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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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3期2021年6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33No.3Jun.2021收稿日期:2021-01-1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的证据双向转化使用研究“(编号:
19CFX03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认罪认罚量刑从宽问题研究“(编号:2019M660914)㊂作者简介:单子洪(1989-),男,辽宁大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
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㊂监察法律制度改革(二篇)之一
论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统一
单子洪
(中国社会科学院㊀法学研究所,北京㊀100072)
摘要:在当前的纪检监察证据标准中,违纪审查证据标准与监察调查证据标准存在规范上的差异㊂
这种差异的存在不利于落实党中央 纪法贯通 ㊁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的要求,因此应当实现两种证据标准的统一化㊂根据当前的纪检监察职能运行机制,违纪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主体相同,程序上存在递进关系,且违纪证据与监察证据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形式上而非实质内容上,这说明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统一有充分的现实依据㊂实现证据标准的统一,具体要统一纪检监察证据的形式㊁完善纪检监察取证规范㊁统一纪检监察证明标准㊁完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体系㊂
关键词:证据标准;违纪审查;监察调查;统一
中图分类号:D926.3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8-4533(2021)03-0053-09
DOI :10.13975/ki.gdxz.2021.03.007
2018年,国家对反腐力量进行整合,成立了监察委员会㊂改革后,纪检监察职权得到了增强,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责任也随之加大㊂因此,监察委员会办理案件时如何依据证据认定事实至关重要,是否具有完善的证据标准体系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的质量㊂
根据纪检监察对象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党员监察对象与非党员监察对象㊂对于后者,监察办案流程是统一的体系,即由纪检监察机关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名义对其实施监察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留置㊁讯问等一系列监察措施,调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㊂然而,对于前者,在对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行使监察调查职能时,往往还要对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的违纪行为审查处置㊂这就涉及到纪检监察职能中违纪审查与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调查之间的关系问题㊂党中央明确提出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实现执纪和执法的贯通,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坚持纪法协同㊁实事求是㊁精准科学 [1]㊂而能否在证据标准的层面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员违纪㊁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效率以及认定事实真相的准确性,从而影响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与规范化的成效㊂基于此,本文就违纪审查证据标准与监察调查证据标准这两种证据标准的性质和差异展开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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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就两种证据标准应当面向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实现统一的依据进行论证,并提出实现统一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理论建议㊂
一、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概念
证据标准 的概念源于刑事诉讼法㊂学界通说认为, 证据标准 来源于中世纪欧陆地区的法定证据制度,即 每种证据的证明价值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具有法定数量的证据 [2]171㊂由于法定证据制度僵化事实认定,自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刑事诉讼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创造了自由心证事实认定的机制,即法律不预设证据的证明力,而要求法官根据理性㊁逻辑㊁经验㊁良心对案件事实得到内心确信㊂法国开启了自由心证制度的先河,而后续的研究都将自由心证制度作为刑事案件的 证明标准 而进行研究㊂我国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传统,建构了证据制度㊂但是,就案件事实认定而言,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作为理论指导,因此在证据制度上带有显著的唯物主义认识观的特征[3]31,进而反对以唯心主义为核心的自由心证,认为它 不符合我国的历史特点,在理论上违反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 [4]64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㊁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㊂ 学界据此将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㊁充分 作为证明标准,并进一步认为该证明标准是唯物主义认识观下 实事求是 原则的集中体现㊂ 实事求是 的认识观念意味着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可能像法定证据制度那样具备统一的标准,而是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㊂[4]56而后,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又围绕证明标准的内容展开了 客观真实 和 法律真实 的大争论,而 实事求是 的证据制度作为 客观真实 的具体表述用于证明标准理论㊂[2]212
