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度测定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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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度测定标准操作规程
1简述
1.1 释放度测定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Ⅹ D)系指测定药物从缓释制剂、控释制剂、肠溶制剂及透皮贴剂等在规定条件下释放的速率和程度。

它是评价药物质量的一个指标,是模拟体内消化道条件,用规定的仪器,在规定的温度、介质、搅拌速率等条件下,对制剂进行药物释放速率试验,用以监测产品的生产工艺,以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

1.2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收载三种测定方法:第一法用于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第二法用于肠溶制剂,第三法用于透皮贴剂。

1.3 凡检查释放度的制剂,不再进行崩解时限检查。

2 仪器装置
2.1 第一法与第二法均采用溶出度测定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Ⅹ C)项下所示的仪器装置。

2.2 用于透皮贴剂的第三法,其搅拌桨与溶出杯按溶出度测定法第二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Ⅹ C第二法),并与网蝶组成其桨碟装置。

2.2.1 网碟用不锈钢制成,分上层网碟和下层网碟,其形成尺寸见(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Ⅹ D)项下所示附图。

2.2.2 搅拌桨的下端与上层网碟的距离应为25mm±2mm,将透皮贴剂固定于两层碟片的中央,释放面向上,再将网碟水平置于溶出杯
下部,并使贴剂与桨叶底部平行。

3 第一法用于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3.1 测定法照各品种“释放度”项下方法测定,在规定取样时间点吸取溶液适量,立即经不大于0.8µm微孔滤膜滤过,自取样和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并及时补充用温度同体积的释放介质。

滤液按照个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出不同取样时间点每片(粒)的释放量和6片(粒)的平均释放量。

3.2 结果判定
3.2.1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1)6片(粒)中,每片(粒)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按标示量计算,均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2)6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如有1~2片(粒)超出规定范围,但未超出规定范围10%,且每个时间点测得的
平均释放量未超出规定范围;
(3)6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如有1~2片(粒)超出规定范围,其中仅有1片(粒)超出规定范围10%,但未
超出规定范围20%,且其平均释放量未超出规定范围,应另取6
片(粒)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
释放量,如有1~3片(粒)超出规定范围,其中仅有1片(粒)超出规定范围10%,但未超出规定范围20%,且其平均释放量未
超出规定范围。

3.2.2 除另有规定外,判为不符合规定者,举例如下:
(1)6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有1片超出规定范围20%;
(2)6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有2片(粒)超出规定范围10%;
(3)6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有3片(粒)超出规定范围;
(4)6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平均释放量有1个时间点超出规定范围;
(5)初、复试的12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平均释放量有4片(粒)超出规定范围;
(6)初、复试的12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有2片(粒)超出规定范围10%;
(7)初、复试的12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有1片(粒)超出规定范围20%;
(8)初、复试的12片(粒)中,每个时间点测得的平均释放量有1个时间点超出规定范围。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超出规定范围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其中超出规定范围10%是指各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不低于低限的10%(Q-10%),或不超过高限的10%(Q+10%);各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应包括最终时间测得的释放量。

3.3 注意事项
操作注意点用溶出度测定法
4第二法用于肠溶制剂
4.1该方法又分为(一)法和(二)法,应按各品种正文项下的规定选择。

4.2测定方法
4.2.1(一)法
4.2.1.1酸中释放量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介质为0.1mol/L盐酸溶液750ml加热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7℃±0.5℃,按各品种规定调整转速并保持稳定,取6片(个)分别投入转篮或容器中,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开动仪器运转2小时,立即在规定取样点吸取溶液适量,立即经不大于0.8µm微孔滤膜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取滤液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出每片(粒)的酸中的释放量。

4.2.1.2 缓冲液中释放量测定于上述酸液中加入0.2mol∕L 磷酸钠溶液250ml(必要时用2mol∕L盐酸溶液或2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至6.8±0.05),继续运转45分钟过按各药品项下规定的时间,在规定取样时间点吸取溶液适量,立即经不大于0.8µm微孔滤膜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在30秒钟内完成,滤液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出每片(粒)的缓冲液中释放量。

4.2.2 (二)法
4.2.2.1 酸中释放量测定除另有规定外,在每个容器中注入0.1mol∕L盐酸液900ml,照4.2.1.1项下进行测定。

4.2.2.2 缓冲液中释放量测定除另有规定外,将4.2.2.1所述
各容器中的酸液弃去,并立即加入磷酸盐缓冲液(pH6.8)900ml,或将每片(粒)转移入另一盛有磷酸盐缓冲液(pH6.8)900ml的溶出杯中,照 4.2.1.2项下进行测定。

磷酸盐缓冲液(pH6.8)的配制取0.1mol∕L盐酸溶液和0.2mol ∕L磷酸钠溶液,按3:1混合均匀,必要时用2mol∕L盐酸溶液或2mol ∕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至6.8±0.05。

4.3 结果判定
除另有规定外,判为符合规定者,举例如下:
酸中释放量
(1)6片(粒)中的每片(粒)释放量均应不大于标示量的10%;
(2)6片(粒)中有1~2片(粒)大于10%,但其平均释放量不大于10%;
缓冲液中释放量
(1)6片(粒)中的每片(粒)释放量按标示量计算应不低于规定限度(Q),除另有规定外,限度(Q)应为标示量的70%;
(2)6片(粒)中仅有1~2片(粒)低于规定限度,但不低于Q-10%,且其平均释放量不低于规定限度;
(3)6片(粒)中如有1~2片(粒)低于规定限度Q,其中仅有1片(粒)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释放量不低于规定限度Q时,应另取6片(粒)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中,如有1~3片(粒)低于规定限度Q,其中仅有1片(粒)低于Q-10%,
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释放量不低于规定限度。

除另有规定外,判为不符合规定者,举例如下:
酸中释放量
(1)6片(粒)中有3片(粒)大于10%;
(2)6片(粒)中的平均释放量大于10%;
(3)6片(粒)中有1片(粒)大于 20%;
缓冲液中释放量
(1)6片(粒)中有1片(粒)低于Q-20%;
(2)6片(粒)中有2片(粒)低于Q-10%;
(3)6片(粒)中有3片(粒)低于规定限度;
(4)6片(粒)的平均释放量低于规定限度;
(5)初、复试的12片(粒)中有4片(粒)低于规定限度;(6)初、复试的12片(粒)中有2片(粒)低于Q-10%;
(7)初、复试的12片(粒)中有1片(粒)低于Q-20%;
(8)初、复试的12片(粒)的平均释放量低于规定限度。

以上结果判定中所示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

4.4 注意事项
4.4.1 缓冲液中释放量测定中,应注意介质pH值的准确性,必须按规定调节至6.8±0.05。

4.4.2 如采用(二)法,在更换溶剂时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避免时间过长而使样品表面干燥而影响在缓冲液中的释放。

5 第三法用于透皮贴剂
5.1 测定法将释放介质加入溶出杯内,加温至32℃±0.5℃,使搅拌桨的下端距上层网碟的距离为25mm±2mm,将透皮贴剂固定于两层碟片的中央,释放面向上,再将网碟置于溶出杯下部,并使贴剂与桨叶底部平行,开始搅拌并记时;取样位置在介质液面与桨叶上端之间的正中,离杯内壁不得少于10mm。

取样后应立即补充同温度同体积的空白释放介质。

5.2 结果判断除另有规定外,同3.2项。

5.3 注意事项同3.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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