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租赁与融资租赁基本原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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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与融资租赁基本原理的理解
1、租赁业客观存在的四种业态
1)租赁业的四种市场业态
①我国的《合同法》(私法)立足于市场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经济业务交易的需要,把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或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济业务分为“租赁(Rental)”和“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两种业务交易形式,即两种业态。

②为了对上述经济业务交易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核算需要,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公法)则在对“租赁”进行会计定义(“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之后,在会计上把“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核算形式,其中的“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③经营租赁本是会计用语,但在租赁、融资租赁两种交易形式之后被租赁交易当事人在实务中加以充分运用,从而也就变成了一种业态,通常叫做“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

④另外,还有一种将传统“租赁”与销售或购买结合起来的创新租赁交易形式叫作“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简称“租买”或“租售(Hiri purchase)”】。

2)大租赁分类
根据上述情况,按照法律精神实质对“大租赁”【这是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约定俗成的词】,进行分类如下:
“大租赁”分为“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

“租赁”分为“传统租赁”和“租买”或“租售”(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的简称),“融资租赁”分为“典型融资租赁”(无余值全额清偿)和“经营性租赁”(带有余值风险,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高级形式)。

大租赁分类图如下:
2、传统租赁的法律定义及特点
1)租赁即传统租赁
《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里所说的“租赁”就是“传统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租赁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租赁合同
支付租金 图1 传统租赁交易流程图
租赁的交易标的物(资产或场地等)为出租人自有或由出租人独立决策购买,租赁交易的实质就是“自有物件出租”,租赁是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的经济交易活动。

在实务中具体表现为租期或短或长的“租赁”、“出租”、“租借”等形式。

租金支付为非全额清偿,法律形式为租赁。

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进行核算,租赁物不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在税收上,出租人按租金全额为基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承租人所支付租金按费用化处理,可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传统租赁一般无融资功能,租期最长不能超过20年。

2)租售或租买
是一种将租赁与购买或销售结合的创新租赁交易。

在现实市场交易中,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以变相方式进行“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的交易行为在合同法上归为租赁,在会计上按融资租赁核算,在税收上出租人缴纳增值税【见国税函〔2000〕514号】,但可享受国家支持东北、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优惠政策。

3、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及分类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是一种将金融、贸易、工业结合起来,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通过“融物”达到“融资”或直接提供现金(回租)的交易。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法·草案》(2006年11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其法律实质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对租赁物与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通俗地说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

融资租赁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
1)无余值全额清偿的“典型融资租赁”
①典型融资租赁的定义:
在同一宗典型融资租赁交易中,必定包含有标的物的买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和以该标的物为租赁物的租赁这样两类互为条件、又相互独立的交易,它们分别由相关的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体现,通常把典型融资租赁描述为包含至少“一个标的物、两类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和至少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全额融资、全额清偿的的经济交易,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① 租赁物买卖合同
②融资租赁合同
图2 典型融资租赁交易流程图
②典型融资租赁的法律、会计、税收处理:
典型融资租赁法律形式为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按融资租赁核算,租赁物要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由承租人进行资本化处理,提取折旧;在税收上,出租人“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即按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包括残值在内的价外费用之和(主要是租金)减除租赁物实际成本(主要是租赁物购入价及有关税费、利息)后的余额(即“净差额”)为税基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承租人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计提。

③典型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
a. 可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大为缓解承租人的资金压力,使承租人花少量的资金即可获得100%的租赁物使用权;
b.承租人获得表内融资,增大资产规模,提升举债能力,改善资本结构的效应;
c.租赁资产由承租人资本化,租赁资产可加速折旧,延迟纳税,获得节约所得税金的效应;
d.对承租人而言,不稀释股权资本,可增加投资收益。

e.对供货人而言,可促进设备销售,获得全部或大部货款回笼。

2)有余值非全额清偿的特殊融资租赁即“经营性租赁”
①经营性租赁是指未实质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由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的非全额融资、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仍然涉及“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具备典型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特征,又称融资性经营租赁。

其交易流程见图3所示:
②承租人采取经营性租赁的目的仍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但是非全额融资,最多可融到接近租赁物成本的90%;租赁物件的选择由承租人决定,但出租人有否决权;租赁支付具有不完全性;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可由双方约定,既可由承租人也可由出租人负责;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中途不解约;租期结束,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或留购;租赁物可不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承租人可实现表外融资。

