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建设[200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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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3年4月24日甘建设〔2003〕99号)
为配合执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甘建设〔2003〕9号),更好的推动我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配合执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甘建设〔2003〕9号),推动我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如下工程咨询设计任务的,均应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㈠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㈢与人民生命、财产、健康、环保相关的建设工程;
㈣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相关的建设工程;
㈤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投保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外省进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凡未参加原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设计保险或投保赔偿额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均应在我省项目备案时参加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第四条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行集中统一办理的方式,由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具体事宜。
第五条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理程序:
㈠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正本(留复印件);
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依法签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已完成、交付委托人的前一年工程设计项目名单(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㈣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正确后,投保单位缴纳保险费;
㈤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和收据,在省勘察设计协会备案登记。
第六条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㈠全年投保
1、年保是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年保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双方约定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2、追溯期: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每年按时续保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按条款约定给予相应年限的追溯期,但第一年投保无追溯期,其后每年续保时,追溯期到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最长以10年为限(如当年投保提供前一年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名单,追溯期从当年投保之日算起后推10年)。
3、年保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保险费计算见表一。
表一年保赔偿限额下限及保险费率明细表
企业资质等级
年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 %
全年基本保险费
甲级
1000万元
0.9%
9万元
乙级
300万元
1.0%
3万元
丙级
50万元
1.1%
0.55万元
注:①已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保险费率可在表一基础上降低0.2个百分点。
②年保时如存在尚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业或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项目时,其保险费率在表一基础上提高0.2个百分点。
③专项资质或仅持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不分级别,其年保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一律按丙级资质标准执行;同时持有主导工艺和部分专业以上(含部分专业)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其年保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按所持有的综合资质或部分专业资质的标准执行。
④仅持有电子系统工程、有线(无线)通信工程主导工艺、广电类声像、数字、网络等系统传输工程主导工艺、建筑智能、绿化工程、营造林工程等资质的单位可不参加投保。
4、基本赔偿限额:
⑴各投保单位确定年累计赔偿限额的下限为表一所列,同时不应低于其年设计营业额的30%;
⑵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以年累计赔偿限额的70%为限。
5、第三者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
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6、免赔额:
甲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10万元;乙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5万元;丙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2万元。
㈡单项工程投保
1、单项工程投保是指投保单位以单个工程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以工程项目概算金额的8%为赔偿限额,一次性购买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0年,从保险双方约定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2、基本赔偿限额:
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工程概算金额乘以8%,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每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保险费计算公式及保险费率表(见表二):
保险费=工程概算金额×8%×保险费率
表二单项工程投保保险费率表
工程项目类型
保险费率(‰)
一般的土木工程和配套设施;一般的管线和装置工程;公路、铁路(不含高架)
0.6‰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民用住宅、工业厂房、宾馆、商业建筑、仓库、剧院、体育场(馆)等0.9‰
各类桥梁、高架路、隧道、特殊工业厂房、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装置和水坝等
1.2‰
注:投保时如存在尚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业或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项目时,其保险费率在表二基础上提高0.2个百分点。
5、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内,以高者为准,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㈢根据《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本省设计咨询单位原则上以年保为主,对特殊项目(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认为该项目危险程度增大,重要程度增加的项目)应单独参加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但该工程项目不包括在年保保险范围内。
第七条索赔方式
㈠全年投保
本保险索赔方式采取“期内索赔式”,即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原因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只要委托人(建设单位)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㈡单项工程投保
本保险索赔方式采取“期内发生式”,即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负赔偿责任,而无
论受损害的第三者或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
第八条理赔程序
㈠事故报告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服务专线报案,并同时通知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
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的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投保期内的工程项目名单;
4、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5、索赔报告;
6、事故证明或鉴定书;
7、损失清单;
8、裁决或仲裁书;
9、由县级(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10、被保险人认为能够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单证材料。
㈢索赔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做出鉴定结果。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或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或经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4、保险人对在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5、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6、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7、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即同一项内容分别在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㈣赔偿处理方式
1、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现行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其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以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或经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
2、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以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若委托人未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责任,保险人自然不用赔偿。
同时鉴于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直接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因此任何委托人均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直接对受损害的第三者进行交涉。
㈤赔款计算
赔款计算是指保险人核定保险损失金额工作完毕后,根据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的工作程序。
1、建设工程本身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及对于物质、财产损失的修理赔偿包括:
⑴重置重建费;
⑵折价赔偿费;
⑶其他损失费。
计算物质、财产损失赔偿时,有损余物资的扣除损余折价,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物质、财产损失支付金额-损余折价≤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累计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重置重建费+折价赔偿费+其他损失费)-损余折价
即:赔偿总额超出免赔额度时应按实际发生损失额进行赔偿。
2、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计算
根据民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约定,侵害公民身体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
⑴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
⑵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⑶医院批准的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
⑷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⑸死亡者的丧葬费;
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
⑺死亡补偿费。
计算公式:
⑴死亡
赔款=每人赔偿限额×死亡人数
⑵残疾
赔款=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补助+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抚养人生活费
⑶受伤(未残疾)
赔款=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补助
3、诉讼费用的赔偿计算
诉讼费用必须是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实际诉讼费用,但此项费用和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即:每次诉讼费用赔偿额+每次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额+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实际诉讼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计算
被保险人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赔偿,应在上述1、2、3项赔偿之外单独计算,并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
同时,如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其他费用应根据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占全部经济赔偿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即:⑴经济赔偿支付金额未超过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
其他费用赔偿额=其他费用支出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⑵经济赔偿支付金额超过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
其他费用赔偿额=其他费用支出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经济赔偿支付金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⑶累计其他费用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必要、合理的)其他费用之和
第九条保险人服务职责
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行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及《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为投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㈡按《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规定的赔偿限额核定保险费。
㈢审核投保资格,按保险条款规定投保,填制保险单(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交投保人,财务联及业务联交保险公司留存,一份复印件交省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收到保险费后向投保人开具保险费发票。
㈣按月汇总投保情况,于次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表》报送省勘察设计协会及上级部门。
㈤在省勘察设计协会设立服务窗口,保险公司派专人负责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做好投保单位及各级工程设计监管单位的协调工作。
㈥负责被保险人出险时的勘查工作。
兰州市区内应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三县及红古区应于两小时内到达,省内其他各地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
㈦发生保险事故后,主动与省勘察设计协会配合,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及第三者伤残情况。
㈧年末向省勘察设计协会提供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情况表》。
㈨发生较大保险事故的,应在三日内向投保人预付部分保险赔款,支持企业迅速处理事故。
㈩接到保险事故索赔手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审核。
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五日内赔付。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必须依法办理,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勤俭廉政、严格执法、爱岗敬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个人牟取私利。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发生合同争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