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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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法中的合
同履行地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实体法对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点”,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则称其为“合同履行地”,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各法在立法中对本法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面不同而规定的一个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
1、特征履行地。
指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
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
2、实际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纷纭,理论与实践也意见不一。
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
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
合同法中,合同履行的规定里“履行义务一方”是哪方?您好:
履行义务一方的意思是负有某种必须的行为,不确定某一单单乙方;
举例说明:买卖合同中负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哪一方?严格的讲,买方和卖方都负有履行义务。
买方有义务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卖方有义务按约定及时完好的交付货物。
希望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的问题能够早日解决。
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的相关法律条文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或者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管辖,以下是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搐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
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合同的签约地和履行地,在法律解释上有何不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之一起诉。
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没有约定的亥一般交易习惯
确定不了的视B为交货地点
甲负责运输
在交货上,乙是履行义务一方,B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
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
《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
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
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
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合同法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怎么理解这个交付地是可以双方约定的,只是在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常规程序而已。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是指:你卖某产品,有人跟你订货,那么付款就在你所在地支付。
后面的“其他标的的”,就是说是电汇呢还是支票呢还是、、、、、其他方式,那么就在履行义务地履行,履行义务方就是跟你买东西,有支付履行义务的一方。
试述《合同法》关于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谢谢您的提问,感谢您的提问。
解约合同赔偿工程合同解约
解约合同赔偿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公司没有对您进行过培训,那么补充协议中的条款是无效的。
签的建筑工程合同里没有违约责任这一项,甲方可以提出单方面解约吗? 一般这种合同往往会牵涉到工程官司,如果违约责任在乙方,那么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约,而且法院是会支持的!
像这种情况,主要看责任在谁,不管你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只要有证据证明,法院都会支持有证据的乙方!
合同没到期解约怎么赔偿一年半工龄的是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只与劳动者的已服务期限有关,与未服务期限无关。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触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乙方未填写合同解约赔偿规定的怎么处理? 依据《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由此,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可以就解除合同相关内容
进行约定。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a.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b.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c. 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d. 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e. 其他。
由此,守约方有在违约方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质量不合格为例,该法第111条规定,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维修、更换等违约责任。
总结而言,解约时,原则上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并不唯一。
以赔偿方式承担责任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作为参考标准。
合同法中,哪些法中涉及到了合同一方双方可以解约.请列举.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
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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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解约问题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
第一,因为一些问题不能进行。
这里要了解是谁的问题。
业主还是装修公司。
当然业主的问题比较大。
这里面我们不去考虑什么问题。
就是不能做装修了。
第二,距离开工还有半个多月。
而且你付了少量的定J。
zx公司也给你出具了相应的报价。
以我在这个行业的了解。
你只要跟ZX公司当面说,工程暂时不干了。
理由你可以随便编。
装修公司不像做工程那么严谨。
才2W7的活。
没必要。
但是你的定金人家肯定是不会退给你的了。
我要合同解约该怎么做你是晚上给我打电话的那位先生么?如果要是想解除合同的话,那么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
如果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而解除的,那么你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装修合同工程预算表没填,算有效合同吗,现在想解约怎么办100分装修合同双方已经签字,就算有效合同。
如果想
解约,只能协商,取得对方同意。
至于程预算表没填,只是细节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补充。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
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劳务合同解约问题可以中途辞职,如果用人单位对你进行培训,你需要赔偿与培训费用相仿的违约金。
新员工试用期是多长时间新员工试
用期协议书
新员工试用期是多长时间新员工入职的试用期是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确定最长试用期的期限,而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员工在入职时单位应该和员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新员工试用期间要签合同吗试用期间也要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并且规定试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如果试用期满,决定正式录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按试用期的规定签订半年、一年、三年或无固定期限。
如果没有签订试用期的合同,到时单方面解除彼此存在过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工作不满一年,要赔偿一年的工资。
另外,如果签订了一年的合同,过了一年多,单位仍不与职工续签,而且辞退了职工,那么要赔偿两个月的工资。
如果合同届满,双方都没有想到续签,此时如果职工提出续签要求,单位至少要与职工再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不想续签,可以办理解除手续。
劳动合同管理问题新员工在试用期内需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的。
你进公司后,第一月内公司就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超出一个月之后供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是1000元,那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2000元哦。
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以内的哦。
我在试用期辞职,但是公司领导以《新员工入职试用期协议》中“试用期劳动者按规定辞职,不允许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
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一般公司对新员工的试用期是多久《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