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ADR方式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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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调处

林权纠纷调处

时期的权属来源进行审查,没有其他权属凭证与其对杭,或已经
当时的土地相邻权人确认无异议,发证时又没有争议的,可确定
其效力。
八、法律法规文件摘选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属争议,双方均有证 明力相当的合法证据,人民政府确定为共有的,人民法院予以认 定。 争议各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土地权属情况的,一方有 连续经营管理二十年以上事实,人民政府按“谁使用管理,权属 归谁”的原则确认权属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各方共 同管理的,人民政府根据现实管理状况确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不满500亩者,暂归当地农协会代管,土改时照土地改革法办理。
除上述6种森林外,凡不宜耕种的私有荒山荒地,限期造林,逾
期不造林者,收归国有,经营森林。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从1953年开始 山林、土地入社阶段。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大变革,从农民
的个体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进入
(三)地方性法规。如《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
五、处理林权争议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部门规章。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等。
(五)地方政府规章。如《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 法》等。
(六)司法解释。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权属行 政案件证据审查的指导意见》等
五、处理跨县、县级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一般以土
地权属变化较远的土地改革时期确认土地权属的证据材料为依据,
并参照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和边界地图处理。没有该时期
的权属证据的,以“合作化”时期的权属凭证为依据;“合作化”
时期没有证据的,以“四固定”时期的权属凭证为依据;“四固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是指因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争议。

在中国农村,林权
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1. 土地权属不清: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制度改革的不完善,农村土地的权属往往不
明确,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登记管理不规范,导致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

2. 规划调整矛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经济发展,部分林地被征用用于工业
开发、城市扩张等用途,使得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出现林权争议。

3. 林地利益分配不公:林地在一些地方具有丰富的资源,例如木材、草药等,这些
资源的开发利益分配不公,致使农民对林地权益产生争议。

1. 完善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体系,明确土地的权属,防止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

2. 加强林地利用规划:制定综合利用规划,保护林地的功能,防止林地被过度利用
或征用,使农民合法的权益得到保障。

3.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与林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所
有权的界定;同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解决争议。

4. 增加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合作,增加农民在林地规划、决
策及资源利益分配中的参与度,使农民能够直接受益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5. 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提供林地利用的相关技术支持和培训,如林业种植、采摘
等技术,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和收入,促进林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林权争议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法律法规
的执行和农民的参与,可以有效地解决林权争议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
持续发展。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林权纠纷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林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是农村地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林地在中国农村地区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生态价值,因此林权纠纷的解决对于农村地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析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并提出具体建议。

一、司法途径司法途径是解决林权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当双方或多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法庭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之一,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有效调整各方的权益。

在林权纠纷的处理中,法律可以依法裁决林地的归属权,保护合法权益的当事人。

司法途径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它的程序繁琐、耗时长、费用高,容易导致当事人间的矛盾加剧,社会冲突升级。

二、调解方式调解是一种相对于司法途径更为灵活、迅速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相对于法庭审理而言,更加注重当事人间的和谐与和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林权纠纷的处理中,调解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或农村干部等中介机构对双方进行协商和妥善处理,帮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够使纠纷得到解决,还能够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不受损害,并且可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调解方式需要具备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公正的调解环境,才能真正实现和解。

三、技术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技术手段逐渐成为林权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技术手段可以通过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等手段对林地进行调查和估价,提供具体的数据支撑,明确林地的归属权。

技术手段还能够为纠纷解决提供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平台,减少人为干预和误判的可能性。

技术手段也面临着数据准确性、隐私保护等问题,需要加强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四、制度建设林权纠纷的解决离不开完善的制度建设。

中国农村地区的林权制度仍然不完善,导致了林权纠纷的频发。

在制度建设上,应该加强林地所有权的登记和认定,确保林地的所有权清晰明确。

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地交易和使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制定针对林权纠纷的专门解决办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林权争议是指林地所属权属发生争议的情况。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林地的利用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因此林权争议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林权争议主要源于多种原因,包括土地制度不完善、权力部门不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等。

要解决林权争议,需要多方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各方利益,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1. 土地制度不完善我国土地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城市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分割,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更是复杂。

