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技术手册共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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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规划设计工作流程图
位
总则 岗
产有序进行、
2.0.0 技术岗位分为设计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等,
对于规划设计项目审定人称为项目技术指导。
如需编制概(预)算,还有概(预)算编制
注: * 详细规划流程简化为①②④⑤四步骤。
* 所管项目事前指导,中间检查审核审定由主任工或专
业技术小组成员负责。
人和概(预)算校核人等岗位。
第三节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
3.1 技术岗位职务的任命
3.1.0各个设计项目的技术岗位的任命根据我院的工序管理册的程序进行。
并应符合国家的注册制度执业资格的规定。
3.2 任职资格
3.2.1 院管工程项目的岗位
3.2.1.1 设计总负责人应由设计所推荐报院长和总工确定后任命,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当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任设计总负责人时,可视实际工件需要设副设计总负责人。
3.2.1.2 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应由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2.1.3 校对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2.1.4 审核人应由专业主任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资格或以上资格技术人员担任。
3.2.1.5 审定人由总工程师或其指定的专业主任工程师或具有高级职称资格技术人员担任。
3.2.1.6 预(概)算编制人、校核人应由具有工程造价工程师或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2.2 所管工程项目的岗位
3.2.2.1 设计总负责人应由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2.2.2 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2.2.3 校对人应由具有技术员或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2.2.4 审核人应由专业副主任工程师或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2.2.5 审定人由所长或其指定的专业副主任工程师或工程师及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2.2.6 预(概)算编制人、校核人应由具有工程造价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2.3 技术岗位职务的破格任命
3.2.3.1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需要,实行既积极又慎重地培养选拔人才的制度,对我院技术岗位职务可破格任命。
任命的原则是根据被任命人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而定。
3.2.3.2 破格任命分为专项工程技术岗位职务和特许技术岗位职务两类。
3.2.3.3 破格任命的程序
(一)院管工程项目技术岗位职务的破格任命,由设计所领导填写“专项工程技术岗位职务任命申请表”或“特许技术岗位职务任命申请表”报院技术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可由院长和总工共同商定。
并征求所属专业技术领导的意见。
任职资格确认后,报技术室备案。
(二)所管工程项目技术岗位职务的破格任命由所长和所主任工审查并征求专业技术小组成员意见后确定,报院技术室备案。
3.2.3.4 破格任命的条件
院管专项技术岗位职务应具有助理工程或硕士毕业生,或技术员资格。
特许技术岗位职务应具有三次及以上专项技术岗位职务的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间不得破格任命。
所管项目破格任命条件可适当降低一个档次。
破格任命一般只能比原来技术资格提高一级的技术资格使用,特别突出者经院技委会2/3的委员同意可提高二级使用。
3.2.3.5 任职时间
专项技术岗位职务只限于完成某个项目,任职到完成该项目为止。
特许技术岗位职务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申报延长一年,承担项目不受限制。
第四节技术岗位职务的责任
4.1 设计总负责人
4.1.1 设计总负责人是设计项目的主持人,在设计所领导下,对项目设计质量、进度和经济性全面负责。
对外代表院处理设计项目事务,对内组织各专业协调工作,共同完成设计任务。
4.1.2 根据项目内容,要求委托单位提供设计依据文件,组织各专业深入现场调查收集基础资料,注意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信息,研究落实设计条件。
4.1.3 掌握和督促各专业在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正确确定设计原则。
4.1.4 组织项目的方案设计,送审定人审查定案,并在各设计阶段中,组织各专业全面贯彻已定设计方案意图。
