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合集五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合集五篇)
第一篇: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利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

完善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就是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进一步促进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以及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

所谓“恐慌始于流言,流言止于公开”,坦诚的信息公开,让公众更加理性和沉着,也促使政府不敢懈怠。

四川抗震救灾期间,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适时公开地震以及抗震救灾信息,对于众志成城,团结抗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又一基本原则,我国已承诺履行世贸组织透明度的规定。

可以说,这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透明度原则的贯彻。

为了实现高效、廉洁、公
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目标,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考试,大网站收集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的重
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选择。

例如,近年来,北京多次发生路面塌陷等事故,每当事故发生,交通管理部门都会通过手机短信、交通广播等多种手段对市民广为告知,以避免交通堵塞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放眼十多年前,这类事故也许还被视为市政建设中不可张扬的“丑闻”,难以想象能如此坦荡地晓喻天下。

信息公开,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中国的政府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生态,让政府在学会透明化生存的同时,也日渐成熟、自信起来。

从权力运行过程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为治理腐败提供预防机制。

腐败总是在黑暗中进行的,权力的暗箱操作是腐败产生的温床。

权力的暗箱操作有内部和外部之分。

“内部暗箱操作”根源于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封闭性,这使得政府内部专门的反腐机构无法对权力的行使过程实行有效的行政监督,从而为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留下空间。

“外部暗箱操作”根源于国家行政系统对社会的封闭性,这使得人民群众无法获得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运行绩效、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等相关信息,从而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屏障。

政府信息公开将使整个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政府政策的决策和执行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

公开使权力运行从隐蔽变成透明,无疑切断了权钱交易的链条,包括其交易背后的利益共谋渠道。

从权力制约方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激励公民参与权力监督,为治理腐败提供监控机制。

在现实性上,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消除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神秘感和畏惧感,了解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工作纪律等。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普通公民、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就可以发挥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作用,对行政权力形成一个严密的反腐网络,及时揭发各种腐败行为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作风,从而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

也就是说,政府信
息公开通过保证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保证了公民权利的现实化,从而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从权力主体方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为治理腐败提供激励机制。

在心理机制上,政府信息公开将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危机感和自觉性。

这种机制将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迫使政府工作人员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改善政府形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和透明行政。

同时,还会考虑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至于陷入集体腐败网络之中。

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的增强将提高政府整体的廉政水平,为建设廉洁政府创造主体性条件。

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治国方略,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

我们要更好地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三次立法分别体现了重民意、便民行、通民心的目标。

(一)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对应的是群众的知情权[3],同时,只有让公众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判断力,才能不断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和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实践也证明,在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持政府与公众、中央和地方之间信息的及时沟通,是对抗各种流言和避免社会剧烈动荡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向公民披露信息,公民有权获得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已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趋势,一个社会性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性的自主能力和随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性才会越稳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及约束公权力滥用有效方法
公权力滥用现象成因非常复杂,但其中有两条极其重要的原因:一是权力高度集中,缺少制衡机制;二是权力的行使不透明、不公开,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

没有充分的知情权,公民就难于行使
自己的基本权利。

赋予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权利,从而使对政府机关权力的制衡机制更加丰富,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的一剂良药。

信息的开放与披露是廉洁政府的保障,有效抑制在传统行政方式中容易滋生的公权力滥用现象。

(三)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
政府只有主动公布其施政方针、奋斗目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

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了解群众的呼声,才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发展、强化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公众的利益;增加行政权力行使中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各类腐败现象,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进而提高行政效率、最终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发展。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三个政府”的主要制度保障
目前正着力于“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服务政府”是政府建设的根本宗旨,就是从根本上改变居高临下的“官本位”态度,以服务于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

建设“责任政府”体现了这样的理念:政府每作出一个决定,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设定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公务人员权力的同时,必须设定相应的责任。

过去利用权力可以得到利益,而权利和责任往往分离。

现在要求权力和责任一致,权力和利益必须相分离。

“法治政府”要求规范政府行为,政府要依法办事。

为了加快“三个政府”的建设,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对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有权了解,以行使监督的权利。