在一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漏洞,导致了林地的所有权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

而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使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难以明确,成为林权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2. 权力部门不作为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林地管理中缺乏有效监管和处置机制,导致了违法占用和滥用林地资源的行为屡禁不绝。

与此一些官员和地方权力部门也可能为了谋取私利而放任林地资源的乱采乱用,这也为林权争议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 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林地涉及到土地利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多种利益,而这些利益主体往往具有不同的诉求和意见。

林地往往是农民的集体土地,但政府和企业也会为了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而对林地进行利用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及其所引发的矛盾和争议是导致林权争议的直接原因之一。

林权争议的解决方法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针对林权争议的原因,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国家应当出台更为具体和严格的土地法规,强化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规范,保障各方利益和权益。

2.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和滥用林地资源的行为,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强化农民管理参与在涉及到农民的集体土地利益时,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见,加强农民的管理参与,保障农民的权益。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林权纠纷是指与林木或林地所有权相关的争议,主要涉及林木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问题。

由于林业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林权纠纷的解决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析林权纠纷解决的方式,并对每种方式进行评价与建议。

一、行政指导和调处行政指导和调处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林权纠纷的方式。

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对林权争议进行调查研究,提供纠纷解决的建议和方案。

行政指导和调处的优点是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可以迅速解决问题。

由于行政管理的单一性和局限性,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

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专家学者的沟通合作,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诉求,制定更具包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和方案。

加强对指导和调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和调解仲裁和调解是一种独立的、中立的、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

当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对于林权的归属产生纠纷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仲裁或调解。

仲裁和调解的优点是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可以帮助当事人找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仲裁和调解的效果取决于仲裁员或调解员的能力和公正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建立健全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仲裁员和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建立公正、透明的仲裁和调解程序,加强对仲裁和调解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三、司法诉讼司法诉讼是一种依法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林权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判并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司法诉讼的优点是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和公平。

司法诉讼的效果取决于法院的公正性和审判质量,可能存在诉讼周期长、费用高、结果不确定等问题。

建议:加强法院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建立快速、低成本的诉讼程序,减少纠纷的诉讼化倾向。

加大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四、协商和合作协商和合作是解决林权纠纷的基本方式。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林权纠纷是指因为森林资源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方面存在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解决林权纠纷的方式包括诉讼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等多种方法。

一、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最常见的解决林权纠纷的方式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森林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属于民事权利关系范畴,因此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诉讼解决的流程比较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证据收集、起诉、审理等步骤。

但是,诉讼解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使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的裁决。

二、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解决林权纠纷的方式。

调解解决不仅可以帮助纠纷双方快速达成协议,而且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调解解决一般需要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中心,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会在了解双方的情况后,帮助双方找到共同点,使他们之间达成协议。

三、仲裁解决仲裁解决在解决林权纠纷中也很常见。

仲裁解决相当于一个类似于民间调解但有法律效力的过程,由专业的仲裁员进行调解。

仲裁解决一般比诉讼解决和调解解决都要快速,并且成本也较低。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双方的争议产生约束力。

四、其他方式除了上述三种方式,还有一些其他方式也可以用来解决林权纠纷。

例如,《林业法》中规定的咨询、协商、调查处理、公众参与等方式。

这些方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对双方产生提示性和引导作用,帮助纠纷双方建立相互信任和沟通的桥梁,进而达成协议。

总之,解决林权纠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不同地区和不同纠纷可能需要不同的方式来解决,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需要注重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可操作性、及时性和效率性。

同时,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增强理解和尊重,积极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充分发扬诚信互惠的精神。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林权纠纷是指因林木所有权、林地权属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随着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意识的增强,林权纠纷越来越多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林权纠纷,需要采取多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解决林权纠纷是非常重要的。

应明确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权属的界定和归属,明确不同主体在林业资源上的权利和责任。

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完善林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

要制定处罚措施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非法砍伐、滥用林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种方式是加强宣传教育。

林权纠纷的解决也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林权纠纷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林业资源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到林权纠纷的解决中来。

第三种方式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林权纠纷的发生往往与非法砍伐、滥用林地等行为密切相关。

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管,加大对非法砍伐、滥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者。

