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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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丽琼,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邬文辉,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证券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集贤里1甲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太伟,辽宁省证券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荣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营口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勇健、于松波,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张勇健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查明:1993年3月1日,营口公司与江
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公司,后更名为华林公司)签订一份《包销江门公司融资债券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包销总额为500万元整的“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债券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10.5%;债券包销期限为1993年2月20日至2月24日,营口公司须在包销期限内将500万元购券款汇到江门公司指定的账户,款项到账的第二年对月对日为债券的到期日;营口公司负责债券的到期兑付,江门公司保证按债券到期日提前五天将债券本息汇到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营口公司和江门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准时划款,若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罚资金占有费;营口公司不提券,由江门公司开具免费代保管凭证给营口公司;债券包销完毕,江门公司按营口公司包销债券总额的40‰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包销兑付手续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于1993年2月23日将500万元购券款给付了江门公司。
江门公司于1993年3月10日将手续费20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4年2月21日将债券利息52.5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5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4年2月21日新签订的《包销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协议》项下营口公司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包销总额为500万元整的“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债券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3%,到期利随本清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债券包销完毕,江门公司按营口公司包销债券总额500万元整的65‰付给营口公司包销兑付手续费。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
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
江门公司分别于1994年3月28日和5月19日将两笔各为16.25万元,合计为32.5万元的手续费给付了营口公司。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5年2月21日将债券利息65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5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5年2月21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500万元,价格为面额的100%,利率为年利率13%,债券期限为一年,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要一次性还本付息;江门公司必须于1996年2月21日将债券本息款565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4%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计人民币20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2%的手续费10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
江门公司于1995年4月26日将手续费20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其没有给付增加的手续费10万元。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将债券利息65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5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6年2月21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5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3.5%,债券期限为一年,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要一次性还本付息;江门公司必
须于1997年2月21日将债券本息款567.5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2.5%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12.5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3%的手续费15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
江门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给付销券兑券手续费。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给付债券本息。
上述包销、购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时,江门公司并不持有约定包销、出售的有价债券。
1993年3月1日,营口公司与江门公司签订一份《包销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包销总额为1000万元整的“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债券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0.5%;到期利随本清;债券包销期限自1993年3月1日起至1993年3月3日止,营口公司须在包销期限内将1000万元购券款汇到江门公司指定的账户,款项到账的第二年对月对日为债券到期日;营口公司负责债券的到期兑付,江门公司保证按债券到期日提前五天将债券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05万元汇到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营口公司和江门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准时划款,若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罚资金占有费;营口公司不提券,由江门公司开具免费代保管凭证;债券包销完毕,江门公司按营口公司包销债券总额的40‰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包销兑付手续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于1993年2月4日将1000万元购券款给付了江门公司,江门公司于1993年3
月10日将手续费40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4年2月28日将债券利息105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1000万元债券本金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4年2月27日新签订的《包销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协议》项下营口公司给付10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包销总额为1000万元整的“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债券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3%,到期利随本清,江门公司保证按债券到期日将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30万元汇到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债券包销完毕,江门公司按营口公司包销债券总额的3.25%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包销兑付手续费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债券包销完毕,再由江门公司按营口公司包销债券总额的3.25%付给营口公司包销兑付手续费。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10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
江门公司分别于1994年3月28日和5月19日将两笔各为32.5万元,合计为65万元的手续费给付了营口公司。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5年2月27日将债券利息130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10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5年2月27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10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10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3%,债券期限为一年,江门公司必须于1996年2月27日将债券本息款1130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4.5%一次性付给
营口公司手续费计人民币45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2%的手续费20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10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
江门公司于1995年4月26日将销券兑券手续费45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其没有给付增加的手续费20万元。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将部分债券利息70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10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6年2月27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10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1000万元,价格为面额的100%。
利率为年利率13.5%,债券期限为一年,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要一次性还本付息,江门公司必须于1997年2月27日将债券本息款1135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2.5%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25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为债券总额3%的手续费30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10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
江门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给付销券兑券手续费。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给付债券本息。
上述包销、购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时,江门公司并不持有约定包销、出售的有价债券。
1993年5月5日,营口公司与江门公司签订一份《包销江门证
券公司融资债券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包销总额为500万元整的“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债券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的12%,到期利随本清;债券包销期限为1993年5月5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营口公司须在包销期限内将500万元购券款汇到江门公司指定的账户,款项到账的第二年对月对日为债券到期日;营口公司负责债券的到期兑付,江门公司保证按债券到期日提前五天将债券本金500万元及利息60万元汇到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营口公司和江门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准时划款,若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罚资金占用费;营口公司不提券,由江门公司开具免费代保管凭证给营口公司。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包销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债券包销完毕,江门公司按营口公司包销债券总额的55‰付给营口公司包销兑付手续费,其中35‰于江门公司收到款后的第一天汇给营口公司,余下20‰在90天后汇出。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于1993年5月10日将500万元购券款给付了江门公司,江门公司分别于1993年5月12日和8月13日将各为17.5万元和10万元,合计为27.5万元的手续费给付了营口公司。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4年5月27日将债券利息60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5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4年5月10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500万元,价格为面额的100%,利率为年利率13%,债券期限为1年,债券到期
