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诸政发[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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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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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诸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诸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努力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潍政办发〔2003〕1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诸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效果的教育教学创新行为。
仅在理论层面上的论文、著作等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的指导思想,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能够代表教学改革的先进方向;
(二)有比较系统的实施方案、操作过程,有两年以上的实践验证,对提高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果;
(三)有市级以上教育教研、科研机构或相关专家组的鉴定或评议;
(四)其它教法独到、质量优异、学生喜爱、影响较大的教学创新成果。
第五条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潍坊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诸城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获得特等奖的教学成果,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经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给予所在团队或主创人员记三等功一次。
第八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授权市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九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
评审后,拟授予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推荐截至之日起30日内公示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所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或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议和举报。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向山东省、潍坊市推荐参评的成果原则上从获奖成果中产生。
第十二条教学成果奖奖金总额为二百万元,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教学成果奖,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教学成果奖的,一经查实,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称号,追回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人员将自动失去以后参评的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