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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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6年2月
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前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及其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时的安全,结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和《(青岛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建筑起重机械在各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要点进行了汇总。
各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和有关作业人员要认真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照本要点内容及要求,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个人安全生产义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本要点处理细则的相关要求,狠抓落实、严肃处理,强化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1.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应当是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备案申请,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出租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①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③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3.在租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应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出租申请。
4.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及其配件进行全面检查,核验其登记证书等档案资料,特别是起重机械预埋件、附墙装置的产品合格证、原始购货凭证、购货合同等原件,并将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起重机械登记注册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留存现场。
设备与资料不相符的不得安装,严禁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材质的塔机标准节在同一台起重机械上混用。
5.建筑起重机械采用预埋节基础形式的,预埋基础节应是由原厂生产的未使用过的产品,并提供出厂合格证及采购发票或收
据等证明材料;产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隐蔽工程进行过程监管和联合验收,并做好拍照留存工作。
6.租赁单位应会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定期开展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7.建筑起重机械返场后,产权单位应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①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②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9.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①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②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③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④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⑤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10.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相关资料,申请安拆,并持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核的相关书面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拆告知。
12.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避免出现方案针对性、指导性不强,甚至抄袭雷同等问题。
方案经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建设、施工、监理、产权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
13.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及项目监理人员应对安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查验安拆单位人员持证情况、安拆合同、安拆方案审批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14.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应查验起重机械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设备基础的混凝土试块报告、钢筋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并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及零部件进行检查。
15.安拆作业时,要认真开展班前教育,划出警戒区域并设置警戒带,安拆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全过程监控。
要遵循全体安拆及管理人员和所安拆设备在同一相片内的原则,分别在安拆前、安拆中、安拆后进行3次全景拍照记录,打印成册并逐人在相片相应位置签字存档。
受场地狭窄限制无法拍摄全景照片时,应拍摄相关视频留存。
16.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
17.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18.除整机拆除外,历次设备安拆后均应在联合验收前对防倾翻装置进行调试,确保防倾翻装置正常运行,且应在联合验收资料中明确防倾翻装置调试单位及调试人员,调试单位及调试人员应在资料中签字、盖章确认。
1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2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受理施工单位检测申请后7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21.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应按行业规定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
严禁施工单位对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22.起重机械拆除前,建设、施工、监理、安拆、产权单位要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自检,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拆除作业安全进行。
23.起重机械在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拆、产权、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起重机械在升降节和安装附墙装置后,施工单位也应组织上述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验收。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24.建筑起重机械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5.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使用申请,并按规定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使用。
2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司机、司索信号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7.建筑起重机械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8.当多台塔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任意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②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位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9.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每台起重机械便于查看、更换的显著位置悬挂《项目起重机械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并认真
填写相关信息,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公示牌信息进行审核。
公示牌所填信息应以打印为主,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补填、覆盖更新。
公示牌材质应牢固、防雨、不易损坏,其制作尺寸:长45cm,宽30cm。
30.从事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31.施工单位应在现场确认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身份信息真实后,通过颁发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询网站查询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凡是身份信息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信息不符或无法提供合法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网站的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32.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司机和司索信号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并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其身份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应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33.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在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落实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并做好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3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在每天上岗前,应检查金属结构、连
接螺栓及钢丝绳磨损情况;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机构及安全装置并确认正常。
3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得疲劳作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36.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应佩戴明显标识,按规定捆绑吊物,确保吊物安全、稳固,严禁超载、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重物;配备必要的指挥工具,认真观察吊物和运行路径及旋转范围,并进行有效指挥,宜随身携带起吊物料重量换算表。
37.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要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与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特别要加强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易损部件的检查校验,确保正常使用。
38.施工单位应足额配备机械管理人员(简称“机管员”),对本企业所有项目的每一台起重机械实行“实名制”管理。
机管员要具备登塔检查能力,定期对起重机械各类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作业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失效隐患,及时查改私自调整、损坏、拆除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等问题,对设备实施常态化管理并形成工作记录,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39.施工单位应每周读取防倾翻数据,并根据数据合理开展分析、教育、培训、处罚等措施并留存相关记录。
40.监理单位应参与并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责任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1.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2.各项目安全员要会同机管员每天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上岗前检查其身体健康与精神状况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存在身体健康与精神状况不佳等问题,不得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
附件:项目起重机械信息公示牌
附件:
***** 项目(*****号楼)起重机械信息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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