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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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9.10.27
•【文号】财企[2009]220号
•【施行日期】2009.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
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0月27日财企[2009]220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增强中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1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
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中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央企业围绕国家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开展重大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研发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规范透明、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四条技术创新资金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确定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重点支持中央企业实施以下国家重点技术研发任务: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二)国务院印发的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轻工、有色、石化、船舶、电子信息、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重点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研发任务;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确定的建设重点;
(四)《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国科发计字〔2006〕392号)确定的重大专项和关键技术;
(五)《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确定的高技
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07〕3662号)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
(七)其他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研发任务。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中央企业应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六条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支持研发机构实施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企业开展重大技术研发活动。

第七条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是指研发机构为落实国家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技术研发活动而改善研发条件。

包括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研发所需技术条件(设备)购置等。

技术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落实国家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而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研制、测试等。

第八条对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

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

对企业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30%。

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时,中央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申请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研发机构的评价意见;
(四)企业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五)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当年和下一年度投资预算,当年实际投资额及支出明细;
(六)研发机构已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三)企业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四)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前期技术开发情况、项目完成时间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水平、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等;
(五)当年项目研发费用预算及支出情况;
(六)申报项目已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规划、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及有关工作重点等,对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并将资金申请文件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

当年已获国家财政资金同类方式支持的项目,不纳入当年技术创新资金申报范围。

第十四条财政部组织对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文件及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国家科技发展工作重点、年初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审定资金支持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收到的技术创新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技术创新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年度终了,中央企业集团应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技术创新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具体包括:
(一)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对已获得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未按计划完成创新能力建设或开展研发活动,有关中央企业应将资金清算后上缴中央国资预算。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技术创新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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