也就是说,从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上看,公众享有知情权是理所应当的。

就上海目前“三个政府”建设目标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是达成这个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7页[2] 周汉华: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考虑[J],
法学研究,2002,(6)
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8)
[3] 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1)
第二篇:政府公开信息的意义
信息民主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信息的概念
信息民主是现代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民主包括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与参与信息权。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搜集、存储了大量的信息。

因为政府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数量巨大,可以说政府是最为重要的信息源。

而只有公开政府信息,才能满足公众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和参与信息权的需要,因此,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民主的保障。

从政府本身的利益来说,政府并不愿意公开信息,法藏官府,秘不可知,保密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自由裁量的便利。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在于保密文化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理论基础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

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说人民有权利获得政府信息。

理由如下:第一,从行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利和宪法的授权。

因此,人民必须有一定的途径了解政府是否适当、完整地执行授权的目的;政府必须公开政府信息,接受授权者的监督。

第二,从行政权力内容看,行政权力涉及到国家的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组织管理。

行政
权力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它监督的重要性。

第三,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看,行政权行使应当是公开的。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理论基础的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被称为了解权。

它首先是作为政治上的权利提出的。

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在1945年率先使用了“了解权”一词。

当时美国政府内部存在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

肯特·库柏在文章中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了解权,并建议将了解权提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

没有知情权,公民的选举权和参政权无法实现;知情权是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不滥用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以知情权为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确认知情权为一项普遍的民主和社会权利,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基础。

(三)信息公开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1、信息公开的首要意义就是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先是公众了解了行政权力行使的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了基本的信息支持;通过了了解政府信息,人们可以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

2、保障个人权利。

公民个人很多权益的实现都必须首先了解政府的信息。

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个人就不能获得有关信息,甚至对自己权利的状况,如有什么权利、权利是否遭到了侵害,侵害的程度、是否有救济的途径等,都不了解。

3、促进经济增长。

在信息时代,信息经济是经济的基础,而政府却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

因此,实现信息化或者信息社会的前提市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4、防止腐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信息公开使政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防治腐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北欧国家政府廉洁不能说
与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关系。

近年来,防止腐败成为有些国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之一。

5、提高行政效率。

从传统的政府保密文化的角度看,通常认为信息公开会增加行政负担,影响行政效率,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效率并不矛盾,相反适当地公开政府信息还有助于提供行政效率。

二、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概况
(一)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概况
瑞典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源地。

瑞典于1766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赋予报刊以转载公文的自由。

1949年瑞典国会通过了现行的《出版自由法》,1980年制定了《保密法》,1991年又制定了《表达自由法》作为对《出版自由法》的补充。

瑞典《保密法》的出发点是保护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详尽规定保密信息的范围,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在保密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瑞典的信息公开制度主要通过《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以及《保密法》加以确立,它们共同构成了瑞典出版自由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瑞典之后,芬兰、丹麦和挪威等北欧国家也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律。

北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普遍实行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地区。

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2002年5月,几乎全部东欧国家都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

在西欧国家中,法国是1978年通过的《自由获得行政文件法》(Law on 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荷兰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Law on the Access to Official Information)。

奥地利和爱尔兰分别于1986年和1997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在西欧国家中,英国是制定信息公开法比较晚的国家,2000年11月30日英国通过2000年《信息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国家。

而且,可以说,在世界上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是美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尽管第一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信息公开,但它奠定了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

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规定公众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

除了1966年《信息自由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The Privacy Act)是《信息自由法》的重要补充。

1976年的《阳光法案》(The Sunshine Act)是关于会议公开的法律,旨在允许公众参与有关的行政机关的会议。

该法也是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部分。

加拿大《获得信息法》是1982年制定的。

加拿大公民或者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均可以根据该法获得联邦政府的纪录。

在非洲,南非于2000年制定《信息公开促进法》(Promotion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尼日利亚也于1999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韩国是亚洲国家中第一个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

韩国的《公共机构信息公开法》于1996年12月31日通过,1998年1月1日生效。

继韩国之后,泰国于1997年制定了《官方信息法》。

日本的《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是2001年生效的,它标志着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日本的确立。