4.1.5 主持各专业之间的协调会议,商定编制技术条件和设计标准,确定互提技术条件、资料时间,组织制订项目工期进度,组织各专业进行各阶段设计工作及编写设计文件,组织各专业项目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处理好各专业之间的矛盾。
4.1.6 随设计进程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实施工序管理,负责组织项目有关技术岗位填写工序管理册。
督促各专业认真自校、互校和校对,做好校对记录和质量考核。
4.1.7 组织各专业参加规划设计方案汇报评议、评审、会审,处理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院或所的要求组织编写技术总结和优秀设计评选的申报材料,参与项目回访。
4.1.8 督促按合同工期交付设计文件,保证文件的完整性。
在项目设计实施全过程,承办项目有关往返函件,负责办理项目设计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4.1.9 协助设计所控制项目设计成本及处理项目效益分配工作。
4.1.10 在处理项目中的生产业务、技术管理的问题时,应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向所领导、院生产办、技术室报告及协商。
4.2专业负责人
4.2.1 在设计总负责人的组织下,对所承担设计项目的本专业设计的进度、质量、技术措
施和专业协调工作负责。
4.2.2 掌握项目设计条件要求,收集核实设计基础资料,正确运用本专业设计标准。
4.2.3 负责本专业的技术统一工作,编制本专业技术措施,采用和推广新技术。
4.2.4 参加和组织本专业的设计工作,研究解决本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协调其他专业解决项目的经济性问题。
组织制订本专业设计方案和参加综合定案。
根据各专业互提的资料,主动与有关专业联系配合,参加项目图纸会审,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4.2.5 商定专业间工作协调计划,编制工期进度,按计划要求及时准确向设计总负责提交互提的设计资料,督促按计划完成本专业设计,并按审核、审定意见,组织设计文件的修改。
4.2.6 协助设计总负责人,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处理本专业有关的文件和其他问题,清理设计文件资料,送审和归档,控制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
4.2.7 根据设计所安排,参加规划设计项目方案汇报评议、评审,进行项目设计回访和设计总结,编写本专业优秀设计评选申报材料。
4.3 设计人
4.3.1 设计人是项目专业设计直接执行者,对本人承担的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负责。
4.3.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中具体化,认真研究设计项目条件书,深入现场调查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掌握设计标准,采用先进理论和技术,进行多方案比较,提出优化的设计方案。
4.3.3 根据统一技术措施和设计分工进行设计和计算工作,认真自校、互校。
保证设计的先进性、科学性和经济性。
4.3.4 主动与各专业联系配合,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根据院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划分的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有关审批程序进行专业设计。
4.3.5 对所承担的设计工作应做到符合规范、规定和规程,符合设计条件书和基础资料要求,设计计算依据和方法正确合理,绘制图纸符合国家和本院的制图规定和深度要求,并方便实施操作。
4.3.6 对校对、审核意见应认真理解,修改错漏碰缺后逐条在校审意见书中作出明确答复。
对审核人定论意见应予执行,允许在校审意见书上填写对应的保留意见。
4.3.7 参加项目设计汇报评议、评审、设计图纸会审、项目回访和总结。
慎重保存设计文件资料,设计完成后整理送交专业负责人,并由设计总负责人汇总归档。
4.4 校对人
4.4.1 根据校审提纲对经设计人签字后的图纸文件进行校对,对所校对过的图纸文件正确性负责。
4.4.2 校对图纸文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图纸内容、深度、计算书、说明及附注等是否正确清楚无误无漏。
4.4.3 校对图纸之间、图纸与计算之间,图纸与说明之间有无矛盾;校对图纸与存档磁盘
文件是否一致。
4.4.4 根据专业间互提资料,校对专业间是否协调、是否符合本专业所提要求。
4.4.5 填写校对意见书,并在确认设计人已作出处理的图纸文件上签名。
当校对意见与设计人存有异议时,送交审核人裁定。
4.5 审核人
4.5.1 根据校审提纲对经核对签字并备有校对意见书的设计文件、图纸进行审核。
对所审核项目的设计质量负技术原则责任。
4.5.2 全面了解该项目的设计条件、设计意图,以及本设计阶段对设计的内容、深度要求。
4.5.3 全面审核该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否完整,设计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是否安全可靠,设计内容是否与有关专业准确协调,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
4.5.4 审核设计内容与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定额标准。
是否符合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4.5.5 指导设计人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难题,对校对中提供审核裁定的技术原则问题应作明确答复,当审核意见与设计、校对人存在异议时宜作讨论协商,最后由审核人在校审意见书上作出定论意见,或交院技术委员会裁决。
