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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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11.04
•【字号】吉市价发〔2014〕68号
•【施行日期】2014.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吉市价发〔2014〕68号市万信九年制学校:
你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九年制民办学校。

鉴于你校办学设施精良、师资力量优质、小班额办学、导师制服务等优越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经严格审核前期投入及办学成本,现将你校2014年秋季招生学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2014年秋季招生,小学部学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中学部学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学年22,000元。

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如遇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学费按照学期进行折算(入校未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二、你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捆绑收取。

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校内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
会的监督。

三、你校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

四、学校应当遵守《价格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积累相关财务资料,为正式确定收费标准奠定基础。

五、以上学费标准,为2014年秋季招生年度学费试行标准,试行期满前两个月,需重新申请核定新年度学费标准。

吉林市物价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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