要加强对林权纠纷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第四种方式是建立调解机构和机制。

林权纠纷的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尤其是一些小规模的纠纷。

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林业调解机构,招募专门的调解员,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机构可以发挥中立性和公正性的作用,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双赢的效果。

解决林权纠纷需要借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以及建立调解机构和机制等多种方式。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解决林权纠纷,保护好我国的林业资源。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周边的山林资源逐渐受到了人们的关注,现代人对于天然的生态环境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对于长期被占据的山林资源是否合法占有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成为了当下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工作应该分成两个层面。

一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二是通过调解机构进行协商调解。

而法律途径的处理相对来说还是较为简单,主要是通过对违规占用山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制裁,要求其返还或是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

但是对于某些复杂的山林占用问题,单纯的法律手段并不能达到最好的解决效果,这个时候调解机构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其次,确权处理工作是在经过山林权属纠纷调解的基础上展开的。

这项工作主要是要对已经争议的山林进行重新的划分和登记,以达到对山林所有人的认真度与确权的目的。

其实对于确权工作有很多专业性的要求和技术考验,需要相关的行政部门和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在确权的过程中,需要对原来的权属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了解山林资源之间的关联性和联系,提供权属划分和登记的正确指导。

最后,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也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周期和人力物力的投入。

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责任部门需要有效的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配合相应的经费和资源来支持整个工作的顺利展开。

同时呼吁社会各方面关注山林资源保护工作,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对于城市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山林资源的最优管理和保障。

非诉讼程序(ADR)教程 第一章 纠纷解决与非讼程序(ADR)基本原理

非诉讼程序(ADR)教程 第一章 纠纷解决与非讼程序(ADR)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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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源于社会控制的实际需要和客观规律,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这种 必然性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和冲突的多元性 2.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性 3.文化传统与当事人选择的多样性 解决机制
会成员的行为方式,也决定着社会在纠纷解决中采用的组织、方式和规范等。 (2)纠纷的原因,包括:1)主观原因,主要是指纠纷主体通过纠纷所期望达到的意图和目的等。2)客
观原因,即现实的利益冲突,是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 (3)纠纷的社会价值,是指纠纷对于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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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形态
现代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态和形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救济机制或纠纷解决机构的多元化。 2.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3.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化。 4.由不同类型的解纷机制构成的多元化格局。 5.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或制度内部程序的多元化。
第一节 纠纷解决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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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机制 (二)非正式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
各种社会控制机制都必须拥有相应的救济和制裁机制才能实现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救济和制裁最重要的 功能之一就是纠纷解决。在所有社会控制机制中,法律是一种逻辑最严谨、技术最复杂、效力最高的机制, 但非正式社会控制同样具有有效的制裁机制。“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 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第一节 纠纷解决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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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由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 以其特定的功能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 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和相互衔接的体系,可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 择自由。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林权纠纷是指在林地使用、管理和收益权方面产生的纠纷。

随着中国森林资源的日益减少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林权纠纷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解决林权纠纷问题,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都在积极探讨和研究合适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就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展开探析,以期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法律途径、行政途径和协商途径等几种形式。

法律途径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主要包括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

行政途径则是指依靠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来解决问题,包括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

协商途径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自行解决纠纷,或者在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协助下寻求解决方案。

这几种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法律途径在解决林权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

林权纠纷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较复杂,有时候难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就需要依法解决。

在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相关的司法机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解决纠纷。

相关部门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合法权益。

行政途径在解决林权纠纷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林地的管理和利用是需要政府部门来进行监管和指导的,因此政府具有行政权力来解决林权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政府进行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涉及行政行为的纠纷,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协商途径在解决林权纠纷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方式。

林权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关系,通过协商能够更好地考虑各方利益,达成共识。

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等中介人的协助进行协商和调解,在协商过程中相互妥协,找到共同解决问题的办法。

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可以作为协调者和中介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矛盾。

解决林权纠纷需要综合运用法律途径、行政途径和协商途径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因事制宜。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是指对于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以及收益权等方面的纠纷。

林权纠纷
的出现是因为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利益而引起的争议。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解决、行政解决、司法解决和仲裁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利益相关方通过和平谈判达成共识,寻找满足各方利益的最优解。

