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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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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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证券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证券业协会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的特点和权力机构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业协会具有下述特点:
(一)证券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所谓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市场主体自愿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学术研究、文学艺术等活动的一种法人。
这种法人一般具有下述特点:一是市场主体自愿成立;二是自愿成立的成员自愿出资成立自己的团体财产或者基金,该财产或者基金属于团体所有;三是成员共同制定团体的章程;四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四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第一,社会团体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述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须符合上述条件,证券业协会的成立也不例外,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第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除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证券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
所谓自律,是指由协会会员通过订立章程对协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但是,这种自我管理并不否定
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行政上的监督管理。
根据《证券
法》的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主要包括下述内容:协助主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等。
(三)证券业协会必须有会员,其中证券公司必须是参加的会员,其他会员是否参加由自己决定。
其他会员可以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可以是这些机构与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即对证券公司实行强制入会制度。
关于证券业协会会员,通行作法有两种:一种是自愿入会,即是否加入证券业协会由会员自己决定。
美国采取这种作法。
另一种是强制入会,即不论会员是否同意,法律规定必须入会。
我国《证券法》采取的是自愿入会与强制入会相结合的办法。
证券公司入会属于强制入会,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会员属于自愿入会。
本条第三款规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所谓权力机构,是指证券业协会有权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的机构。
这些重大问题一般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理事;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其他重大问题。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的权力有多大,应当通过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所谓证券业协会章程,是指由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制定的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的会员之间的一个协议。
可以将该协议称之为会员
的守则、规则等。
章程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会的名称和住所。
所谓名称,是指一个市场主体区别他个市场主体的符号。
所谓住所,是指协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协会的宗旨和职责。
所谓协会的宗旨,是指成立协会的基本目的。
所谓协会的职责,是指协会的对内对外的职权和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协会具有下述职责:协助主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保证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协会的领导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任期。
协会的领导机构是指高级管理机构,比如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等;产生办法是指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如何成立的,其人员是如何产生的,比如理事会员应有几个人,理事长如何产生等。
任期是指领导机构的成员的任职期间。
比如是三年还是五年等。
(四)协会的活动规则。
比如何时召开会员大会、大会由谁召集、会员大会如何作出决议等。
(五)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协会会员的纪律处分。
比如,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
团体会员(注: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有请求退会的权利。
但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履行退会手续;协会议定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服从协会的协调;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协会的经费及管理。
一般应包括:经费的来源、开支,由什么机构进行管理等。
比如,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
协会经费来源:会员缴纳的会费;入会基金、会费等款项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自筹款项;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协会经费开支: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常设办公机构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拨付协会下设机构经费;对本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个人的奖励;其他正当开支。
(七)其他,比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根据本条规定,协会章程(包括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这一规定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备案,不是审批。
说明协会章程生效是从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整;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职责的规定。
依本条规定,证券业协会共有八项职责。
现分述如下:
一、协助职责。
是指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所谓协助,是指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教育和组织会员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维护权益职责。
是指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证券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或将会员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有关证券业发展的建议和要求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三、服务职责。
是指证券业协会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证券信息应是依法取得的本法所称证券的有关情况。
四、培训、交流职责。
是指证券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业务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的培训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会员的业务交流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业务交流。
五、调解职责。
是指证券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后,协会对各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纠纷各方所进行的民间性调解。
该调解只是民间性的,如果对于调解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六、组织研究职责。
是指证券业协会组织自己的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讨论研究。
七、监督、检查职责。
是指证券业协会监督、检查会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行为,发现或者得知会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行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其他授权职责。
除上述七项职责外,还有什么职责,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授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的规定。
理事会是证券业协会的常设机构之一,该机构一般依章程的规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理事会成员一般三人以上,具体数额由章程确定。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这是一个授权性决定,章程中应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
章程应当包括:理事会成员的人数,选举产生的程序(比如是多数同意产生,还是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同意产生等)等内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章程中还应当对下述问题作出规定,一是会员的任期,是二年还是三年?连选能否连任?理事会如何召开会议,一年可以召开几次理事会?召开会议时由什么人主持?主持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如何召开会议?理事会的职责是什么?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六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能的规定。
自1990年12月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6月设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八年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还很年轻,还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不成熟的市场,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同时,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筹资者与投资者、上市公司与股东、证券经营机构与客户等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因此,在我国,需要加强国家对市场发展的监管,监督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事,为此,本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以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能够公平、公正、高效地运转,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是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
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保障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活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从而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所履行的职责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投机性强、敏感度高,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而且证券市场的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的特点,因此,证券市场要求有关的规范能够对市场作出快速反应,以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对证券市场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都具有相对稳定性,很难经常、大量地修改以适应市场的发展,为了保证国家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以规范证券市场,本条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的职责。
本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系列的审批或者核准权。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等等。
对于这些审批核准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审批或者核准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去行使。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如前项所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进行监督管理。
除此之外,本法还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法将承销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有法定情形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依法取消其上市资格;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交易所采取
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要求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定,等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各种法定的途径,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发行人、有关的公司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同时对进行这些行为的主体,即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进行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并监督实施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证券业务活动,其业务人员应当达到一定的业务水准,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并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以使证券市场能够高效有序地运行。
对于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任务。
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而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即要求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
公开原则既要求在证券发行时依法公开有关的信息,又要求在证券发行后依法持续披露有关的信息。
为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有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的职责。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法定的职责。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离不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也离不开证券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促使其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查处证券违法行为。
任何人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是否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需要有法定的机构去调查处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有能力和条件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为此,本条赋予其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该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地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及时地依法作出处理,以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市场是一个变化十分迅速的市场,而证券市场的变化又会对社会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了履行上述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当明确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并非无所限制,履行职责的条件是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是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