在亚洲国家中,印度、菲律宾以及印度尼西亚都在讨论制定信息公开法。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近50个国家建立了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虽然各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历史文化各有不同,但是各国都走过了一个从保密到公开的发展历程。

(二)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原因
信息公开制度能够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在近几年得到普遍的发展不是偶然的。

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近几年民主政治文化的发展,世界范围的持续和平,法治、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使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成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而公开政府信息也成为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标志,因而,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是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信息民主的制度性保障。

三、中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
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之一。

依据人民主权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意。

但是我国建国后,由于种种原因,政府信息一直是在保密文化的控制之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渐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我国农村,村务公开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催化剂。

当时,农村实行基层自治的时间还不长,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长期存在村务不公开的现象,村民自治成了村干部自治。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后,经济利益的个体化使得农民更加关心村集体资产的使用问题。

暗箱操作引发了农民与村干部的矛盾,甚至引起了一些严重的冲突。

在这样的压力下,自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地方自发实行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的普遍展开,就引起了乡镇政府政务公开的问题。

乡镇政府政务公开促进了系统性的行政公开。

1999年公安部发布文件,要求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通知》。

同时,国家工商管理局等部门纷纷在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

网络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为政务公开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和方式,扩大了公开信息内容的传播。

1999年政府开始了网络工程,这一高效手段,对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同的。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即既有信息的公开也有行为的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

因而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也得到发展。

随着政务公开的发展,人们的注意力从宽泛的政务公开逐渐转变为关注更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

2001年中国加入WTO前后,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的讨论过程中,已经将政府信息公开从政务公开剥离出来,开始强调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

2000年春季,非典型肺炎的流行期间,政府对疫情的及时公布,对于控制疫情和稳定社会秩序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公众和政府更加认识到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
《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了政府在某些方面的信息公开义务。

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出了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并且对行政处罚依据提出了具体的公开要求。

广州市政府在2002年11月6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该《规定》是由我国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也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地方规章)形式全面规范和要求政府必须对公众进行较为全面、彻底的信息公开。

后来,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上海市政府、深圳市政府等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法律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封闭的政府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公开的信息也越来越多。

然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刚刚开始,综合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是以权力为基础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以可诉求的获得政府信息权为基础,而是以政府的职权为基础。

这样公开信息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公开是行政机关推动的。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确定
因为目前没有信息公开法,所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有界定作用的是《保密法》。

保密法强调的是保密而不是公开。

目前政府公开的多是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执法守则等一般性的信息,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反而遮遮掩掩。

3、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明确的程序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政府应当以什么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所以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是由政府决定的。

因而政府多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公布的多是一般性的信息,而比较具体的行政信息,由于没有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序规定,公开的就很有限。

4、没有监督机制和救济手段
由于现有规定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监督信息公开
的机制,也没有规定不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

因而,政府机关如果拒绝提供信息,信息申请人没有获得救济的途径。

四、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展望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确立的是政府公开其所拥有的信息的制度,既有宪法、信息公开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构成的度。

其中宪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信息公开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法律,其他法律是配套性法律。

与信息公开法相配套的法律包括保密法、数据保护法和档案法等。

信息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的利益、国家秘密受保护的国家利益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个人利益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所要保护的基本利益,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这三方面的利益必须保持基本的平衡。

因此,信息公开法、保密法和数据保护法是构成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

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应当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统一协调运作的结果。

在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息供开发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制定信息供开发和数据保护法,修改保密法等法律。

(一)加快制定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在制定信息公开法时,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四个:
第一,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的范围。

世界信息公开法发展的方向是扩大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范围。

应当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纳入到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

第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三,规定救济程序。

信息公开的争议具有其特殊性,决定了信息公开争议不易过早进入司法程序。

因此,很多有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在司法救济程序前设置具有专业知识的信息裁判所来解决信息公开的争议。

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行政救济之后请求独立的信息裁判所救济,对信息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在诉讼到法院。

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引入信息裁判所救济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方式。

有信息公开法的国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