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院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卫计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医院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完善成本控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按省卫计委文件规定执行。
单项工程建筑规模、投资额小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申报和批准
第三条新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上级批准的医院规模和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并符合医院发展的需求,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需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所有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申报,申报时应提交立项申请说明、方案或图纸、工期、投资概算等。
第五条抢修项目应立即办理,同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六条正常维修项目,由主管部门申报维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按批准的规模、投资和计划,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实施,
需办理施工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按规定需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实行监理。
第八条详细施工方案和图纸经领导批准后,作为施工依据。
第九条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供货单位的确定:
(一)单项施工合同在5万元以上的,执行《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招(议)标管理办法》。
单项施工合同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执行。
应急抢修项目由分管科室立即实施,同时上报主管部门或分管院领导。
(二)单项采购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执行《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招(议)标管理办法》。
单项采购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以竞价方式或市场考察形式确定供货单位或确定价格,由施工单位采购。
设备一般由医院采购,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
第十条合同签订
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供货单位确定后,双方应立即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书的签订以合同法、招投标书为依据,体现公平自愿原则。
合同书由主管部门起草,财务、审计会签后,报分管院长同意,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加盖医院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后,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监理)业主进行图纸会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报送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预
算书。
主管部门应明确项目负责部门和人员,项目部门和人员应按图纸、合同进行现场检查、监督、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并按计划竣工交付使用。
施工中图纸变更和签证应分别按《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施工签证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保修
达到竣工条件,接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主管部门首先组织内部检查,进行修整,然后根据规定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按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再申报验收。
验收标准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图纸、规范为依据,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无偿限时翻工、整修,直至达到符合标准。
验收符合标准后交付使用部门,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保修。
验收后半年内主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整理竣工资料存档。
第十三条竣工结算和付款
预付工程款、进度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额度支付,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
结算以合同、图纸、招投标文件、变更、签证为依据。
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书先经主管部门审查签字后,送院内审计部门审核,须经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由医院审计部门办理。
一般项目审计期为三个月。
工程结算以审计值为准,审计结束后,扣除保修金后,结清工程款。
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
第十四条没有进行招标和竞价的项目,签订合同或结算时按下
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量按现行定额规定计量。
定额人工费按现行规定的下限执行,主材实行市场价,以签证为准。
辅材、机械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中各子项均按现行价目表执行。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现行规定最低一类标准执行,如工程类别属一类,可按降低一类执行。
三、按费率计取的一般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该类项目一般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结算值以审定值为准,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第四章外来施工队伍管理
第十五条为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证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外来施工队伍,是指经医院批准,在医院承担基建、工程安装、维修和装饰等项目的施工队伍。
总务处是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部门。
二、50万元以下项目,在施工期间,医院只提供施工场地及必要的办公场所,不提供住所; 5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有关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施工队伍不得在医院从事与医院工程项目无关的工作。
四、施工队伍在医院施工期间应缴纳水、电费。
缴费采取计量或约定方式,价格执行政府的现行收费标准,从工程决算中扣减或按约定缴纳。
五、施工队伍原则上实行招标进院,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招揽施工队伍进入医院。
进驻的施工队伍须到医院相关部门办理入驻手续,并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医院有关部门的管理。
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撤出手续。
六、在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在医院指定位置堆放,施工结束后,必须对垃圾进行清除和打扫。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如有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