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旅游经营(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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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旅游法》第52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⑤承担连带责任。《旅游法》第54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教学重点
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教学难点
旅游景区经营规则
教法学法
教法
1.问题教学法 :教师设置思考问题,以问题为线索,引导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分析和解决问题。
2.小组讨论法:以学生为中心,针对任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学生自主活动,活跃课堂气氛,加强学生对知识内容的掌握度。
3.“启发引导”教学方法
5.理论讲授法
学法
1.小组探究法:通过组内讨论学习,共同完成小组任务,在学习过程中充分调动每位组员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和求异思维,并培养团队协作的精神。
2.自主学习法:学生在课前通过超星泛雅平台自主学习微课、完成课前测试等,为课堂学习储备知识。
教学过程
教学过程
活动类型
活动描述
课前
导入
学习
(10分钟)




1.通过学习通APP考勤
2.点评上次课程的课后小测和历年真题中错误率高的题目。
3.回顾上节重点内容




1.登录学习通APP进行签到。
2.通过学习通APP完成课前小测。
3.反思不足。
根据自己课前测试的错误,反思自己课前学习的不足,重新思考测试错误问题的答案,回答教师提问。



开设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否则,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旅游法》第95条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游法》第31条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质量保证金制度法律化,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严格控制景区的门票等收费项目价格上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旅游活动日益成为人民大众普遍的需求。“门票经济”已不符合我国旅游业转型升级、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需要对这种模式做出适当调整,为此,《旅游法》对门票问题做出规定。严格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是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定价机制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在定价程序上,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为防止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变相涨价,在规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明确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授课教师
教学资源
课件、微课、学习通APP、微信等。
教学内容
一、概述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三、旅游景区经营规则
四、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规范
五、城镇和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的规则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概述
掌握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理解旅游景区经营规则
了解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规范
理解城镇和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的规则
教学重难点
《旅游法》第44条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2.旅游市场规则
《旅游法》第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1)政府通过制定标准,引导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市场规则,干预市场失灵。
(2)国家采取措施禁止旅游经营中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XX
课程名称:政策与法律法规
课题(项目)
7.4旅游经营
授课时间
2020-2021学年第1学期
周次
1 周 2 次
授课地点
D406
班级
2019旅游管理
3.启发教学法。根据学生的展示、讨论、点评等环节,及时发现学生行为、思想、观念不当的地方,并对其进行积极引导与启发,着力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
4.合作讨论法。通过
(1)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是实现景区旅游功能的必备条件。一般包括:住宿接待设施及其服务、餐饮设施及其服务、旅游购物设施及其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及其服务、医疗设施及其服务、景区交通设施,具体如供水、排水、供电、停车场、通信、公厕、垃圾箱、无障碍设施,以及景区区域界限、服务设施、游览解说系统、通用指示标识、旅游者中心、求助电话等。
由教师先提出问题,启发学生自主思考,教师再介绍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归纳总结出一般规律或概念。在启发引导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让学生成为知识与能力的主动构建者,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
4.“案例分析”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来解释所要讲授的教学内容并推动教学内容的发展与完善。
(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景区应根据其资源的特质和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包括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态公厕、旅游者容量控制、植被及绿地的保护、噪声的控制、空气质量的监控等,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实现生态文明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放各类型景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景区也应当遵守。
(2)安全设施及制度
景区要有安全设施及制度:
①场所的安全保障,如景区内道路交通、卫生、环境、山体、植被、物种或水域、雷电等自然环境危害的防范设备等;
②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如工程管线、游乐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
③针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制度等,如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安全警示标识、安全使用说明、紧急救援配置、景区流量控制等安全制度和预案情况、安全操作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状况及安全培训景区安全风险评估,是指运用各相关领域的科学、专业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景区本身及开放接待旅游者可能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景区是否具有针对性的抵御威胁的防护对策,有效地保护旅游者。
3.经营行为规范
《旅游法》第31条至第41条,规范了旅行社、导游与领队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了违反上述行为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矫正不规范的旅游市场,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师理论讲解:知识点3
三、旅游景区经营规则
1.开放条件
《旅游法》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是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是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是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违反《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法》第104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10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10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逐步免费开放。
公益性主要是指非营利性和社会效益。城市公园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成为其日常休息、锻炼和放松的重要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有利于完善我国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并充分利用其教育功能、发挥其社会价值的作用,符合世界文物展览业的发展趋势。
(3)门票价格公示、合并售票、减少收费的规定。
⑥履行报告义务。《旅游法》第5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16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⑦投保责任险
《旅游法》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47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70
分钟)




教师理论讲解:知识点1
一、概述
1.旅游经营者
(1)旅游经营者的含义
《旅游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2)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①履行旅游合同。《旅游法》第49条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景区的主要责任包括: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在其收费处、口处、网站,必要时还要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共媒体等途径公布最大承载量,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制订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做好各项预案;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旅游流量控制方案、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安全。




【课堂提问】:
何为旅游经营者?
通过学习通抢答功能,第一名回答问题,如果第一名回答错误,邀请下一个名次的同学回答问题。回答正确每题加平时成绩1分,回其答错误0分。其他同学通过学习通APP课堂提问模块线上答题,并获得相应的分数,系统会记录得分。作为期末成绩的平时成绩。




教师理论讲解:知识点2
②提供合格产品。《旅游法》第5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③不得进行商业贿赂。《旅游法》第51条规定,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4)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106条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3.承载量
《旅游法》第45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订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5)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门票管理
《旅游法》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 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 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3)在经营活动中以诚为本,公平确定与交易对方的权利义务,讲求信用,严格履行合同。
(4)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公平对待竞争对手,不得以虚假宣传、假冒他人标识、贿赂等不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5)旅游经营者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服务的基础上,为实现自身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在道德规范、商业伦理方面应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职工权益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责任。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1.旅行社及其经营业务范围
(1)设立条件
《旅游法》第28条规定了我国对旅行社实行许可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并规定了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2)经营业务范围
《旅游法》第29条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并且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遵守相关法规规定。
(3)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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