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计划及教案Microsoft Word 97 - 2003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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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度南坪中心校九年级第二学期普法宣传教学计划
法制教育教案(一)
教学内容
遵纪守法,做合格公民
教学目标:
1、了解防止爱滋病和禁毒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法律;
2、培养学生分辨是非,拒绝和抵制不良行为的能力;
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学生拒绝和抵制不良行为的能力
教学难点:
培养学生拒绝和抵制不良行为的能力
课前准备
收集资料准备案例:以组为单位提前一周收集“我国防治爱滋病和禁毒的相关政策、法规与法律”以及《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相关条例,准备一个相关的小案例以及这个案例给你们的启示。

成果展示
课前布置学生收集“我国防治爱滋病和禁毒的相关政策、法规与法律”以及《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相关条例。

以组为单位,展示他们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并讲述一个相关的小故事(要求真实)以及由此得到的启示。

教学过程
案例一:一次,小张在营业性D厅吸毒,被同学小王发现。

小王劝说小张不要吸毒,小张不但不听,还引诱小王也吸毒。

小王见劝说无效,就说:“你
吸,我告诉老师去”小张怕小王告发,就将小王骗至厕所,用水果刀强迫小王与他一起吸毒,小王很害怕…………
问题一:小张、小王的行为有没有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如有,违反了哪条?
教师小结:
小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第32条“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和第37条“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

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问题二:小张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教师小结:
吸毒是违法行为。

引诱、教唆、强迫他人吸毒属于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
问题三:如果你是小王,你怎么办?
(可以请两位同学接着演下去,也可以用一句话回答。


案例二:毒贩王某寒假约张某(初一学生,14岁)、李某(初一学生,13岁)从某县城到昆明旅游,返回前送给两人每人一个漂亮的旅行包。

在归途中警察从张某和李某的旅行包中搜出海洛因共400克。

问题: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从中你得到了哪些启示?
教师小结:
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

张某和李某由于贪图小利才不知不觉被贩毒分子所利用,他们也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天上不会无故掉馅饼,小心不法分子的陷阱!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案例三:王某、杨某在放学回家路上捡到一包东西,经人辨认是毒品。

在杨某建议下他们将毒品分了。

王某想了想,将分得的毒品送到派出所,而杨某将毒品带回家藏起来。

问题: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么?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么?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教师小结:
私藏、拾得并保存毒品等都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王某在自家承包的山坡上悄悄种植了一片罂栗、罂栗开花时,被儿子小王发现了。

问题: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吗?如果你是小王,你怎么办?
教师小结: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也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小王应首先劝说父亲在收获前即主动将罂栗铲除。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栗、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记忆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栗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五:张欣(化名)今年33岁,婚后本有个幸福的家,但由于其几年前染上毒瘾,家庭便瓦解了。

为了挣钱吸毒,张欣便从事“皮肉生意”。

一次公安部门突袭黄赌毒窝点,面对突如其来的警察,卖淫女张欣慌忙称:“我是爱滋病患者!”经警放查证,张欣的话不假,她的确是本市25名爱滋病病毒感染者之一,并已使3名“好色之徒”染上爱滋病。

问题:张欣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教师小结:
《爱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知系爱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传播爱滋病行为的,引起爱滋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教育教案(二)
教学内容:
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安全
教学目标:
1、培养学生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

2、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知道如何用法律的
武器来保护自己。

教学形式:
学生主持,由具体案例铺开,让学生参与讨论,发言,相互交流感想和学习体会。

教学手段:
小组讨论,个别发言,教师总结。

教学流程:
一、案例引出:
主持人宣读案例:
事情发生在某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

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

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

二、学生讨论:
(用幻灯片打出问题1:甲失手打伤乙,算不算违法?)
学生:我认为甲是不小心把乙碰下去的,不是故意的,所以不能算是违法;
学生:不对,如果说甲不违法的话,那乙的受伤岂不是没有人负责了吗?
学生:我也认为不应该因为不是故意的,就不违法,那这样的话,打伤了人,只要说不是故意的,不都可以逃脱法律了吗?
学生:我觉得虽说甲不是故意推乙下去的,但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乙的严重伤害,所以他是违法行为。

学生:我想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伤害了他人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并且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程度,就会构成违法,不管你是有意还是无意。

