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综合管廊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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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综合管廊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一、基坑开挖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综合管廊基坑(槽)施工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专项方案;土石方爆破等特殊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2、基坑开挖前应确认支护结构、基坑土体加固、降水和基坑监测布置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围护结构应通过降水试验检验符合闭水要求。
3、基坑开挖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的变化。
4、基坑开挖后应进行地基验槽,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二、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同时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基坑回填前,应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2、综合管廊两侧土方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管廊顶板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夯实或轻型压实机具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3、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人行道、机动车道下压实度应≥95%,绿化带下压实度应≥90%。
三、现浇混凝土结构综合管廊施工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综合管廊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
模板及支撑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受力要求。
2、混凝土浇筑应在模板和支架检验合格后进行。
入模时应防止离析,连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的要求。
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应辅以人工插捣方式。
3、管廊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
四、预制拼装结构综合管廊施工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装配式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
2、构件运输或者吊装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3、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复验合格,当构件上有裂缝且宽度超过0.2mm时,应进行鉴定。
4、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矩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五、施工缝的留设与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在与底板上表面的距离不小于300mm处。
拱、板与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与墙交接处以下150mm~300mm处;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2、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原则上不得留置施工缝,当设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3、后浇带混凝土应一次浇筑成型,不应留设施工缝。
六、综合管廊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七、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以及预埋件防水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变形缝用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2、后浇带两侧混凝土竖向断面可采用平直或阶梯等形式,防水构造形式宜按相应规范选用。
3、预埋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混凝土厚度小于250mm时,应局部加厚或采取其他措施。
八、管廊附属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1、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的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排管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弯扁程度不宜大于排管外径的10%。
2、电缆排管的连接时,金属电缆排管不得直接对焊,应采用套管焊接的方式。
连接时管口应对准,连接应牢固,密封应良好,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长度不应小于排管外径的2.2倍;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宜为排管内径的1.1倍~1.8倍。
插接面上应涂胶合剂粘牢密封。
水泥管宜采用管箍或套接方式连接,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管箍应设置防水密封。
3、支架及桥架宜优先选用耐腐蚀的复合材料。
九、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施工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
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2、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
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3、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4、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