这种
解决方式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并且在解决轻微纠纷方面非常有效。

但是,在争议较大或
利益冲突较为激烈时,协商解决可能并不可行。

行政解决是指由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

这种方式可能会涉
及到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赔偿等,适用于需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或调整的情况。

然而,行政解决在权力过于集中、程序不透明以及存在滥用权力等问题下有时会产生负面效果。

司法解决是指将争议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这种解决方式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对争议进行
独立、公正、公平的裁决。

但是,司法解决的程序较为繁琐和耗时,并且需要较高的诉讼
成本。

仲裁解决是指将争议提交给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这种方式具有解决纠纷
的速度较快、程序较为简洁以及成本相对较低的优点。

仲裁解决同时也具有和司法解决相
似的独立、公正、公平等特点。

总体而言,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为适合的方式来进
行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该始终秉持诚实、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化解山林权属纠纷介绍经验材料

化解山林权属纠纷介绍经验材料

化解山林权属纠纷介绍经验材料山林资源是我国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可以带来丰富的现实利益,但是山林资源的特殊性也常常带来纠纷。

其中,山林权属纠纷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中国,山林资源的所有权存在着不同的形式,往往是由多个社会主体共有的,因此,山林资源的权属纠纷问题在实践中也较为复杂。

本文主要介绍几种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的经验材料,希望能够对有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前期工作足够充分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的前提是需要足够充分的前期工作,包括岗位管理、生态保护、林地征占、林地确权等。

在工作之中,需加强对资源的监管及整治,防止滥伐滥采、违规占用等行为的发生,加大对破坏山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此前提之下,可以更好的化解山林权属纠纷。

二、强化立法和法制建设对于化解山林权属纠纷,强化立法和法制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完善山林资源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山林资源管理,加大对违法采伐和其他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地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和维护权益受损的群众利益。

三、建立权属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建立权属预防和化解机制是化解山林权属纠纷关键的一步。

相关部门需要成立专门的服务窗口,解决群众在山林资源使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同时,建立专案组作为一种应急机制,及时化解山林权属纠纷、消除矛盾,注重对纠纷背后的社会问题予以解决。

四、实施数字化管理对于山林资源进行数字化管理可以更好的防止山林权属纠纷,确保资源使用权利的公正妥善执法。

此外,数字化管理可以为社会各方提供准确的信息,方便大众透明管理,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建设,更完善权属管理体系以化解纠纷。

五、研究山林资源共有使用制度对山林资源的共有使用权利在制度上进行规范,是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的重要内容。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设立多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山林共有使用制度,在机制、权力范畴、使用期限、使用义务等方面加以规定,以保证权利的平等。

此外,也需要向社会各界普及山林共有使用的信息,让社会各方更好的理解相关法规,并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规定。

林权争议工作制度

林权争议工作制度

林权争议工作制度一、引言林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其发展对于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林权争议作为林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不仅影响了林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也给林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林权争议工作制度,对于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林权争议的定义及分类(一)定义林权争议是指在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因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等权益产生的纠纷。

(二)分类1. 土地权属争议:指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等权属问题产生的争议。

2. 资源权益争议:指林木所有权、野生动物资源使用权等权益问题产生的争议。

3. 经营管理争议:指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争议。

三、林权争议的原因1. 林地资源有限: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林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导致林权争议不断增加。

2. 法律法规不健全:过去一段时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林权保护不够明确,导致林权争议难以解决。

3. 历史遗留问题:历史上我国林权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一些林权争议源于历史遗留问题。

4. 管理体制不完善:林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导致林权争议处理过程中权责不分、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四、林权争议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林权争议预防机制1. 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实行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保障林地资源合理利用。

2.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权保护范围和内容。

3. 强化林权登记管理:全面开展林权登记工作,保障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二)林权争议处理机制1. 调解优先:在林权争议处理过程中,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行政裁决:对调解不成的林权争议,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3. 司法救济: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林权争议工作制度实施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实。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的利用和开发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林地是不可或缺的资源,而林权则是林地所有权的象征。