老师:有没有构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确定是否违法犯罪的重要依据。

比如两人开玩笑,你打我一下,我打你一下,没什么伤害,不是违法,但如果其中一人不注意打到另一人的眼睛上,把眼睛打坏了,达到伤残的程度,那他就是违法了,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案例中的甲造成了乙从楼上摔下严重受伤,显然违法了。

主持人:乙经医院的全力抢救,虽然脱离了危险,但仍被医疗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我再请问同学们:(用幻灯片打出问题2:甲违反了什么法?)学生:他犯了伤害罪。

学生:他的行为造成了乙的严重受伤,所以他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

老师:同学们说得很对。

其实在法律上,违法行为还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两种类型,他们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人或社会造成的危害比一般违法行为大。

所以甲的失手造成了对乙的严重伤害,他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法,也就是俗称的犯罪。

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主持人:接着幻灯片打出第3个问题:你认为案例中的甲应得到怎么的法律惩罚?
学生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情感的投入,各抒已见,有说罚款的,有说判刑的。

老师:同学们,你们可知道,确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不是凭感情用事,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条文作为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主持人:幻灯片打出第4个问题:从这个案例中,你能够获得哪些启示?
学生: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学生:我知道一个人做错了事,即使是无意的,只要对别人造成了伤害,就是违法的,所以我以后要处事要慎重,不能做出伤害别人的事,因为伤害了别人,其实也是伤害了自己。

学生:我觉得我们以后不能再与同学随意玩笑,尤其是在楼梯、阳台、马路边、河边等一些危险的地方,因为一不注意,就会有意外发生,我们不能让这个意外毁了我们的一生。

三、教师小结:
同学们说得非常的好!是的,我们都是活泼好动的少年,爱玩是我们的天性,但我们在玩笑时,千万要注意安全,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伤害了别人,也不能因为一时大意让别人伤害到自己,这样的后果是既触犯了法律,又造成了双方一辈子的痛苦。

那将是多么惨痛的事啊!希望同学们从今天开始注意与同
学和睦相处,玩笑时注意分寸,课间注意文明休息,别让那冲动的一瞬间成为悲剧的开始。

另外,我们要多学法,时刻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制教育教案(三)
教学内容:
树立法治观念预防违法犯罪
教学目标:
1、使学生从思想上意识到,违法犯罪的害处,从小学生树立守法观念和法
律信仰的重要意义。

2、使学生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知道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教学形式:
由具体案例铺开,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发言,并交流感想和学习体会。

教学手段:
教师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学生代表发言发言,教师总结强调。

教学流程:
一、案例引出:
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

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999年10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家中。

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

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

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

童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

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

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案:
(1)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
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工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

解题思路本题解答的一个关键点在于童某在具体实施强奸平某的犯罪过程中,遭到平某的反抗而未遂时,临进起意决定杀死被害人平某,这时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另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性质。

法理详解:
首先,童某1990年10月起意强奸平某,并同林某商量,让林等帮助,林某实施了具体的帮助地为,可见,童某、林某二人形成了共同的强奸故意,客观上分别(分工)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

林某虽然作为一名女性,不能单独作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妇女要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在本案中,林某就是作为童某强奸罪的帮助犯出现的,所以应当以强奸罪共同犯罪论处,也应当定强奸罪。

其次,童某在实施强奸平某的过程中,由于其已经实施了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行为--采取了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即灌醉酒的方法)使被害妇女失去反抗能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平某被惊醒而极力反抗--从而使童某的强奸行为未能最终得逞,这显然是出于童某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根据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基本理论,应当属于强奸罪的未遂。

同理,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另一共犯人--林某的强奸罪也是未遂。

其三,童某强奸未能得逞,却因被害妇女平某大喊救命,由于害怕邻居发觉,童某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故意,实施了非法剥夺平某生命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四,对于童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林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为童、林二人仅有强奸的共同故意,而没有杀人共同故意,
林某也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即杀害平某的行为与结果仅由童某一人负刑事责任。

第五,林某明知童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后,又为其掩盖罪行,将被害人尸体投放江中以企图隐藏罪证,这一行为属于包庇的性质,构成《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

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隐诺证据,毁灭证据,伪造犯罪现场的行为,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本案中,林某在童某故意杀人之后的行为符合这一基本特征,构成包庇罪。