③经营性租赁的法律形式为“融资租赁”;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核算;在税收上,出租人按“按差额缴纳营业税”【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向国家税务总局咨询后向各会员单位下发的政通字[2006]第07号《关于正确理解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图3 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流程图
④经营性租赁的主要功能:
a.承租人可实现表外非全额融资,保持或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
b.承租人租金费用化,在税前全额列支,合法节税;
c.承租人不承担余值风险,避免设备老化陈旧风险。

3)租售或租买
对于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所进行的“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的交易行为就是《合同法》上所说的融资租赁(叫“租售”或“租买”只是换了一个名词而已),在会计上也按融资租赁核算,资产计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在税收上出租人“按差额为税基缴纳营业税”,承租人可在所得税前对租赁物提取折旧费用。

4、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模式有:简单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经营性租赁等,其中直租、回租、转租是最为基本的形式,其他形式皆是由此演变而来。

所有租赁业务模式都可设计为在会计上按“融资租赁”核算或按“经营租赁”核算。

1)直接租赁(direct lease,简称“直租”)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当承租企业需要购买添置新设备时,不是以自有资金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购买,而是委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意愿和请求,通过出租人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融资购入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选择留购、退租、续租的一种经济交易活动。

直接租赁是最为典型的融资租赁,也称“经典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是一种适用于承租企业购置新设备、承租人为表内融资,租赁资产可加速折旧,延迟纳税,不稀释股权,供货人取得促销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方式。

2)售后回租(sale and lease-back,简称“回租”)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出租人将从承租人作为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形式,是企业直接获得“现金”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

回租赁主要适用于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获得现金,优化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抑或降低资产负债率。

3)转租赁(sub lease,简称“转租”)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作为出租人(即转租人)将同一租赁物进行再次融资租赁的形式。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转租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跨境租赁、管理方便和获得租金差价收益。

4)委托租赁(trust lease)是指出租人以信托行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委托租赁同时是租赁公司获得租赁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5)杠杆租赁(leverage lease)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物件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获得租赁物件产权,并以此作为财务杠杆,带动其他债权人对该项目60%-80%的款项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赁物件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做担保的一种租赁交易。

杠杆租赁一般适用租赁金额较大(如飞机、油田、船舶或大型成套设备等)的租赁项目。

杠杆租赁是一类比较复杂的租赁。

6)联合租赁(joint lease)是指由某一具备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牵头,由两家以上租赁公司或其它资金、投资机构共同为同一租赁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一种租赁方式。

联合租赁类似于银团贷款。

7)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是以非全额清偿为典型特征的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通过在计算承租人应付租金时预留残值的方式的一种租赁安排。

在这种租赁交易中,需要出租人通过对租赁物残值的处理才可能收回全部租赁投资并获得预期的高收益。

所以,经营性租赁
又被认为是基于残值的租赁产品。

必须说明的是,经营性租赁是现代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出租(rent)。

另外,还有一些租赁创新形式,诸如:
风险租赁(venture lease):实质上是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的有机组合,即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加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通过分别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租赁投资回报的一种租赁交易。

这通常适用于创业初期、无信用记录、高成长性的企业。

抽成租赁(share lease):一般是指承租人按约定支付最低租金,并同时约定承租人应按总收入的某个百分率支付额外租金,这种方式目前经常用于连锁业的不动产租赁或医疗设备、工程机械、对外营运服务设备等领域。

结构共享式租赁(structural participating lease,SPL)是租赁公司提供租赁项目所需全部资金,按约定收取固定租金和一定比例的项目收益,在收回项目成本和预定的收益后,租赁公司仍将长期享有一定比例的项目收益分配权的租赁)。

合成租赁( synthesize lease)是租赁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提供经营与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综合性全方位服务的租赁)等。

5、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与优势
1)对承租人
①增加融资渠道:如果租赁物是飞机、船舶、电力、通信等大型设备,其通常的特点是购置成本极高,而物的通用性较强。