林地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林权的保护和管理是极为重要的。

然而,在林地资源利用和土地开发过程中,林权纠纷也经常发生。

本文将从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探析。

首先,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

法律途径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仲裁等。

非法律途径包括调解、协商和和解等。

其中,行政诉讼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林权纠纷进行处理,如撤销、改正或补偿等。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裁定对林权纠纷进行处理。

仲裁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向仲裁机构申请进行仲裁解决。

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员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是指双方通过沟通和协商,自愿达成解决协议。

和解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权利关系达成共识,结束争议。

其次,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方式。

在解决林权纠纷时,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大小、复杂程度、当事人意愿等情况,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

一般来说,对于简单、小额、当事人关系比较友好的林权纠纷,可以采用非法律途径解决,如调解、协商和和解等。

对于复杂、涉及较大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关系不友好、存在法律争议等纠纷,应当采用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如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仲裁等。

特别是在处理森林资源利用权和保护权方面的纠纷时,应当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注重解决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注重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相结合。

在解决林权纠纷时,应当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解员、仲裁机构、律师等多种力量,采用多种方式相互配合,综合应用。

只有将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互为补充,才能更好地解决林权纠纷,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山林产权纠纷是指在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山林产权纠纷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如何科学解决山林产权纠纷,保障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山林产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山林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和树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山林经营权的争夺、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矛盾、收益分配权的纷争等。

土地使用权和树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最为突出的。

在传统山林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山林资源一直由国家所有,而农民只能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树木个人所有权,但由于相关法规不够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了土地使用权和树木所有权的不清晰和产生了大量的争议。

1. 制度不健全。

我国对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方面的权益划分规定不够清晰,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了山林资源的产权关系混乱不清。

2. 资源环境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资源环境的破坏,山林资源面临的需求越来越大,而资源的 knong弱和保护不够到位,也是产生山林产权纠纷的原因之一。

3. 管理制度不健全。

政府对山林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容易导致山林资源被恶意占用和滥用。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山林资源的权益划分规定,明确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方面的权益,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各种权益的界限,可以有效避免山林产权纠纷的发生。

2. 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改革山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对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规划山林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使山林资源的产权关系得以清晰界定,为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3. 完善争端解决机制。

建立山林资源产权纠纷的快速解决机制,强化山林资源纠纷的调解和裁决力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山林产权纠纷。

制定和完善山林资源纠纷的快速调解机制和裁决程序,实施分类、专业、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质量。

林权纠纷处理程序和方式

林权纠纷处理程序和方式

林权纠纷处理程序:
1、双方当事人应首先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处理。

2、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受理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3、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生效的林权纠纷协议、调解书、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及时组织勘定林业权属界限,依法登记、发证。

林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按照《森林法》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2、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

林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政府出面解决。

在正式履行行政处理程序后,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先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由调处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处理意见书,由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3、林权争议的司法处理。

《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
个月内,向人民政府起诉,”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林权当事人对政府关于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解决林权争议的必经程序。

论我国环境纠纷解决中的adr制度

论我国环境纠纷解决中的adr制度

论我国环境纠纷解决中的adr制度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以及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环境纠纷解决也显得更加重要。

目前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有助于解决环境纠纷的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ADR。

ADR是指非诉讼性的环境纠纷处理机制,它涉及社会的双方彼此协商、调解和折中,以达到满意的解决。

本文将探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ADR制度。

第一,关于ADR制度概述。

ADR制度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高效、快捷、非诉讼性的环境纠纷调解机制,旨在通过协商、调解和折衷等方式,消除纠纷并达成有利双方的协议。

一般来说,ADR制度有三种方式:媒介、调解和仲裁。

其中,媒介是指通过第三方的调解,使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仲裁是指由第三方权威机构裁决的方式。

第二,关于ADR制度的优势。

对于环境纠纷来说,ADR制度拥有许多优势。

首先,ADR制度可以有效减少环境纠纷双方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损失。

其次,ADR制度旨在消除双方间的冲突,而不是在诉讼中进行争吵,可以更好的调解双方的关系。

此外,ADR制度更加灵活和普适,可以提供更多的处理环境纠纷的方式。

第三,关于ADR制度的实施。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环境纠纷的ADR 制度,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进展。

