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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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经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

该《条例》分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93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通过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修正修订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八、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二)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删去八十七条中的“并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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