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林伟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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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林伟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1
【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51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庆添何亚成秦燕
【审理法官】苏庆添何亚成秦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林伟斌;梁桂荣
【当事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林伟斌梁桂荣
【当事人-个人】林伟斌梁桂荣
【当事人-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林伟斌;梁桂荣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0:12:07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林伟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民终51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99号(一、三、四层)。
主要负责人:杨远东,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伟斌。
原审被告:梁桂荣。
审理经过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伟斌、原审被告梁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粤2071民初8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苏庆添
审判员何亚成
审判员秦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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