首先,一些省市和县级政府正在实施以宣传ADR制度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提高人们对ADR制度的认识。

其次,地方政府正在通过宣传和采用不同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环境纠纷的调解和和解工作。

此外,国家政府也在推动各级政府建立ADR机制,使更多地方政府将重点放在环境纠纷调解上。

综上所述,环境纠纷解决中的ADR制度在快速发展。

它可以有效减少双方之间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进而改善环境状况。

而且,国家也在加强对ADR制度的推广,以实现更好的环境纠纷解决。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林权是指土地上的树木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树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林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因为林权不清、土地流转不畅等原因,导致林权纠纷时有发生。

那么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一种依法依规的民主程序,它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矛盾和纠纷。

在林权纠纷中,当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发生矛盾或纠纷时,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由林业部门进行调节,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如果协议达成,可由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方签署协议,由林业部门进行备案,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行政调解的优点在于能够快速解决矛盾和纠纷,省时省力。

不过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就是调解结果经常受到行政干预,当局可能会更多考虑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利益,而不是单纯地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二、诉讼解决如果行政调解无法解决林权纠纷,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

林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作为法律途径的优势在于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来进行判决。

此外,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裁决,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缺点在于诉讼过程比较复杂,周期较长,并且司法裁判也有其主观判断,结果难以预测。

三、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法,仲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

仲裁结论与法院判决尚有差异,不过根据法律规定,仲裁的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被指定的仲裁机构能够像法院一样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做出裁决。

仲裁解决的优点在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周期相对较短,大大节省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反方面,仲裁的调解也可能受到制约,因为仲裁答复域有限,不适合复杂和重大的案件。

同时,双方纠纷也必须愿意接受仲裁结论。

总结在林权纠纷中,有三种解决方式,分别是行政调解、诉讼解决和仲裁解决。

在选择解决方式时,当事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选取最为适当的方式。

山林纠纷实践操作技巧窍门的一些原则与办法

山林纠纷实践操作技巧窍门的一些原则与办法

山林纠纷实践操作的一些原则与办法一、山林权属纠纷的起因1982年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就产生了责任山(承包山)和自留山,除集体外,个人也拥有了对山林的经营权或所有权。

在对山权权属进行划分时,按照“林业三定”原则及相关政策,由政府给重新分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登记造册,并颁发了相应的的自留山使用证或承包合同书。

但由于当时时间短、任务重、条件艰苦,加上一些方法上的粗放和工作上的麻痹,难免出现界址不明、权属不清,甚至重复填证等种种现象。

若干年后,林农在对这些山林进行经营和收益时,许多矛盾便暴发了出来,从而形成了山林权属纠纷。

事实上,这类纠纷是因他人的侵权而导致,而非行政管理而引起。

二、山林纠纷调处原则(一)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二)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

三、法律依据1981年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颁发山林所有权证是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提出以“林权证”为确认山林权属的唯一依据,没有“林权证”的,以土地证或清册作为依据。

《处理办法》也有不足之处:①如果“林权证”有错误,能否作为依据?《江西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回答了这一问题,即如果“林权证”有错误的,不能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②没有“林权证”,不等于没有“四固定”证。

如果有“四固定”证,而没有取得“林权证”,“四固定”证能否作为依据?《江西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也进行了回答:“合法的权属变更,应予以确认”。

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是山林权属从农民个人所有→公社、生产大队所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的转变,这是一个合法的权属演变过程,因此,“四固定”证仍然是有效的权属依据。

相对而言,《江西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得比较全面,而且是现行具有效力的地方性规章,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过程中,它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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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201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0.7.30 ~ 8.2·哈尔滨)论文集263中 国 法 学 会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China Law Society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CLS-AERL 林权纠纷ADR 方式简述吴梅双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 350002)摘要:林权纠纷的解决事关农村稳定及社会团结,如何完善林权纠纷的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的林权纠纷很大程度上是靠ADR 方式来解决。

主要有当事人谈判和行政调解,这两种方式在林权纠纷解决方式中占很大的比例,但是在现实解决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本文旨在对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提出引入仲裁方式及法院调解来充实林权纠纷ADR 方式。