在对童某,林某的处罚中,应当注意的法定量刑因素包括:对童某应当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同时,由于其实施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1999年10月尚处于其1997年贪污罪的缓刑考验期间,属于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贪污罪的缓刑宣告,将贪污罪的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既要考虑到其强奸罪的未遂情形,又要考虑到属于共同强奸罪的主犯。

对林某应当以强奸罪(未遂)与包庇罪实行并罚,处罚中应当考虑到其强奸罪的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还要,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肥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制教育教案(四)
教学内容:
见义勇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合理界限
教学目标:
1、使学生认识到怎样进行见义勇为才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培养学生分辨是非,不能讲究江湖义气;
教学重难点:
1、见义勇为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2、见义勇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有的合理限度
课前准备:
收集资料准备案例:以组为单位提前一周收集有关“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案件,准备一个相关的小案例以及这个案例给你们的启示。

教学过程:
一、见义勇为的判断标准及其法律性质
目前,主流观点一致认为,所谓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紧急危险情形之下,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的正当化依据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殊紧迫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权。

见义勇为的成立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损害的目的,具有社会
正义性。

第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避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损害。

第三,行为人实施危难救助、保护行为,是出于道义上的正义感,并不是基于法律、契约等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四,见义勇为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见义勇为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既有重合也有区别。

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对正当权益的保护权。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现实的和紧迫的侵害之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可见,某些正当防卫行为与紧急避险行为就是见义勇为行为,其区别主要在于:首先,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由他人实施,由自己实施的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其次,由他人实施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通常达到一定的强度,即利益重大、不顾安危、表现突出才能成立见义勇为。

因此,凡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就是紧急避险,但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不一定被认为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理根据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及其行为与不法侵害人的死伤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从本案的案情看:第一,被告人张德军驾车追赶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他人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损害;第二,被告人在客观上实施为保护他人利益免受损害及时追赶抢夺人的行为的实际行动;第三,被告人闻讯有人抢夺后实施的追赶抓捕行为是出于道义上的正义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不是基于法
律、职业而产生的义务。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条件,其性质应当属于见义勇为。

换言之,对本案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首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人为使他人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追赶、抓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人张德军构成犯罪必须是其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从本案的后果看,不法侵害人一死一伤,假定不法侵害人的伤亡是被告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的,如果从防卫的利益仅仅是一条项链来看,那么防卫行为确实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被告人张德军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不是被告人张德军的驾车追赶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呢?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德军实施了主动撞击摩托车、致胡远辉和罗军伤亡后果的行为,即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德军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该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这一危险状态完全是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自我行为的结果。

被告人张德军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被动采取的高速追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中不法侵害人伤亡不是被告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被告人张德军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三、见义勇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有的合理限度
如前所述,见义勇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乃是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

因此,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必须要保持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的合理限度之内,否则将承担防卫过当和避险过
当的刑事责任。

就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应当以正好制止住不法侵害、并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必要限度,不可能脱离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具体案件中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进行全面分析。

需要指出,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应根据客观事实进行,不应涉及防卫人的认识能力,因为这是解决防卫行为过当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的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并非防卫行为一超过必要限度就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见义勇为人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法益来保护另一种法益,因此不能通过对一种法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法益,必须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即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必须要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见义勇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采取的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一般而言,追赶、抓捕、扭送行为本身不具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性质,一般不会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伤,但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结合案件具体分析。

虽然公民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但如果实施过度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张德军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将其送交公安机关而实施追赶,其主观上没有伤害嫌疑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不法侵害人的死伤与被告人的追赶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
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法制教育教案(五)
教学内容:
与法同行——走好青春的第一步”
教学目标:
通过这次班会活动,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珍惜今天的学习环境,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积极进取,勇于探索,不怕挫折,永远有蓬勃向上的朝气,迈好青春的第一步,为成为社会所要求的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活动准备:
1查阅《中小学生自我保护必读》,《中小学生法制教育通用读本》,以及初中《思想品德》教材,制作法律小报布置环境。

2以小组为单位排练文艺节目。

3学生自己准备身边发生的案例小品,要求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4每组制作A、B、C、D四块不同颜色、不同形状的题板。

活动过程:
班长:亲爱的同学们,祖国的未来属于我们,我们未来的生活将是多么美好。

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行行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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