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档案抢救收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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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档案抢救收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8]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7.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档案抢救收集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29号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为有效推进地震灾区档案抢救收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震灾区档案抢救收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使我省档案事业遭受重创。

全省203个综合档案馆有118个不同程度受损,4个档案馆坍塌或濒于坍塌,56个档案馆被鉴定为D级危房;仅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就有近10万卷档案被埋,共375万卷档案处于D级危房之中,302万卷档案处于危险之中,档案保管保护的设备设施5511台(套)被损毁;地震灾区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也不同程度受到毁坏。

尤其是受灾档案中的羌族档案具有鲜明的民族色彩和地域特征,记录了许多原始的羌族文化和多民族和睦共居的资料,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非常珍贵,亟需抢救、转运、清理。

同时,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抗震救灾与四川人民面对自然灾害不屈奋起的真实反映,对今后工作查考、历史研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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