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河南省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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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河南省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01
•【字号】豫人社劳鉴[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河南省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劳鉴〔2013〕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要求,并按照《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的组织
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下简称鉴定),由其养老保险统筹关系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二、鉴定的时间
为保证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及时享受到有关社会保险待
遇,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鉴定,每次鉴定的申报时间应基本固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鉴定的程序
(一)申请与申报
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由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向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报。
申请鉴定的职工,应写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省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后,由其单位将所有个人申报资料及电子版汇总表(见附件2),统一报送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报。
(二)受理与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申报资料及时审查受理,按时限要求集中组织检查鉴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通知到位。
要合理安排检查鉴定的时间地点,保证每个申请的职工都能按时参加检查鉴定,必要时要根据病种病情告知其相关的医学检查检验注意事项;
二是保密到位。
要采取有效手段和措施,增强鉴定地点、鉴定专家等信息的保密性,保护被鉴定人员的个人隐私;
三是管理到位。
要切实维护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应根据鉴定场地实际情况,提前规划,合理分区分工,加强有关医学检验和辅助检查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现场鉴定平稳有序进行;
四是安全保障到位。
要加强对鉴定医疗机构的指导,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保护伤病残职工的个人安全,严防有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五是服务到位。
要为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应要求鉴定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鉴定服务事项。
对确因伤病严重不能参加现场鉴定的职工应进行上门鉴定服务。
(三)结论与公示
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初步鉴定结论,并予以公示。
公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有关媒体、用人单位在其内部分别进行,公示期为7天。
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对初步鉴定结论的投诉和异议进行汇总、核实,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四)结论送达
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公示和复检结果在鉴定时限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五)再次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鉴定的监督
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投诉电话应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为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和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每次鉴定应有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组成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等参加予以监督。
五、鉴定的协查
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向省内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鉴定协查信息的义务,具体协查办法另行制定。
六、其他有关要求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劳鉴〔2011〕1号)和《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河南省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略)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汇总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略)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