4.5.6 参加项目的设计方案讨论及评审评议,协助审定人对项目进行事前指导、中间检查及对设计成果评定质量等级、编写审核意见书。
4.6 审定人
4.6.1 审定人是项目设计文件,图则的最后审查、签署人,对审定项目的设计质量担负全面技术原则责任。
4.6.2 审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原则是否贯彻执行党有关建设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各项规范、规定和地方建设管理要求;是否注意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4.6.3 审查设计文件和图则是否齐全、完整,设计内容与深度是否符合出图标准,采用的技术理论和数据是否正确、合理,是否推广先进技术、选用先进材料和设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制定是否恰当。
4.6.4 全面审查项目各有关专业之间协作及全项目设计质量的完善,审查项目的设计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方便施工安装。
4.6.5 着重设计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事前指导、组织中间检查,协调并组织解决各专业存在的技术问题。
认真评定设计项目的综合质量等级,编写审定意见书。
4.6.6 参加项目评审评议会,并对评审评议意见在设计中的实施作出裁决,以指导项目设计更趋完善。
4.7 概(预)算编制人
4.7.1 对编制的设计项目概(预)算和整理编制的分析资料具体负责,并参加工程设计质量评定。
4.7.2 根据编制概(预)算的规定深度要求和专业负责人确定的原则、标准按计划进度或
提前正确编制出工程项目概(预)算及修正概(预)算。
概(预)算编出后要认真自校,然后校核并按校核的定论意见进行修正。
最后交设计总负责汇总。
4.7.3 接受任务后,协同专业负责人做好收集资料工作,了解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图纸。
在概(预)算编制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中的问题,应及时向设计人提出,经核实无误后,继续进行编制。
4.7.4 概(预)算编完后,应整理好基础资料及计算底稿交设计总负责统一归档。
4.8 概(预)算校核人
4.8.1 根据现行概(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结合设计图纸,对所校核的概(预)算或修正概(预)算文件负责,确保概(预)算质量。
4.8.2 核实本项目概(预)算编制依据与设计任务情况,并核定补充单位估价表及分析资料。
4.8.3 校核本项目总概(预)算或综合概(预)算及各项费用、说明等是否齐全、有无错漏。
4.8.4 校核各项目、各专业的概(预)算或修正概(预)算(工程量计算,费用计算,定额应用等)是否正确,有无错漏。
第五节附则
5.0.0对重要的设计项目,为了对内加强组织领导,对外加强联络沟通,设立项目的设计所主管和项目的院主管领导等岗位。
5.1 设计所主管的责任
5.1.1 项目的设计所主管由设计所负责人担任,对项目设计全过程负责。
5.1.2 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在项目设计全过程中,指导、帮助项目总负责人,督促贯彻有关方针、政策,调配设计人员,安排工作进度,促使设计工作信守合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生产任务。
5.1.3 主动与委托方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络沟通,接洽项目设计中的重要问题并协商解决,推进设计工作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5.1.4 熟悉设计项目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及时收取设计费,把握项目设计的全部情况,及时处理项目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对设计全过程承担领导责任。
5.2 院主管领导
5.2.1 项目的院主管领导是院管项目的院级主管人,对项目的全面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
5.2.2 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在项目工作全过程中指导贯彻国家有关建设的方针政策,对项目的政策性负责。
5.2.3 负责与项目委托方的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接洽、沟通,推动项目设计工作顺利进行。
5.2.4 关注项目全面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
促进项目质量水平的提高,对项目的单位形象水平负责。
第三章:规划项目工序管理表总体规划设计工序管理表
详细规划设计工序管理表
第四章:设计阶段各专业互提设计条件资料要求
第五章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编制标准1. 城市规划
1.1 国家建设部颁布的编制要求文件
第六章 本院辅助技术措施文件
第一节 系统构成
1.1 本院办公自动化系统构成设想图
第二节 院管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省
规 划 院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日常办公系统 行政规章制度 考勤管理 领导办公系统
