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责任制度样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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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责任制度样本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环保科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环安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九、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不得接受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十、公司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环科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二、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三、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本制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
污染环境责任制度样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强化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建立健全污染环境责任制度,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公民等污染环境的主体。
第三条污染环境责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开和公共参与原则。
第四条污染环境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第二章行政责任
第五条行政责任是指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一种责任形式。
第六条行政责任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污染环境主体是否合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相应依据进行行政处罚;
(三)公布行政处罚结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处罚信息;
(四)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行政处罚应当以依法维护环境质量为宗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停产、停业、停工;
(二)予以罚款;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制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数量、申诉途径等;
(二)对于数额巨大、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并定期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处罚决定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关主体有权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民事责任
第十条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第十一条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污染环境主体,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二)承担因自身行为造成的污染环境引发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三)经济补偿受害人并承担修复环境的费用;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履行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污染环境的民事赔偿应当采取以下原则:
(一)污染环境主体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二)采用定量计算和赔偿标准;
(三)受害人可以自行请求赔偿,也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环境保护基金等途径获取赔偿;
(四)对于明知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从严惩处。
第十三条污染环境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报告;
(二)受害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
(三)相关专家论证的污染环境事实。
第四章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刑事打击的一种责任形式。
第十五条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其适用于故意或者过失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的环境污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排放毒害物质,影响公众健康以及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
(二)违规倾倒、储存等危险废物;
(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四)非法占用土地,毁坏自然生态系统。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的程度依据破坏环境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和危害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十八条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体系,依法实施。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污染环境责任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污染环境主体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收集、整理和分析污染环境行为数据;
(三)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指导意见和标准;
(四)协助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环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五)组织污染环境责任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众和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污染环境主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二)暂时封闭违法违规的生产设施;
(三)吊销相关许可证和执照;
(四)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相关职位和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有冲突的规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