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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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报告编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审计报告文本格式,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指南所指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第四条本指南所指的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五条本指南所指的对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是指对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财务报表以外的其他特定事项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六条本指南所称详式审计报告是指对会计报表的任何说明与数据的列示均直接表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报告全文均以第一人称叙述,对披露的事项均以“贵公司”的称谓,而区别于标准审计报告后附的已审会计报表及附注为企业管理当局编制的模式,更能满足委托人及投资者等对会计报表阅读的需要。

第二章标准审计报告
第七条如果认为财务报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
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

第三章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八条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

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
(二)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九条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第十条当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

第十一条除本指南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以及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如果认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或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方面存在分歧;
(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
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术语。

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提及这一情况。

第十四条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等术语。

第十五条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并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等术语。

第十六条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之后、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审计报告的说明段是指审计报告中位于审计意见段之前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理由的段落。

第四章特殊目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明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编制基础作出的说明。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定的特殊基础编制。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的标题或附注是否清楚表明,该财务报表并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如果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未能冠以适当的标题,或特殊基础未得到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在确定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相互关联,且可能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务报表项目。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的角度考虑重要性概念。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信息使用者误认为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整套财务报表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委托人不应将整套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

第二十二条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编制基础,或提及规定编制基础的协议。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是否按照指定的编制基础编制。

第二十三条如果已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在组成部分并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对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只有当合同遵守情况的总体方面与会计和财务事项相关,且在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范围内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业务。

如果该业务的某些方面超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合同的特定条款。

第二十六条为了满足某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情况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可能依据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编制一份简要财务报表。

只有对简要财务报表所依据的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才可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简要财务报表应当冠以适当的标题,以指明其所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简要财务报表并未包含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所有信息。

注册会计师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不应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

第二十九条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指出简要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四)提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和意见类型;
(五)审计意见段;
(六)强调事项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三十条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简要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致。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使对简要财务报表的编制表示满意,注册会计师仍应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出,简要财务报表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已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应当指出,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的范围,简要财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第五章审计报告格式
第三十二条审计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一)标准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二)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三)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与期初余额有关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五)与比较数据有关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六)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七)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八)对合同遵守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九)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十)审阅报告参考格式
(十一)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报告范例
第六章详式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详式审计报告适用于离任审计、金融审计、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经济案件鉴证、财经法规审计等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详式审计报告的格式为:导言段、范围段、正文(项目综述、审计过程、审计结果、重要事项揭示和管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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