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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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本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的监管,规范公安交管部门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是指公安交管部门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节源头监管措施
第三条卡口监控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在交通主干道口、重点交叉口、事故多发地点等位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卡口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第四条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监管和维护,确保车辆顺利出入。
第五条对非机动车道安全设施的监管,应当包括设立起止点、设置防撞护栏等。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障非机动车道的安全通行。
第六条对行人过街设施的监管,应当包括设立斑马线、设置交通指示牌等。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人过街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提高行人过街的安全性。
第七条对道路障碍物的监管,应当包括清除路面杂物、修复路面损坏等。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障碍物的巡查和整治,保障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八条对交通标线和标志的监管,应当包括清晰、完整、准确地标示交通指示。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标线和标志的维护和更新,提高交通指引的有效性。
第九条对交通信号灯的监管,应当保证信号灯运行正常、指示准确。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巡查和维护,确保交通信号的有效控制。
第十条对交通巡逻车辆和执法人员的监管,应当包括装备维护、专业培训等。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巡逻车辆和执法人员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交通执法的效果。
第十一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应当及时发现、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对新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学习和落实,确保实际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节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的监管工作。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本地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具体的源头监管措施,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政单位和社会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共享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实现信息互通。
第十六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节监管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监管水平。
要不断学习、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的最新理论和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要注重培养和选拔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能力的干部和人员,建立健全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设备维护,保障工作需要。
要加强对监管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稳定运行,保障源头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治安意识。
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公众文明出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支撑,提升监管能力。
要引进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智能化系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节监管效果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源头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工作调整和优化,提高源头监管的效果。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