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法律指导意见书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延政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延政发〔2012〕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2〕23号)、《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建发〔2012〕24号)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陕建发〔201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征收补偿原则(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集体、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征收与补偿。
二、征收主体与实施部门(一)延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拆除工作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建筑资质的机构实施。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电力、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关于房屋搬迁奖励(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协商。
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拆迁人的,拆迁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一万元;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六千元。
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三千元。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搬迁奖励按前款执行。
二、关于拆迁货币补偿及申购政府保障性住房问题(一)城市房屋拆迁应按照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被拆迁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住房。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 〕1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对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应成立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区房屋拆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审查拟定本辖区拆迁年度计划;2.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4.督促检查拆迁计划落实情况;5.协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拆迁违法行为。
(二)区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辖区内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收储土地的房屋拆迁;2.负责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拆迁动员工作;3.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调解拆迁矛盾,处理本辖区拆迁信访工作;4.配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工作;5.监督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拆迁;6.协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7.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拆迁任务。
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拆迁补偿标准(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二)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
1.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除国有、集体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并做好拆迁动员和稳定工作。
有条件退后重建和改造的,原则上不予补偿,所占用同等面积的土地变更为商业用途,办理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同等建筑面积的市级权限内的规费,有关部门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某县人民政府作的征地拆迁法律意见书
某县人民政府作的征地拆迁法律意见书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房屋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房屋拆迁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房随地走”的法律政策的体现。
征地拆迁是征地在前,征收土地强制拆迁农村房屋,必须做到土地征收合法。
一、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法律依据房屋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拆迁房屋必须要具有正当性,即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构成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当前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此,国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征收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法律没有规定。
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能够批准征地的,只有国务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故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判断。
此外征地后的土地利用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法律性质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是征地拆迁,并非独立于土地征收的一项法律制度。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当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房屋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同被征收,农村房屋拆迁就是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结果。
丰台区王佐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丰台区王佐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王佐镇建设和发展,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推进村民搬迁上楼工作,改善村民生活和居住环境,实现镇域规划,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王佐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开发项目中有正式审批手续的住宅和拥有实施建房审批制度之前所建的旧宅。
弟三条拆迁安置补偿根据土地开发和定向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期启动并发布拆迁公告,前后政策总体保持一致。
因国家、市区政策、法律、法规等调整,补偿标准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应参照王佐镇人民政府制定的《丰台区王佐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制定本村《房屋拆迂补偿安置办法》,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章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和拆迁安置办公室的职责第五条镇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和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中心村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组建拆迂安置工作组。
下设拆迂安置办公室(拆迂公司、评估公司、拆除公司),其成员由拆迁领导小组任免。
第六条拆迁领导小组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迂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 2 4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第8 08号)、《丰台区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迂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丰政发[2009)第5 4号文件)等文件规定并参照王佐镇人民政府制定的《丰台区王佐镇房屋拆迂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各中心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本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组织实施拆迂补偿安置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拆迁领导小组职责:1、领导、监督、协调拆迂安置办公室开展工作;2、协调、配合、讲解、排查,确定各项工作能正常运转;3、核实确认拆迂安置工作相关的数据资料;4、负责对本村房屋拆迂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核实认定。
笫八条拆迂安置办公室的职责:1、统计核实拆迂安置工作相关数据资料;2、负责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及款项的发放;3、负责被拆迁入购买安置房工作,反馈被拆迁入的意见,解释相关问题;4、负责被拆迁入定向安置的其他具体工作。
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一、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二、房屋拆迁补偿如何评估1、价格时点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
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
如果物价上涨,被房屋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2、价格构成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工程预算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施工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