行政文档 机构通信录
信息资源系统
统一技术措施 有关法规与规定 有关规范与标准 设计图库
设计文档管理 文档标准
蓝图、底图管理 图书资料管理 网上信息 其他公共信息
生产经营系统 计划控制 市场信息 分支机构监控
项目管理系统
设计管理 CAD 统一技术措施(设计工作平台) 设计流程 质量监控 图纸审批
财务管理系统 财务管理 工资管理
人力资源系统 人事管理 职业培训
固定资产系统
物业管理 运输工具 办公设施 电脑设备
2.1 总则
2.1.1 为了加强院管工程的设计质量控制,制定本办法。
2.1.2 本办法应结合本院《设计项目工序管理册》、《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手册》以及《城市规划设计技术手册》执行。
2.1.3 本办法明确对设计各个环节各种岗位人员责任的控制。
2.1.4 本办法加强院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小组对设计过程的监管作用。
2.1.5 各设计所应对院管工程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所管工程的质量控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2技术岗位人员的控制
2.2.1项目技术岗位人员的资格必须符合我院的《技术岗位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
2.2.2 当设计所无法按规定安排校审人员时应与其他设计所或技术室协商帮助解决校对、审核等工作交其他设计所符合资格的人员承担,对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应积极配合按时高质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也可把审核工作交技术室主任工程师承担。
项目技术岗位职务任命必须在任务下达一周内完成,人员任命名单及变更名单须即时交生产办公室和技术室备案。
2.3 设计控制
2.3.1 设计前提条件的控制
2.3.1.1 责任人:设计总负责人。
2.3.1.2 设计前提条件指设计依据和设计手段。
设计依据的引用不恰当或错误,设计成果必然有错误。
设计手段的不统一也会造成差错。
2.3.1.3 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标准、规范和委托方提供或设计人提供或收集的原始资料、依据文件。
标准和规范的引用必须恰当,资料必须确保正确。
2.3.1.4 设计手段主要指设计使用的计算机及设计应用软件。
计算机的系统设置、平台须符合本院制定的标准。
各专业同一项目必须使用同一平台。
同一项目的同一专业必须使用同一应用软件。
不同专业所使用的应用软件必须具有兼容性。
2.3.2 事前指导的控制
2.3.2.1 责任人:审定人。
2.3.2.2 审定人须参加重要的方案讨论会,审核人必须参加每次的方案讨论会。
在会前设计人应尽量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并应有较合理时间审阅。
会后审定人会同审核人在《设计项目工序管理册》中的“设计工作事前指导表”上填写结论性的意见,审定人须对各专业进行协调,并了解审核人的意见。
2.3.2.3 审核人必须参与调查提纲的确定,尽可能参加现场调查工作。
2.3.2.4 未经审定人、审核人参加事前指导的项目,审定人、审核人视情况提出书面警告;或按照审定人、审核人的意见重新设计;或拒绝继续承担该项目的审定和审核工作,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设计总负责人及设计人承担。
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归档。
安排事前指导工作的责任人是设计总负责人和工种负责人。
2.3.1.5 设总应对设计计划与时间安排负责,必须有足够的校对审核及审定时间。
2.3.3 中间检查的控制
2.3.3.1 责任人:审核人。
2.3.3.2 中间检查工作一般在主要设计内容初步完成后进行,在各阶段之间和设计有变更时也要加强中间检查工作。
中间检查工作在整个项目设计过程中应多次进行。
2.3.3.3 中间检查工作尽量在工作计划中安排,设计总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审定人或专业审核人提出。
检查人也须主动了解设计进度、设计人碰到的问题和设计质量情况。
安排检查工作的责任人是项目负责人和工种负责人。
3.3.4 中间检查工作的依据是事前指导表,指导人须及时、详细地填写“设计工作中间检查表”。
如对事前指导的原则有重大变更时,须按事前指导的程序进行,增添事前指导表的内容。
2.3.4 院技术委员会的控制
2.3.4.1 设计过程中设计总负责人或审核人可将项目重要问题提交院技术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作为设计依据。
对设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由院技术委员会仲裁。
2.4 校对控制
2.4.1 设计人自校、互校
2.4.1.1 责任人:设计人。
2.4.1.2 在提供设计成果给校对岗位前,设计人必须进行自校和设计人之间进行互校。
2.4.1.3 自校与互校按照校对提纲进行,需填写校对意见书对自校确认。
2.4.1.4 送交校对的设计成果必须提供《设计项目工序管理册》、设计依据资料和计算书。
管理册中前阶段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2.4.1.5 送交校对的建筑施工图须按照出图的要求、格式绘制,图形、文字完整。
2.4.1.6 送交校对的规划设计图纸可对适当缩小图幅及使用黑白打印,但要尽量按照出图的要求绘制完整。
“文本”等文件作为成果的组成部分,尽量一起送交,以便校对人了解设计意图。
2.4.1.7 设计人应按规定预留设计的校审时间,未经设总许可,不得随意占用。
2.4.2 校对人校对
2.4.2.1 责任人:校对人。
2.4.2.2 校对人须按照第
3.
