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医保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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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
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对经办机构、定点零
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
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因素,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药品管理制度;
(五)符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资源配置,选择具备条件的零售
药店作为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医保协议。

第三章医保协议管理
第七条医保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药品价格和结算方式;
(三)药品质控和售后服务;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协议提供药品服务,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协议管理制度,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议履行情
况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药品服务管理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核验医疗保险证
历本和社会保障卡,确保药、证、卡一致。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保存参保人员购药记录,并根据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
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五章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准确、完整地记录和保存医保
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保障网络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损毁等风险。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的约定处理:
(一)违反药品质量规定的;
(二)违反价格规定的;
(三)违反服务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医保协议的行为。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有权解除医保协议,并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统筹地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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