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及其法律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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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其法律救济方法
第十三章违约及其法律救济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
1、规定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的是
A、《德国民法典》
B、《英国货物买卖法》
C、《美国统一商法典》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按英国法律的解释,FOB合同种规定买方须在船泊可能备好前至少15天向卖方发出通知是属于
A、担保
B、要件
C、给付不能
D、无名条款
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关于违约的救济方法是
A、实际履行
B、法律救济
C、损害赔偿
D、解除合同
4、按英国法的规定,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得救济方法是请求损害赔偿和
A、解除合同
B、购买替代物
C、实际履行
D、补进货物
5、一般来说,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责任,除了合同或法律规定的造成违约的原因是属于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外来风险
D、不可抗力
6、买方发现货物短交后,其索赔对象是()
A、卖方
B、货物承运人
C、保险公司
D、中间商
6、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7、目前,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索赔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通常的待办者是()
A、进出口公司
B、订货部门
C、商检局
D、外运公司
8、大陆法系基本上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
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
A、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
B、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
D、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9、买方不按时交货,卖方已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这时卖方可以收回货物的占有权,并保留货物,直到买方偿付货款为止。

这项权利是()
A、留置权
B、转售权
C、停运权
D、收回权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违约行为的有:()
A、卖方延期交货
B、买方延迟付款
C、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规定
D、买方要求卖方代为租船订舱
2、按英国法,买卖合同中属于合同要件的条款有()
A、履约时间
B、履约地点
C、货物品质
D、货物数量
E、付款时间
3、美国法规划分违约情况所考虑的因素是()
A、合同要件和合同担保
B、违约的性质
C、违约的时间
D、违约带来的效果
4、下列各国对损害赔偿的方法,叙述正确的有()
A、德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
B、德国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
C、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
D、法国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
E、英美法以"金钱上的回复原状"为原则
5、各国法律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定的内容有()
A、德国法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的性质
B、法国法同德国法相同
C、法国法认为违约金的性质是属于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
D、英美法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按两种不同性质去处理
E、我国法同德国法相同
6、《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A、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B、要求减低货价
C、解除合同
D、请求损害赔偿
E、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7、下列属于《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0条规定的是()
A、卖方交货数量少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买方可拒收货物
B、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大于合同数量时,买方不可拒收
C、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数量时,买方可接受约定部分而拒收超过部分
D、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买方可以接受
E、卖方交付货物中混杂有约定范围之外的货物品种时,买方可以全部拒收
8、美国法规定,如果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发生违约,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A、扣交货物
B、停止运交货物
C、转售货物
D、请求损害赔偿
E、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
9、依据情况,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有()
A、短交
B、短卸
C、短失
D、包装破损,致货物散失
E、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
三、名词解释
1、违约
2、留置权
3、索赔
4、理赔
5、救济方法
6、回复原状
7、实际损失
8、交货
四、简答题
1、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2、大陆法、英美法和《公约》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各有什么规定?
3、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有何不同?
4、各国法律对构成解决合同的条件的规定有何不同?我国又是怎样规定的?
5、处理理赔工作时应该主要哪些问题?
6、按英国法规定,卖方行使停运权有几种方法?行使停运权时应注意拿几个条件?
7、按《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违反要件的情况有几种?
五、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向澳门某商出口5000公吨黄豆,每公斤2、5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0万元,事后我方已支付3000公吨黄豆,表示愿赔偿10万元人民币了结此事,但澳方不同意,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A
2、B
3、C
4、C
5、D
6、A
7、D
8、D
9、B 10、C
二、多项选择
1、ABC
2、ACD
3、BD
4、BCE
5、ACD
6、ABCDE
7、ACDE
8、ABCDE
9、CDE
三、名词解释
1、违约: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和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2、留置权: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将货物扣留下来,作为买方支付价金的担保,直到买方支付价金为止。

3、索赔:就是当事人依据有关合同对违约造成的损失或货物损失,向责任方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4、理赔:是指责任方对索赔的处理。

5、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法律上给以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6、回复原状:是指使用实物赔偿损失,使货物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把损坏的物品加以修复,或用同类货物替换。

7、实际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现实的损害,即按合同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到的损失。

8、交货:是指卖方将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出去,在广义上应该包
括交运货物或提交单据。

四、简答题
1、答:(1)大陆法系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2)英美法系将实际履行作为例外的辅助性的救济方法。

(3)按《公约》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答:(1)大陆法系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必须要有A、必须要有损害事实。

B、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C、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

(2)英美法认为,只要一方违约,就足以构成对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公约》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3、答:(1)《德国民法典》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与实际损失和所得利益两方面。

法国法关于损失赔偿的范围的原则与德国法是一致的。

(2)英美法认为,损失赔偿的范围,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地位。

另外还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否则本来可以合理避免的损失,不能要求给以赔偿。

(3)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遵循两个原则:
A、当事人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所受的损失。

B、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公约》对此也有规定、
A、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B、为限制守约方漫天要价,还规定了守约方可以得到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按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和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4、答:(1)大陆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

大陆法认为,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对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2)英国法认为,一方违约构成违反要件,对方才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仅仅是违反担保,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规定有些相似。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认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A、违约必须导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B、如果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在被允许的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守约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义务。

5、答:(1)认真细致身后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

(2)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

(3)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办法。

6、答:(1)两种办法:
A、通过实际占有货物的办法行使停运权。

B、把行使停运权的要求通知占有货物的承运人和货物的保管人,但要按卖方的指示处置货物。

(2)未收货款的卖方在行使停运权时要注意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A、卖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占有权。

B、卖方必须在买方无力偿付时行使停运权。

C、卖方必须在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行使其停运权。

7、答:(1)卖方所交货物不具备商销品质。

(2)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一样。

(3)卖方所交货物不适合约定的特殊用途。

(4)卖方所交货物与凭样成交时的品种不符。

(5)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品种不同。

(6)卖方所交货物在数量上大于或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

五、案例分析
1、答:由案例可知,属我方(卖方)违约,此时,我方有两个选择:
(1)继续出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澳方2000公吨黄豆;如果超过合同规定,不但得交齐货物,还得接受卖方损失赔偿的要求,按合同规定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我方对剩余的2000公吨黄豆不予出口,但需赔偿澳方合理违约金。

因为我国规定,对于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有两种情况,其一是约
定的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在法定赔偿范围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有规定,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所受的损失。

由此可见,我方如选择违约,仅仅支付10万元是不合理的,这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但实际由于我方未按合同数量交货致使澳方若要购得原定5000公吨的黄豆,按市价要多费100万元,这是买方由于我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因此,我方须向澳方支付的赔款金额为其损失1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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