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竣工验收费用等。
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3、成新率的确定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
关于装修成新的确定,各处不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您委托我写一份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意见书,请允许我对此进行一些调查和研究。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房屋征收是指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在法定程序下,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对居民房屋进行征收,并支付相应的补偿。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我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首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依法程序,保证公平公正。
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政府应当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等。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当公开征收计划、程序和补偿标准,并征得居民的同意。
居民有权提出质疑,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维权。
其次,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根据《拆迁条例》,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房屋性质和居民实际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在确定房屋征收价格时,政府应当参考市场评估价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获取公正的评估结果。
政府还应当按照居民申报的损失情况,合理给予补偿,并解决居民的安置问题。
第三,政府应当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如非法拆迁、强征或者违法限制居民人身自由等行为。
政府在征收后应当及时支付补偿款,并帮助居民解决居住安置等问题。
居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居民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居民有义务保护公共利益,秩序良好,不得影响政府的工作进行。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作为一项重大的公共利益事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公正公平,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解决居民的安置问题,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居民也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并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鉴于以上所述,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分析,我认为政府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南府规〔2018〕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为顺利推进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加快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切实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奖励(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浮20%计算。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浮10%计算。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45日内未能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不予奖励。
二、连片青苗补偿连片青苗是指建设项目用地上连片种植的粮食、糖料、油料、瓜果、蔬菜、林木、水面养殖等我市常见的农、林、水经济作物。
连片青苗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一)一年生以内(含一年)种植作物和普通林木、水面养殖,属于生长初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三级计算;属于生长中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二级计算;属于生产后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一级计算。
(二)属于多年生种植作物或名贵林木, 前期投入较大或经济价值较高的,可参照园林绿化苗木给予评估补偿。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1•【文号】建住房[2003]23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关于拆迁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奥联楼房拆迁的法律意见书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的委托,为XXXX公司(甲方)与XXXXX公司(乙方)之间关于奥联楼房拆迁中所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x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本所律师XXXX负责向XXXX公司出具此法律意见书。
接受指派后,我认真听取了XXXX公司的陈述,查阅了房屋拆迁相关的资料,并进行一定的调查了解。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现在依据相关法律,就甲方与乙方的楼房拆迁协议一事,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甲方参考:案件事实:。
法律意见:1.为保证乙方能顺利拆除甲方所属的楼房,甲方本着诚实信用,合作互利的精神,尽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拆迁条件,并负责协调解决乙方拆除楼房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自理。
2.为楼房拆迁进度的顺利进行,甲方负责向楼内居民公示双方关于楼房拆迁的协议和拆迁补偿款的发放计划,并协助乙方协调与楼内居民的关系,配合乙方对楼房的拆迁工作,以期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尽量避免因拆迁与居民发生冲突。
(是否可不提因与居民冲突而影响工程进度所产生的误工费,只使甲方负担协助乙方协调的义务,因为乙方负责拆迁工程,甲方只有协助协调的义务,只要甲方尽到了协助义务,根据合同法无过错责任原则,误工费当然由乙方负责。
3.施工现场如发生冲突,应属于侵权法的调整,如果甲方已按照原合同约定尽到了合同所约定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义务,居民对补偿款有异议而与乙方施工人员的冲突即属于侵权法调整,属于闹事居民对乙方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的侵犯,在法律上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是否谈判时可不提及此问题。
4.居民闹事所发生的自身人身伤害不属甲方与乙方间合同调整的范畴,属民法调整,是发生在居民与乙方之间的关系,与甲方无关,在甲乙双发谈判时,应避免提及此事。
5.乙方代表甲方协调当地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注:如政府部门要求必须甲方人员出面,应及时提前通知甲方)。
6.乙方代表甲方进行全部的拆迁施工工作并独立完成协调临近居民安抚工作,以期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贯庄村占地拆迁案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贯庄村占地拆迁案法律意见书关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示范小城镇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华明新家园建设项目征占土地及拆迁房屋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贯庄村部分村民的委托,依法代理调查东丽区华明镇示范小城镇、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华明新家园建设项目征占土地及房屋拆迁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
通过到相关部门调查和实地勘察,经集体研究,本所认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项目占地没有取得征地批文等合法手续,属违法占地;华明镇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征占土地不合法,存在违法报批审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问题;华明新家园采取置换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严重违法;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
具体理由及法律意见如下:一、华明镇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征、占土地不合法。
1.华明镇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于2006年3月份全面启动,实际共占用土地面积11936.199亩,其中4066.89亩采取化整为零、拆分报批的手段,于2007年完成报批,且存在未批先用的违法情形。
另调查,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至今未出示占用其他7869.229亩土地的征地审批手续,显然华明镇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占用7869.229亩土地没有任何批准手续,属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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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镇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规划占地面积7.8平方公里(11700亩,建新地块),需11700亩的挂钩周转指标。
而华明镇12个村共有宅基地面积12071亩,其中贯庄村宅基地面积约2200亩被纳入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开发区范围,不可能再列入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即使其余11个村的宅基地全部纳入土地复垦规划,也仅仅有9871亩(拆旧地块)。