企业一次性付款或获得长期贷款购置的难度较大。

这时,融资租赁是企业最好的选择之一。

②灵活安排授信额度:由于外部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等原因,经常性地会产生一些大型优质企业从银行获得的授信额度不足以支持其扩大经营之需的情况。

这时,融资租赁成了企业灵活安排(如置换)授信额度的有效办法。

③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一些大型优质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过高,资产结构不尽合理(固定资产占比过高),企业已难以利用贷款大规模购置新的设备。

这时,企业采用表外融资租赁办法会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④优化流动性指标: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其固定资产占有过高,流动性较差,反映在财务指标中的速动比、流动比较低,为其市场信息披露和维护股价的需要,这时,
采用融资租赁(如售后回租)是其有效的选择。

⑤稳定收益指标,均衡税负:当企业主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在一个经济周期的某个阶段有因各种市场然或非市场因素产生较强的盈利能力,从稳键、审慎原则,为能在一定周期内合理安排盈利水平(每股净收益),避免盈利水平过大波幅,选择相应的融资租赁方式是一种企业决策层的明智决策。

利用循环融资租赁方式,合理安排子公司的税收资源,从而实现集团的节税、缓税目的,增强企业实力,增加企业现金流。

⑥避免技术贬值:现代技术日新月异,企业自行购置大型的高技术含量设备,必然会面临技术贬值风险,以中长期融资为特点的经营性租赁,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2)对制造厂商而言
①促销手段:厂商独立或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开展厂商租赁,是一种强有力的促销手段,这也是美国20世纪50年代融资租赁产生的起因。

②调节税收:厂商租赁目的是推动销售、拓展市场份额,但同时由于租赁的特性又为其调节税收(流转税、所得税)提供手段,取得节税、缓税的好处。

3)对银行而言
①与信贷优势互补:作为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延伸,或者说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融资租赁以其特征和特有的功能,很好地实现了与信贷的优势互补。

对已有的或潜在的高端优质客户群,银行可利用其附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对上述客户群进行信贷批发的窗口;间接地实现混业经营,为客户提供租赁服务。

②规避业务限制:能够很好地规避银行对优质高端客户在信用额度、地区及行业等方面的限制,有利于银行“抢滩占点”、稳定优质客户群。

③增强竞争力:面对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内资金融控股集团,银行直接介入融资租赁业务,利用融资租赁公司平台和各种融资租赁产品,势必能稳固和增强其竞争力。

④改善信贷结构:银行介入融资租赁业务或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拓宽了资金投放的渠道和方式,有利于改善银行的信贷结构,并能增强信贷资金的流动性。

⑤提升信贷安全性:
--从安全性而言,鉴于租赁公司在设备租赁方面的专业化程度较高及其信用程度,并且以物为载体的债权特性,银行介入融资租赁业务,尤其是与附属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对银行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将得以加强。

--银行可以通过租赁公司业务平台对企业或项目信贷资金建立专用账户,对其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租赁公司在与设备制造商(供应商)的交易中,由于大型租赁公司的业务决
定了制造商(供应商)更乐意降低售价及设备回购条款,从而保证了租赁物的处置能力,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按合同法规定,租赁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不列入承租企业的财产破产范围,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并能同时进入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系列。

这种双重保证了银行信贷的安全性
⑥创新的金融工具:这种以银行信贷优势为主导,以承租人的信用和财务状况为支撑,以融资租赁功能作用和租赁公司为运作平台,以厂商设备处置的专业能力和其它信用增级方式为保障的信贷与租赁业务配置模式,是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⑦涉足租赁资产证券化和信托计划: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买断式租赁资产保理业务进入附属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租赁资产。

待达到一定规模后,银行可将租赁资产(实际已成为信贷资产)打包,实行租赁资产证券化或信托计划,或者通过附属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上述业务。

由于同质租赁资产(信贷资产)形成的“资产池”和法律上的资产所有权、资产的厂商回购等条件,租赁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或信托计划比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信贷资产(债权)证券化和信托计划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优势。

⑧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从现状看,一方面银行混业经营大势所趋,另一方面经济由过热转向通胀,央行多次加息,调整存贷利差,并下决心改变居民储蓄存款的负利率状况,使得银行的传统信贷盈利空间缩小,而对中间业务收入依赖度不断提高。

