出不同程序的惩处决定。
(二)本办法中从轻、从重惩处,是指在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惩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惩处。
减轻、加重惩处,是指在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惩处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惩处。
(三)一种违规违纪行为,符合本办法惩处分则中两个及以上条款的,依照惩处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四)一人在一个被查处的事件中,有两个及以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个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重的惩处和加重一档给予惩处。
(五)员工犯有错误能彻底交代,认真检讨,有悔改表现或检举揭发有功的,可从轻或减轻惩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惩处。
1、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2、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5、包庇应当受到惩处员工的;
6、犯有错误,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
7、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二十条员工受到行政处分,应将结论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惩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奖惩权限
员工奖惩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厂局级单位及车间级单位分别成立员工奖惩领导小组,奖惩权限规定如下。
(一)基本权限如下表所示
类别奖励权限惩处权限
公司本级别的所有奖励本级别的所有惩处
厂局级单位本级别的所有奖励本级别的所有惩处
车间级单位1、授予本级别的能手(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
2、本级单位自定的物质奖励。
1、本级别的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内部下岗;
2、本级单位自定的经济处罚。
(二)下级单位有向上一级单位申请给予员工更高级别的奖惩的建议权;
(三)对于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奖惩程序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考核,向单位奖惩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奖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经一定程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并及时上级单位备案。
上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另行追加相应奖惩。
第二十三条给予员工惩处应执行如下规定
(一)给予员工惩处,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应经过单位职代会讨论决定。
(二)审批员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违规违纪之日起(经司法机关立案的,以司法机关的结案行文之日为准),开除处分不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超过三个月;
(三)给予员工惩处,应及时通知本人。
受到惩处的员工如不服从决定,可以在公布惩
处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经单位未作出改变原决定前,仍按照原惩处决定执行。
第二篇奖励分则
第二十四条对员工的奖励,按公司现在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三篇惩处分则
第五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系统生产、经营过程,发生故意、失职、差错等行为,对企业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给予相应惩处。
第二十六条对故意行为的惩处
(一)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内部下岗一至六个月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的惩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3、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扣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失职行为的惩处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内部下岗一个月;给予间接责任人一次性经济处罚。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并内部下岗一至三个月;给予是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的惩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工作差错行为的惩处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100元至500元的经济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内部下岗一个月,其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记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其他相关人责任人记过处分。
(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相关责任人记大处分。
第二十九条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责任。
(一)经济损失责任过错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外部环境或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导至原来预测、分析的经济损失出现偏差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三十条造成经济损失,除按以上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三十一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章),未发生安全事故或未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给予惩处。
(一)班级发现的违章
由班组自行考核处理,对不听规劝的违章人,交给上级处理。
(二)车间级单位查处的违章
1、给予违章人内部下岗十五至三十天,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一个班组被查处1次违章时,给予班组长通报批评(对应罚款200元);半年内一个班组被查处2次违章时,给予班组长通报批评(对应罚款300元);年半内一班组被查处3次违章时,给予班组长免职处理。
(三)厂局级单位查处的违章
1、给予违章人内部下岗一至三个月。
2、违章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被查处1次违章时,给予分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300元的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车间级单位被查处2次违章时,给予分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800元的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车间级单位被查处3次违章或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或三人及以上的群体性违章时,给予分管副职免职处理,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其他相关人员的惩处,按不低于车间级单位查自制等级处理。
(四)公司查处的违章
1、给予违章人内部下岗一至三个月。
2、厂局级单位半年内被查处2次违章时,给予分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元的经济处罚;厂局级单位半年内被查处3次违章时,给予分管副职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
3、车间级单位一年内被公司查处3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或三人及以上的群体性违章时,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免职处理。
4、对其他相关人员的惩处,按不低于厂局级单位查处的等级处理。
(五)半年内个人第二次违章时,其内部下岗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第三次违章时,给予内部下岗六个月并作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复岗后只能安排到比原岗位低三个以上级别的其他岗位。
(六)作业人员违章,监护人不纠正、不处理,监护人与违章人同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进行惩处。
(一)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1、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决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或解决劳动合同。
2、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分管副职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其他领导撤职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降级于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大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生产、基建、安监、农电、设计、教育等部门,下同)负责人及专责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根据管理责任大小,给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包括技术监督机构负责人,下同)及专责警告至降级处分。
(二)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1、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降级至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与分管副职同等处分);给予其他领导记大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责管理责任的专责记达过至降级处分。
3、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分管副职降级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记过至降级处分。
4、根据管理责任大小,给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警告至降级处分。
(三)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
1、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2、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降级至撤职处分、其他领导记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责管理责任的专责记达过至降级处分。
3、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记过至降级处分。
4、根据管理责任大小,给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事故
1、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2、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其他领导记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责管理责任的专责记达过至降级处分。
3、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警告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通报批评或警告至降级处分。
(五)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1、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恶性误操作事故。
给予主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次要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并内部下岗半年。
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警告处分、分管副职记过处分、其他领导通报批评;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110千伏电压等级的恶性操作事故
给予主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处分,次要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并内部下岗一年。
给
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警告处分、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其他领导警告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警告处分、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警告至记过处分。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恶性操作事故
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分管副职降级至撤职处分、其他领导记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警告至降级处分。
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记过处分、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
,给予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给予主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分管副职降级至撤职处分、其他领导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记过至降级处分。
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警告至记过处分、分管副职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七)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和人员直接责任的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
给予主要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内部下岗半年(留用察看者除外)、次要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内部下岗三个月。
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大这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工程师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八)公司系统因相同原因重复发生一般设备、电网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等),给予没有履行职责的归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专责工程师通报批评(对应罚款500元)。
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公司系统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包括变电、输电、运行检修、调度方式、技术监督、继电保护、农电、基建等。
(九)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轻伤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两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管理事故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上述相关规定基础上提高一档标准进行惩处(对行政正职与分管副职同等惩处)。
(十)隐瞒人身死亡事故或隐瞒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给予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给予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十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或隐瞒一般性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给予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给予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降级处分;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
(十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党委(支部)书记和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惩处。
第七章违反电力营销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营销工作中违反政策与规定,发生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严重失职行为或工作差错的,按以下规定给予惩处。
(一)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