后,江门公司要一次性还本付息,江门公司必须于1995年5月10日将债券本息款565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3%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15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3%的手续费15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江门公司于1994年5月19日将手续费30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5年5月11日将债券利息65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5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5年5月10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500万元,价格为面额的100%,利率为年利率13.5%,债券期限为一年,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要一次性还本付息,江门公司必须于1996年5月10日将债券本息款567.5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3.5%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17.5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2%的手续费10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江门公司于1995年7月10日将手续费17.5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其没有给付增加的手续费10万元。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债券利息。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5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
该笔债务抵销1996年5月10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500万元,价格为面额的100%,债券利率为年利率13.5%,债券期限为1年,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要一次性还本付息,江门公司必须于1997年5月10日将债券本息款567.5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1.5%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7.5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3%的手续费15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
江门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给付手续费。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给付债券本息。
上述包销、购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时,江门公司并不持有约定包销、出售的有价债券。
1993年5月12日,营口公司与江门公司签订一份《包销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包销总额为500万元整的“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债券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2%,到期利随本清;债券包销期限为1993年5月12日起至同年5月17日止,营口公司须在包销期限内将500万元购券款汇到江门公司指定的账户,款项到账的第二年对月对日为债券到期日;营口公司负责债券的到期兑付,江门公司保证按债券到期日提前五天将债券本金500万元及利息60万元汇到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营口公司和江门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准时划款,若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罚资金
占用费;营口公司不提券,由江门公司开具免费代保管凭证给营口公司。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债券包销完毕,江门公司按营口公司包销债券总额的55‰付给营口公司包销兑付手续费,其中35‰于江门公司收到款后的第一天汇给营口公司,余下20‰在90天后汇出。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于1993年5月17日将500万元购券款给付了江门公司,江门公司分别于1993年5月20日和8月20日将各为17.5万元和10万元,合计为27.5万元的手续费给付了营口公司。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4年5月27日将债券利息60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5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4年5月17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500万元,利率为年利度13%,债券期限为一年,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要一次性还本付息,江门公司必须于1995年5月17日将债券本息款565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3%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15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3%的手续费15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江门公司于1994年5月19日将手续费30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5年5月18日将债券利息65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5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
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5年5月17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5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3.5%,债券期限为一年,江门公司必须于1996年5月17日将债券本息款567.5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3.5%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17.5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2%的手续费10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江门公司于1995年7月10日将手续费17.5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其没有给付增加的手续费10万元。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债券利息。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5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6牛5月17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5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1%,债券期限为一年,江门公司必须于1997年5月17日将债券本息款555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4%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20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3%的手续15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5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
江门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给付销券兑券手续费。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
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给付债券本息。
上述包销、购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时,江门公司并不持有约定包销、出售的有价债券。
1993年10月14日,营口公司与江门公司签订一份《购买有价证券协议书》,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江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有价证券,总面额为300万元,价格为面额的100%,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2.5%,到期还本付息。
营口公司购买债券不提取现券,经商定款项按江门公司指定的账户入账,江门公司在收到营口公司所划款的次日,向营口公司开具代保管凭证,江门公司为营口公司免费代保管债券;债券购买完毕,江门公司按营口公司购买总额的10‰一次性支付购买债券手续费;此项债券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江门公司应于1994年10月14日支付债券到期本息337.5万元整,营口公司收款次日应将保管凭证退送江门公司;债券到期,由江门公司负责还本付息;如发生违约,江门公司无条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江门公司收到营口公司划款的当日即为债券的起息日,江门公司应将起息日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营口公司;营口公司和江门公司均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划付资金,若一方不能按期划付资金,则对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购买债券手续费协议书》,约定:在收到营口公司付款后,再由江门公司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按债券面额47‰的手续费,总金额为14.1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于1993年10月14日将300万元购券款给付了江门公司,江门公司于1993年10月18日将手续费17.1万元给付
了营口公司。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4年10月14日将债券利息37.5万元给付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3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4年10月20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3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双方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给付3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3%,债券期限为一年,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要一次性还本付息,江门公司必须于1995年10月14日将债券本息款339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6%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18万元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3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江门公司于1994年10月28日将手续费18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于1995年10月16日将债券利息39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3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5年10月14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3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3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3.5%,债券期限为一年,江门公司必须于1996年10月14日将债券本息款340.5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面额的2.5%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7.5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3%的手续费9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3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江门公司于1996年1月16日将手续费7.5万
元给付了营口公司,其没有给付增加的手续费9万元。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债券利息。
对于江门公司所欠300万元债券本金的债务,双方约定以该笔债务抵销1996年10月14日新签订的《购买有价债券协议书》项下营口公司给付300万元购券款的债务。
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向江门公司购买有价债券3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9%,债券期限为一年,江门公司必须于1997年10月14日将债券本息款327万元汇入营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江门公司按照发行债券现额的3%一次性付给营口公司手续费9万元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再由江门公司付给营口公司债券总额3%的手续费9万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营口公司以债务抵销形式履行了给付300万元购券款的义务,江门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给付手续费。
债券到期后,江门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给付债券利息。
江门公司于1998年1月21日将债券本金300万元给付了营口公司。
上述购买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时,江门公司并不持有约定出售的有价债券。
1994年2月22日,营口公司与江门公司签订一份《包销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协议》,约定:营口公司包销总额为500万元整的“江门证券公司融资债券”,债券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13%,到期利随本清;营口公司须在签约当日将500万元购券款汇到江门公司指定的账户,款项到账的第二年对月对日为债券到期日;营口公司负责债券的到期兑付,江门公司保证按债券到期日提前五天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