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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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三)无房职工
(4)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 买公有住房者(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 格购买住房者,不影响其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5)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者;
(6)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贴(不含住房公积 金、提租补贴)者; (7)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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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九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 贴。每建筑平方米补贴额为2700元。 差额补贴=每建筑平方米补贴标准×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现职务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原职务对应的 住房面积标准 职工实际住房面积已经高于原职务对应可享受住房面积 标准的,则按现职务对应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 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差额面积;职工实际住房面积已经 达到或超过现职务对应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 发放住房差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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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九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六)在渤海地区蓝苑小区(含军粮城农工新村未参与 模拟福利房的集资房者)或南海西部地区购买过集资房 的原企聘制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先扣除相应费用 。如夫妻双方均为海油系统内的员工,原则上从男方扣 减,若一方集资房优惠款已扣减,则另一方不再扣减。 渤海地区每建筑平方米扣除 100.79 元,南海西部地区 每建筑平方米扣除16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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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九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原为企聘 制的新劳动合同制无房职工、无房企聘制退休人员,在 本办法实施前,按每月900元乘以海洋石油企业在职工 作月数之和,扣除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放的企聘公积金 企业部分总额的50%后,一次性发给个人;本办法实施 后,依据岗位确定住房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三)其他新劳动合同制无房职工,依据岗位确定住房 补贴标准,本办法实施后按月发放。同时扣除本办法实 施前已经发放的企聘公积金企业部分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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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职工现住房面积的确定
(二)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已变更了权属关系 者,在计算住房差额补贴时,仍按原住房面积(含货 币补贴面积)计算; (三)已享受过实物分房,现已离异的职工双方均按 2000年7月15日确定的原住房面积计算; (四)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已分别分配到 住房或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者,在确定住房建筑面积 时,双方均按两套住房或货币补贴所代表的建筑面积 之和来计算。
前言
根据总公司的精神,由渤海公司于今年二月份启动 了制订补贴方案的工作,成立了公司领导小组和专项 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劳部并由过去从事此 项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经过半年多得工作,经过与 总公司多次反复的沟通,最终按照总公司的《中国海 洋石油总公司职工住房补贴指导意见》精神和总公司 人力资源部《关于统一住房补贴发放方案有关问题沟 通会的会议纪要》精神形成方案上报,并获得总公司 的(《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的批复》(海油总人[2011]588号))批复,原则同 意了渤海公司制订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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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九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五)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 ,因职务调整造成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含房改时货币化面积差 额补贴,下同)未达到总公司规定的标准或经总公司批准的所属单 位各地区标准的企劳制职工、新劳动合同制职工、内退人员和企劳 企聘制退休人员,可申请发放住房差额补贴。在职职工按现在职务 确定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职务确 定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按照总公司规定:夫妻双方一方为企劳制一方为企聘制,购买住房 时,如其住房面积的50%按照当地房改价格计算,另外50%按照 商品价格计算购买的,夫妻双方均认定为有房职工,享受未达标差 额补贴。核定原住房面积为享受房改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同时按 照原住房面积的50%扣减集资费优惠款,企聘制一方还需扣除企 聘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的部分的50%及相关配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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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原职务的认定 (一)原企劳制归并为新劳动合同制人员原职务是指总 公司2000年房改补贴时的职务; (二)原企聘制归并为新劳动合同制人员,原职务是指 进入海洋石油企业时确定的职务;
(三)以社聘制身份改制或转为新劳动合同制的人员, 原职务是指改制或实行新劳动合同制时确定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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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2011年1月1日(含)以后在册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 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一)无房新劳动合同制职工、无房企聘制退休人 员(包括无房企聘制参加改制或无房企聘制实行新 劳动合同制后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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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因职 务调整造成住房面积未达到总公司规定标准的下列 职工:新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企劳企聘制离退休人员 (包括企劳企聘制参加改制或企劳企聘制实行新劳 动合同制后退休人员);
(8)在军粮城地区参加集资购房补贴(即模拟福利房 进行的补贴)的职工。 (9)中海油服原物探公司曾参照福利房价格将住房分 配给个别企聘制员工,这类员工在此次住房补贴中应 视为有房职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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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二)住房未达标
住房未达标是指上述被认定有房的职工,房屋面积或货 币补贴面积未达到本人现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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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九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四)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在海洋石油企业实际工作 月发放,发放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本次住房补贴实施 前在海洋石油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25 年的,按 25 年 计发。原在海洋石油系统外的改制单位已经享受过住房 补贴的新劳动合同制职工,补贴年限要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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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三)已经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深 化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海油总计〔1998 〕43号)、《关于印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劳 制职工住房差额补贴办法>的通知》(海油总计〔 2000〕23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天津塘沽地区 企劳制职工住房差额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海油渤〔2000〕148号)等文件精神,住房面 积达到标准或住房面积差额已经补贴到位的职工, 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对已做结论与住房有关的人或 事此次不再复议。