因此,通过复垦宅基地可以归还的面积只有9871亩,尚有1829亩周转指标无法归还。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第二条规定,“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该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及《关于在全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规定,“……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而按规划实施华明镇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则必然违反以上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昆政办[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在实施建成区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旧住宅区、旧厂区等,以下简称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时,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城市更新改造确定的改造范围,按照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程序,由各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
辖区政府及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所涉及的街道、社区和现场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奖励标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拆迁工作制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监督举报部门及举报电话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4]14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4]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1.健全管理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3.健全管理规范化的相关制度。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可以给您一些关于房屋拆迁评估的一般指导意见,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您咨询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得准确的指导。
1. 房屋评估程序:通常,拆迁评估是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的。
您可以咨询当地拆迁办公室或城市规划部门,了解评估程序和所需材料。
2. 评估依据:房屋评估的依据通常包括房屋面积、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房龄、房屋状况等因素。
评估人员会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房屋的价值。
3. 评估费用:在进行房屋评估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评估费用。
这个费用可能会因地区和房屋价值而有所不同,您可以咨询当地评估机构或政府部门了解详细情况。
4. 评估结果:评估完成后,您会收到一份评估报告。
报告会详细说明您的房屋估值,这个估值会作为拆迁补偿的参考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指导意见,具体的拆迁评估流程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在进行拆迁评估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确保能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拆迁协议律师法律意见书
拆迁协议律师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委托人: xxx律师姓名: xxx一、案情简述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述求,现简述如下事实:根据相关政府文件,为了进行城市更新,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当地政府计划对委托人所在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提供了相应的补偿方案。
委托人对于政府提供的补偿方案有一定的疑虑,因此委托律师进行法律评估,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二、法律分析关于拆迁补偿事宜,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等、以及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划及规章等。
1. 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政府拆迁房屋或者占用房屋建设公益设施时,应当依法征收或者租用并给予拆迁补偿。
”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以公平、合理、协商一致为原则。
2. 补偿标准和程序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拆迁补偿方案已经由政府制定并公示,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房使用权补偿、临时安置费用等方面。
然而,根据委托人的反映,存在以下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和解决。
(1)房屋补偿是否合理:相关法规规定,房屋补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既要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委托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与政府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以确保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
(2)过渡房使用权补偿是否充分:对于因拆迁而需要租住过渡房的被征收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过渡房使用权补偿。
过渡房使用权补偿的金额、时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能够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求。
(3)临时安置费用是否足够:对于已经安置在临时住房中的被征收人,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
对于已经支付的费用是否足够以及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委托人应当要求政府提供相关解释和合法依据。
3. 相关权益的保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委托人应当密切关注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法律建议综上所述,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提出如下法律建议:1. 建议委托人对政府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对于不合理处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吴中区的开发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实行城乡一体化操作。
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比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公安、城管、法院、信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拆迁工作中的重大事务,强化职能部门的配合沟通,系统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各镇、街道成立房屋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动迁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动迁办工作人员定岗定位,持证上岗。
第五条动迁办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领取拆迁上岗证。
拆迁上岗证统一由吴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放。
第六条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全区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进行指导、帮助和协调。
各镇、街道房屋动迁办公室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拆迁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拆迁办报送被拆迁户补偿安置资料,经区拆迁办核准后,向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申领相关权证。
各镇、街道动迁办应当对拆除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对拆迁房屋补偿必须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审定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公告之日为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顺政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7〕15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指导意见》已经2017年2月22日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7年2月27日顺义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指导意见为指导本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促进拆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确保拆迁工作依法合规推进(一)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廉洁拆迁、正义拆迁,做到全过程公开,确保阳光透明。
(二)坚持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拆迁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二、规范拆迁补偿补助奖励政策,维护补偿公平公正(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6〕12号)等文件规定确定。
(二)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拆迁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补助和奖励政策,以促进拆迁工作实施。