融资租赁业务的规模性开展,为银行提供了很好的盈利和发展机会。

如,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租赁资产保理、专用帐户监管、代收代付、租赁资产证券化和信托计划等。

6、租赁的名称形式繁多,注意厘清概念,避免混淆
1)合同法(重交易形式)与会计准则、税收(重经济实质)对融资租赁、租赁、经营租赁的定义描述角度不同,在实务中应注意区别、理解“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在不同的概念体系中的不同含义,防止概念混淆带来实务操作混乱,甚至错误。

2)会计、税法上所称的“经营租赁”并非合同法里的“传统租赁”,会计、税法上的“融资租赁”概念也并非等同于合同法里的“融资租赁”概念。

3)根据具体的条件和判定标准,合同法上的“租赁”应按会计准则上的“经营租赁”进行核算;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应被认定为会计准则上的“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进行核算。

其它不确定或认为情况,应按照具体条件综合判定。

附件:我国外商投资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前会长姜仲勤先生在2007年10月第五节中国租赁高峰论坛会上对租赁与融资租赁的解读--
我国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其英文本是在美国的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Deloittee Touche Tohmatsu)的协助下完成的,无论是专业表述,还是英文本身,其准确程度都可以相信。

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英文本中,“租赁”一律翻译为Lease。

这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的“租赁”指的是《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融资租赁”,而不是第十三章的“租赁”。

《合同法》的功能是界定某项交易的基本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界定,有“租赁合同”(第十三章)和“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不存在“经营租赁合同”。

换句话说,“租赁”和“融资租赁”是交易,因而有合同可言。

反过来,“经营租赁”无合同可言,因而也不是交易。

那么,经营租赁是什么呢?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一种会计处理方式。

1)在我国,只有经过特批才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2)只有经过特批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有资格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交易,按《企业会计准则021——租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融资租赁,一类是经营租赁。

会计处理不涉及基本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涉及交易的经济实质。

会计处理上的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就其经济实质来讲与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而会计处理上的经营租赁,就其经济实质来讲不同于银行贷款,因为出租人必须承担设备余值的风险。

“经营租赁”更不会是《合同法》第十三章中的“租赁”。

将会计处理上的“经营租赁”与《合同法》第十三章中的“租赁”混为一谈的人,在业内不在少数。

其推理过程可能是:∵《合同法》中有“租赁”和“融资租赁”
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假设《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两边消除同类项“融资租赁”,故“租赁”=“经营租赁”
不少业内人士和业外人士,不自觉地按这种逻辑作这样的“推理”。

这样的“推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

这样“推理”的后果是对税收政策的抱怨,因为大家对这种抱怨很熟悉,在此不作过多的解释。

7、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概况及前景
1)融资租赁诞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美国,六十年代中期传到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由日本传入中国,目前全世界有近100多个国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005年全球融资租赁额度已超过6000亿美元。

在美国等很多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美国的租赁渗透率已超过30%,进入融资租赁的成熟市场;在国际上,全球近15%的投资都通过融资租赁完成。

2)在中国,自1981年引进融资租赁,到现在经历了发展、调整、再发展、再调整的阶段,目前处融资租赁业处于第三个最好的发展时期。

中国2006年GDP总量达到20.94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达10.99万亿元,而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2005年)约为0.16%左右,租赁渗透率仅为2%左右,其中蕴藏着大量的租赁业务发展机遇。

同时租赁业相关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正在逐步改善,监管层也高度重视,使租赁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成为可能。

最近特别是2004年以来,全国人大启动融资租赁立法,立法带动了租赁业解放思想的大讨论,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业有了较好的认知,监管层高度关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商务部开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银监会出台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支持大银行和集团制造商设立或投资参股租赁公司,国内外银行、设备商为了抢占先机,纷纷进入中国设立租赁公司(国内的民生、建行、工行、交行、招行等正在设立银行绝对控股或独资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者与租赁公司进行合作,为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探索或直接拿来成熟租赁业务模式和经验,同时获得优质客户。

招总行、农总行、国开行等先后出台与租赁公司合作的专门文件,给租赁公司发放专项租赁贷款,或对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款进行保理融资支持。

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正逐步加大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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