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025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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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0.00元/股调整为29.65元/股。

二、对《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30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70万股。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0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四、对《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光纤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进一步充盈公司主营业务的现金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所审议的事项。

独立董事:何祚文、陈彬、卢明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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