具体补助和奖励的项目及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并上报区拆迁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明确房屋拆迁安置资格认定,保障被拆迁人利益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在册人员房屋拆迁安置资格的认定按本区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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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相关法律问题报告
敬启者:
根据您提供的案件情况,本信函对房屋拆迁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结合案情提供初步的法律建议,以供您参考,如有具体的案情或请求,请做进一步的联系:
一、房屋拆迁流程及通常涉及的法律问题:
1、房屋拆迁流程:
房屋拆迁流程: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的前置程序)、房屋拆迁决定阶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商裁决阶段、房屋拆迁的实施阶段
具体如下:
(1)房屋拆迁的前置程序: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房屋拆迁决定阶段: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
屋拆迁管
部门(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许可证—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拆迁公告—拆
迁人书面通
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商、裁决阶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开始协商签订补偿
安置协议:
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自动履行协议,拆迁顺利进行;被拆迁人不履行的,拆迁人可以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有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3)房屋拆迁实施阶段:上述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行政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也未搬迁的,此时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房屋拆迁流程中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
(1)前置程序: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用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只有符合上述五种情形时,国土资源局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局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应当向原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发放《收回土地国有使用权通知书或决定书》,该发放通知书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案例: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info/chaiqian/chaiqiananzhianli/20100 8091743.html)
(2)房屋拆迁决定阶段: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房屋拆迁的申请,由房地产管理局做出拆迁许可决定后,向申请拆迁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对外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在此阶段中,涉及两个基本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拆迁人为相对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行为、以被拆迁人为相对人的房屋拆迁公告行为。
这两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均是可诉的,如果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法院会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54条)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商阶段:此阶段可能会出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双方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由裁决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也是可诉的,如果起诉,法院审查的重点便是裁决所依据的房屋估价报告的合法性、裁决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裁决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4)房屋拆迁实施阶段:在此阶段可能出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当行政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不起诉不履行情况下,引起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此行为也是可诉的,如果起诉,法院会审查房屋强制拆迁行为程序、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
二、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1、有关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收回龚先生房屋上的国有土地权决定时,是否有向您发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通知书(上述事实您未提供):由于此具体行政行为是2003年作出的,根据行政诉讼法39条的规定,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不能在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仍可以针对国土局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起诉讼:国土资源局并未向您发放任何通知或决定书,您对国土资源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毫不知情,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2条规定,您可以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案件关键点在于审查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以建设光彩大市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58条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会有被撤销的可能。
2、针对房屋拆迁决定阶段:针对房地产管理局在03年做出房屋拆迁许可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36条、47条规定,本案房地产管理局在做除行政许可时可能存在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也未进行听证等情形,违反了法定程序。
但是由于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已经进行了公告(您提供的报纸公告),公告中也告知了被拆迁人享有复议、起诉的权利和期限,故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您存在不能就拆迁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风险。
3、同上,针对06年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这一行政
行为,也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起诉的风险
4、针对房屋拆迁实施阶段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21条规定,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根据本案,强制拆迁部门是当场发给你通知书的,并未提前15日通知您(至于是否按照拆迁安置补偿裁定提供补偿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转房,由于您未提供相关事实,尚不清楚),其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相关违法法定程序的问题(参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有关强制执行程序上的规定),您可以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就损失提出相关赔偿。
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是2010年5月做出的,如果当时未告知您享有对该行政行为有复议或起诉的权利的,诉讼期限应当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享有诉权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故,您现在未超过起诉期限。
5、有关蚌埠市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的问题:
蚌埠市土地储备中心系由蚌埠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蚌埠市辖区内土地储备的机构。
根据《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土地收储和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分别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城市建设投资实体作为拆迁人,因此蚌埠市土地储备中心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
(相关案例:/cpws/cpws_view.asp?id=200401295083)
6、有关拆迁实施主体的资格问题: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0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土地储备中心先后委托西区拆迁事务所、蚌埠市蚌山房屋拆迁事务所实施拆迁,建议您查询一下上述事务所是否具有拆迁资格。
7、有关两次买地问题:第一次是国土资源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用以建设光彩大市场二期,第二次是将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投标方式出让给荣盛集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条规定,“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由此,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了荣盛集团,建议您查询一下转让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上述分析以供参考,建议您聘请行政诉讼方面的律师提供更近一
步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