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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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01.01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月1日)
第一条为做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在对原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基础上,拓宽渠道,扩大融通;
集中管理,专项使用;多存多贷,低息有偿;加速周转,滚动增值,实现良性循环促进住房建设。

第三条住房资金的内容:
住房资金系指城市(镇)、单位和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

(一)城市住房基金。

(二)单位住房基金。

(三)住房公积金。

(四)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回收的资金。

(五)由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房改和住房建设资金;向银行借用的信贷资金和再抵押贷款,政策性购房保险的赔款准备金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市、区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

(三)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

(四)其他住房资金。

第五条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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