4.1.4款的要求,收齐有关文件,不齐全时有权拒收。
2.4.2.3 校对人应先根据“事前指导表”、“中间检查表”、所提供的设计依据、计算书了解设计意图。
2.4.2.4 校对人根据校对提纲对成果进行校对,并全面认真的填写校对意见书,并在设计图纸、文件上作出标记。
2.4.2.5 如发现明显的设计错漏十处以上,校对人可征求审核人意见后暂停校对,将设计图纸、文件退回设计人自校,并把退档情况记录在校对意见书上存档。
经设计人再次自校
后仍出现退档情况,校对人应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4.2.6 校对人对计算图纸、表达的正确性以及文件的完整性负责,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2.4.2.7 设计人对校对人提出的校对意见,应逐条在校对意见书答复并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不能统一时,由校对人明确在校对意见书上注明交审核人确定(设计人对图纸、文件上的校审意见标记不能任意修改、擦去,以便审核人核查)。
2.4.2.8 校审工作基本完成后,校对人还需对正式的图纸文件进行核对工作,主要核对最后成果是否符合审核意见,尤其注意送校审图纸文件上有标记的地方。
校对人还须对磁盘文件进行校对,保证磁盘文件与成果的一致性。
最后在图纸、文件的校对人栏目中签名。
也须填写校对意见书表示确认。
2.4.3校对意见书的登记
2.4.
3.0 设计人、校对人每启用一张校对意见书必须按顺序编号,并在《设计项目工序管理册》中的校审意见书登记表上登记。
2.5 审核控制
2.5.1责任人:审核人。
2.5.2 审核人须收齐校对意见书、校对时使用的所有图纸、文件。
2.5.3 审核人应根据审核提纲和《技术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成果进行审核,对设计人、校对人的不同意见的地方作出判断,填写审核意见书,并在设计图纸、文件上作出标记。
2.5.4 如设计成果有十处及以上明显与事前指导表、中间检查表要求不符或违反规范时,可征求院技术委员会专业小组成员或总工程师意见后暂停审核,作退档处理。
并把退档情况记录在审核意见书上存档,对由于校对人疏忽未检查出的错漏的情况也应记录在案。
对退档处理的送审成果,由设计人修改后作下一轮的校对、审核工作。
2.5.5 设计人对审核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应逐条在审核意见书答复并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不能统一时,审核人应另行填写审核意见书作出定论性的意见,设计人须予以执行,允许设计人在审核意见书上填写对应的保留意见,并可复印个人保留(设计人对图纸、文件上的标记不能修改、擦去,以便与最后成果对照检查)。
2.5.6 对经校对人核对的最后成果,审核人还须作一次审阅,并在审核人栏目上签名。
2.5.7 审核人必须在核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有退档情况时完成时间顺延。
2.6综合质量与经济挂钩
2.6.1 设计项目的综合质量根据我院的“设计质量评定标准”评定,包括成果的设计质量、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设计进度等三方面的评定。
根据我院“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项目的产值分配与综合质量评分挂钩。
2.6.2 出现校对退档情况时,每退档一次校对人的产值按标准产值计算增加50%。
增加部份在设计人的产值中扣除。
2.6.3 出现审核退档情况时,每退档一次审核人的产值按标准产值计算增加50%。
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