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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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
【发文字号】揭府[2011]9号
【发布部门】揭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0
【实施日期】2011.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揭府〔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从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大跨越、大发展,民办教育迅速崛起,并逐渐成为我市教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民办中小学校80所,占全市中小学校的4.8 %,在校学生96706人,占全市在校学生人数的7.6%。
民办教育的兴起,一是
弥补了财政投入之不足。
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外,按公办学校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1840.7元计,民办学校年可为财政增加教育投入1.8亿元。
二是有效地解决学位不足问题。
创建民办学校,既实现了教育投入的多元化,又能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学位,缓解了中小学校,特别是学前教育学位不足的矛盾,有效地解决了读书难、入园难问题。
目前,从民办幼儿园上看,办园数已占全市的82.8%,承担着全市50.3 %的在园幼儿的教育任务。
三是实现了教育投入的多元化。
民办教育的发展,实现了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效地整合社会办学资源,为做大做强教育提供了质的保证。
因此,要从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切实把其摆上教育的突出位置,并采取强有力措施,给予大力扶持,促使其健康快速发展,并真真正正在我市教育事业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民办教育享有与公办教育同等地位
民办学校一经创立,无论在办学招生上,还是基础设施建设上,均享有公办学校的同等政策待遇。
(一)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对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其建校用地和校舍建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应用于办学,不得作为它用。
若学校停办,其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优选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