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3.05.29
•【字号】沪税地[1993]67号
•【施行日期】1993.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
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地[1993]67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内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件》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
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90)国税函发104号和(91)国税发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
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略)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