关键词:林权纠纷 ADR 谈判 行政调解 仲裁 法院调解一、林权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概况(一)林权纠纷概述人与人之间为什么会纠纷,会有争端呢?有马克斯·韦伯对此强调争端产生的不可避免性,他认为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就是导致纠纷的根源。

越来越稀缺的林业资源因其经济性而引起了林权纠纷印证了马克斯·韦伯的说法。

新时期随着林业政策的变化,取消林木特产税,增加公益林补助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以及封山育林投入和发展森林旅游等诸多林业项目的实施,为林业发展注入了活力,在此基础上给林农提供了就业,开辟了林业经济发展的新途径,使林业资源的利用价值不断提高。

在这大好形势下就陆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林权权属纠纷表现的尤为突出,并日趋严重。

[1]从理论上来说,林权纠纷是指有关森林资源权属的纠纷,包括森林、林地、林木以及依托林地生存的动物和微生物等的权属纠纷。

但实践中,林权纠纷大多是林地、林木权属纠纷。

其纠纷的争议焦点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2]近几年,因为没有较好地处理解决林权纠纷,社会上发生了许多恶性事件。

比如,2008年,因林权纠纷处理不当,福建省将乐县白莲镇大王村百姓冲击当地的政府机关;2009年12月31日,在湖南省林远县,两个村子罗家村、蒋家村为争林权发生恶性枪案,策划者为蒋家村村支书,造成一死一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所以能否正确、及时地解决林权纠纷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探讨、研究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林权纠纷对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加快山区经济发展,保持林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法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林权纠纷的解决是先行政解决后司法解决,但是,在行政解决之前其实还包含了一个解决方式,就是协商调解,这三种解决方式是我国目前林权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

这3种方式在全国各地的应用情况大致相同,我们从以下表格浙江省的运用情况可以看出全国的概况。

浙江省3种调处方法在不同类型山林纠纷中的运用(1980~2002年)[3]纠纷类型调处方法 比重/% 协商解决 94.5 行政解决5.2 县内山林纠纷 司法解决0.3 协商解决89.2 行政解决 10.5 县际山林纠纷司法解决 0.3[1]钟德军等:《林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河北林果研究》2008年第4期,第438页。

[2]杜国明、江华:《论林权纠纷化解机制》,《调研世界》2009年第5期,第7页。

[3]参见陈永富等:《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方法比较研究》,《浙江林学院学报》2004年第21期,第199页。

201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64协商解决95.8行政解决 4.2市际山林纠纷司法解决0协商解决97.3行政解决 2.7省际山林纠纷司法解决0从表格中可以看出浙江省处理林权纠纷,协商解决方法运用的频率最高,占调处案件总数的94.4%,而司法解决的方式在县级或县级以下的纠纷解决中才会运用到,在市级、省级的林权纠纷中难以得到运用。

这可以反映出林权纠纷在全国范围内的解决方式基本上是以协商解决为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上述表格林权纠纷解决方式的调查中,协商解决并非仅仅只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而是包含了在当地干部或者是当地政府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即在人民政府参与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的谈判以及有第三人介入的调解是ADR 的主要类型,可见 ADR在林权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对林权纠纷中的ADR 方式进行阐述,并发现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林权纠纷现有ADR方式简述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相对于诉讼的解决方式而言,指诉讼外或非诉讼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统称,泛指一切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谈判、调解与仲裁三种方式为基本类型。

谈判,也就是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涉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由第三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引导说服,使双方能够妥协让步,并进而解决彼此的纠纷。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相应的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评断是非,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4]在林权纠纷解决方式中占主要地位的协商解决即指ADR方式中的谈判、调解这两种基本纠纷解决类型,即体现为林权纠纷出现后通过当事人谈判、行政机关调解来解决。

ADR与诉讼方式相比在处理林权纠纷时更能体现当事人自治,程序也更灵活,成本低,处理林权纠纷快速便捷,并且对于有些影响范围较广、基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林权纠纷案件,通过ADR方式解决更能还原历史真相,查清林权归属,从根本上协调当事人,使当事人和睦相处,维护当事人之间正常的良好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而不像有些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林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进而发生恶性的群体事件。

