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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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云南省范围内物业管
理行为的监管,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
健康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规定适合于云南省内的各类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
1. 物业: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动产的维护、管理、运营等服务活动。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3. 业主: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4. 物业管理费:指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用于管理物业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物业的约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过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数额。
3. 公司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团队。
4. 具备相关物业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5. 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6. 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罚或者撤销其资质。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月度收取或者季度收取的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具体收费时间和方式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调整】物业管理公司调整物业管理费的,应提前向所有业主进行告知,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允许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维护、保洁、绿化、安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四章物业维修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物业维修的责任划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负责住宅小区或者商业综合体等物业设施的维修工作,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电梯维修等。
第十一条【业主维修责任】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自己的房屋和私有部份进行维修和保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影响其他业主利益。
第十二条【物业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修缮和维护物业设施,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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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云南省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3. 《云南省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物权的性质、产生、变动和泯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2. 业主大会:住宅小区内所有业主参预的集体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要物业管理事项的决议。
3. 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