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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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遵循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原则。

第四条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对象和缴存基数
第五条以下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第四章缴存方式和时间
第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与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同时缴存,缴存时间为每月规定的工资发放日。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为每位缴存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妥善管理。

第十二条职工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六章缴存证明
第十三条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可按规定提取或继承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对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和职工应如实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需的信息和资料,不得隐瞒、虚报或拒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管理中心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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