(一)当事人谈判及行政调解目前我国《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多数自然资源法律均规定,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自己的资源权属纠纷,达成和解;大都将当事人自己协商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属纠纷作为首选方式。

[5]目前我国私主体之间或是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的林权纠纷首选当事人谈判来解决。

对于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以和为贵的传统精神的农民老百姓来说,他们一般都不愿打官司,故当事人谈判有其优点:①有利于达到排难解纷目的,增强当事人的团结和促进社会的安定。

和平协商解决,这样既方便及时,又不伤和气。

②林权纠纷多数是因历史遗留问题而造成的,情况一般都比较复杂,纠纷双方证据都不可能很完整,只有通过调解协商、互谅互让,才能解决问题。

③有利于协议的遵守和执行,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互相体谅,基本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因此,纠纷双方一般都能自觉地遵守执行所签订的协议。

在林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朴实的农民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就会求助于当地政府和干部,希望能够有政府出面行政调停,为其主持公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和法律规定,通过行政机关的协调作用(包括指导、引导、说服、教育等),促使纠纷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一般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以行政调解机关的名义参与“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意见、行政调解决定)的制定。

在有关自然资源权属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中,也包括行政调解处理方式,而且一般是优先采用行[4]参见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433页。

[5]蔡守秋主编:《环境政策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页。

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政调解方式处理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6]相对而言,行政调解效率较高,比较协商解决方法,所花费的时间和财力要少得多,能有效及时地处理山林纠纷。

同时由于行政的参与,可避免纠纷当事人双方发生冲突,破坏森林资源,对“无理争山”的现象具有抑制作用,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二)林权纠纷现有ADR方式的缺陷林权争议利用协商解决固然有其合理性及可取之处,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运用协商解决方法所花费的时间和财力可能比较多。

协商调解有适用条件的限制,并非所有的山林纠纷都适用该方法,有些山林权属争议之所以历经数十年甚至几百年仍得不到解决,与过分依赖于协商解决方法不无关系。

如果当事人双方及其领导对山林纠纷危害性认识不足,不从全局出发,而是以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为重,认为让步就是出卖本地的利益,怕遭本村群众骂,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就不会很好地配合,使纠纷一时难以解决。

此外,由于协商解决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排除纠纷,缺乏必要的统筹安排,所以在时间安排上也存在一些缺陷。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达成一致共识,迟迟未决,纠纷就会一直拖延,甚至恶化。

第二,有可能由于协商调处人员的素质问题,使案情复杂化,甚至恶化,对争议的调处增加新的困难。

第三,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

山林纠纷的调处涉及许多林业方面的专业知识,比如林木、林地的实地勘查,地籍的测量,山场示意图的绘制等等,还有政策、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如果没有专业调处人员的参与,要顺利解决争议具有一定的难度。

特别是对于行政调解这一解决方式,由于山林纠纷多数发生在集体与集体之间,处置不当或者工作做得不细致,往往会形成集体之间以及群众之间的对立情绪,使人民政府的调解精神不能有效地贯彻落实。

鉴于这两种方式有这样的缺陷,所以,我们应该对林权纠纷解决的这几种类型的ADR方式进行完善。

三、林权纠纷ADR方式的完善及充实(一)林权纠纷现有ADR方式的完善第一,对于林权纠纷的当事人谈判,应当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三老”人员的作用。

村规民约是指民间自治组织自己确定的用来解决纠纷及树立良好村风的约定,用当中和睦共处的朴实的乡村精神来指导村民间林权纠纷的解决。

针对产权不明晰的林权纠纷,就要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的作用,通过他们找寻当年实地勘界的“老册子”,尽量挖掘历史,还原事实真相,使它真正在法律的指引下为调解林权纠纷作出应有的贡献,并用“三老”的威望说服争议双方。

通过这样的方式能较好地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引起的林权纠纷。

第二,林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①林权纠纷中的主要调解机构是山林权属纠纷办公室,简称“山林办”。

对于林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应对由政府委托的专门的林权纠纷调解机构——山林办进行完善。

目前我国各地对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能设置不尽相同,法定职权也不甚明确,作为政府委托的专门纠纷调解机构,应当尽快理顺体制,统一行政调解程序,并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专门性和技术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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