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洁殴打他人案(善公(巡)行罚决字[2021]0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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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洁殴打他人案(善公(巡)行罚决字[2021]0159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善公(巡)行罚决字[2021]0159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11.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嘉善县
【处罚对象】冯洁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32
主要违法事实:冯洁于2021年11月16日晚,在嘉善县公安局惠民派出所功能区内用拳头击打脸部的方式殴打嘉善县公安局惠民派出所辅警钱某某,属情节较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冯洁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嘉善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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