(四)海洋石油系统外直接招聘的改制或新劳动合同制 人员,原职务是指进入海洋石油企业时确定的职务; (五)已享受异地流动住房补贴人员,原职务是指享受 异地流动住房补贴时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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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总公司所属单位正职120建筑平方米; 所属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100建筑平方米; 岗薪5级、6级、M6级、M7级、T5级及以上:100建筑 平方米; 岗薪7级、M8级、T6级:85建筑平方米; 其他员工:65建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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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八条 平方米补贴标准(平米补贴基准单价)
(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2700元。 (二)无房职工及住房未达标的职工的补贴,均按人 事关系所在地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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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九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无房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 M6级、T4级及以上职工: 1650元/月; M8、M7级、T5级、T6级职工: 1350元/月; M9级、T7级及以下职工: 1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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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一)有房职工 (1)以实物分配形式享受过福利住房,将现住房赠与 他人或通过房屋置换形式转让房屋所有权者; (2)婚前任何一方以实物分配形式获得福利住房,现 已离异,无论房产做何处置,双方均视为有房职工;
(3)已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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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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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三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核实程序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费用来源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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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职工住房补贴指导意见>的通知》海油总人〔2010〕 847号精神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统一住房补贴发 放方案有关问题沟通会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渤海 公司历年来的分调房原则及住房差额补贴政策等实际 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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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三)无房职工
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享受过单位福利住房,也未享受过住 房货币补贴者视为无房职工。
下列情况亦视为无房职工 (1)以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购房款全 额由个人出资者; (2)以赠与或继承等形式获得住房者; (3)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 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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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职工现住房面积的确定
(一)职工现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依据《天津市 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即:
高层和多层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 以1.3计算(等于职工购房的计价面积);
平房和非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 以1.15计算; 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建筑面积 ,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延续2000年住房补贴文件精 神)。
第九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八)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政策解答》的具体解释 ,目前承租军队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视同有房职工。 享受住房未达标差额补贴办法如下: 差额面积=现职务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原职务对应的 住房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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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九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七) 2000 年房改后职务发生变化且去世的住房未达 标的职工,按相应规定发放,并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支 取手续。无房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不管何种原因,一旦 离开工作岗位,从次月起停止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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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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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总则
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一)坚持职工利益、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兼顾原 则;
(二)坚持同一地区同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相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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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一)有房职工 职工及其配偶无论从何种渠道,以双方任何一方的名义 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及其住房差额补贴者,夫妻双方 均视为有房职工。 下列情况亦视为有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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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总公司的精神,公司于今年二月份启动了制订 补贴方案的工作,成立了公司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办 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劳部并由过去从事此项工作 的专业人员组成。经过半年多得工作,经过与总公司 多次反复的沟通,最终按照总公司的《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职工住房补贴指导意见》精神和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关于统一住房补贴发放方案有关问题沟通会的 会议纪要》精神形成方案上报,并获得总公司的(《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 》(海油总人[2011]588号))批复,原则同意了渤 海公司制订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4)享受过实物分房,购买房屋全部产权后,将其房 屋出售者;
(5)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及无偿 拥有或使用单位公有住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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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一)有房职工
(6)凡1993年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后因转制为 企聘制职工,参加过企劳制职工福利性分调房并享受 住房差额补贴待遇者; (7)1994年1月1日(含)以后来渤海公司的军队转 业干部等企聘制职工按企劳制待遇分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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