然而,2014年后在 以审判为中心 的司法改革背景下, 证据标准 这一概念逐渐受到了关注㊂2016年,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贵州调研时指出: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通过强化大数据深度应用,把统一的证据标准镶嵌到数据化的程序之中㊂ [5]这是 统一证据标准 概念的首次出现㊂后来,孟建柱对 统一证据标准 的概念进行了修正㊂在2017年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他指出: 依法制定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并以此规范侦查㊁起诉㊁审判活动,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㊂ 并且进一步阐释: 基本证据标准指引要做到四个坚持:(1)坚持基本性㊂即只列明同一类型案件应具备的基本证据要求;(2)坚持阶段性㊂即对同一类型案件分侦查㊁起诉㊁审判阶段制定证据指引;(3)坚持递进性㊂即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越往后证据越充实㊁完善;(4)坚持差异性㊂即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实行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指引㊂ [5]由此, 证据标准指引 成为 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机制改革背景下的新的关于证据认定的基准㊂2015年后,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对刑法中所规定的个罪制定了批捕㊁审查起诉㊁审判等基本证据标准指引㊂
从 证据标准指引 概念的出现来看,新时期我国的证据制度已呈现规范化㊁统一化㊁结构化㊁系统化的倾向,即不再囿于实事求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㊂虽然这种统一尺度被一些论者诟病为 新法定证据主义 ,但至少从目前来看,证据标准的提出是契合 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机制改革的需要的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3条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界定为: 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㊂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所应发挥的作用是有特定范围的,其针对对象也是限定的,监察活动的阶段也是特定的,不是覆盖整个诉讼制度的㊂而在这限定的范围和阶段之中,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不仅具备可行性,且是必要的㊂因为单是 证据确实㊁充分 的标准,难以满足监察机关办案的特殊化需求,也无法响应国家大力反腐的刑事政策需要㊂因此,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证据标准的概念更加契合监察45
机关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而研究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内容等相关问题也更具实际意义㊂综上所述,纪检监察证据标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过程中,所必须要参照的基本证据规范的总和㊂这些证据规范不仅要包括如何审查证据㊁运用证据的静态标准,还包括应当如何取证㊁如何固定证据等动态标准㊂
二、两种纪检监察证据标准规范上的差异
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公开规范主要来自于‘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㊂根据‘监察法“第33条的规定,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㊁书证㊁证人证言㊁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㊁视听资料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㊂监察机关在收集㊁固定㊁审查㊁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刑事诉讼与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则亦是监察调查的重要证据规范㊂此外,1991年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㊁鉴别㊁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违纪证据规定“)是违纪审查证据标准的重要规范,至今仍有效力㊂考察这些党规㊁法律的内容,会发现违纪审查的证据标准与监察调查的证据标准在规范的层面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察证据与违纪证据种类的差异
‘监察法“第33条规定的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㊁书证㊁证人证言㊁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㊁视听资料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㊂这意味着对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阶段必须全面采纳,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㊂[6]168以上几种证据可以被视为由‘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证据的法定分类㊂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所规定的刑事证据种类相比,‘监察法“第33条的规定少了第四项 被害人陈述 ㊁第六项 鉴定意见 和第七项 勘验㊁检查㊁辨认㊁侦查实验等笔录 三种法定证据㊂即‘监察法“第33条所规定的监察证据种类范围要小于‘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种类㊂那么,应当如何理解 等证据材料 的 等 字?本文认为,第33条 等 字的理解应当为等外等,即本条规定是开放式列举㊂有学者指出: 所有法律规范必然要留有解释的空间,在解释空间之内,可以赋予同一法律规范不同的涵义 这里的等字只能理解为列举未完㊂ [7]从我国其他法律的文本模式来看,带有 等 字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弹性条款的列举,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创造空间,同时解决因法律规定没有覆盖到而导致的特殊案件适用法律产生的难题,亦可间接提高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水准㊂因此,监察证据的法定种类,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列举的种类㊂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获取的违纪证据,党内法规亦对之作出种类上的规定㊂如‘违纪证据规定“中第2条规定: 证据包括:物证㊁书证㊁证人证言㊁视听材料㊁受侵害人员的陈述㊁受审查党员的陈述㊁鉴定结论㊁勘验检查笔录㊁现场笔录㊂ 根据此规定,首先违纪证据中包括了 受侵害人员陈述 这一证据形式,‘违纪证据规定“将其解释为 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 ,实践中一般以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笔录形式予以固定㊂这是因为,首先,党员可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行直接侵害个人权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在党内纪律检查过程中,有必要将受侵害人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其次, 现场笔录 是指纪检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是行政证据的一种㊂以上表明违纪证据的法定种类与‘刑事诉讼法“第50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是不同的,很明显违纪证据的范围要大于监察证据的范围㊂
(二)监察调查与违纪审查取证规范的差异
对于监察调查取证规范而言,监察调查指向职务犯罪,因此调查措施实施的规范应当严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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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监察法“以及‘执纪工作规则“的取证规范㊂具体而言,取证规范包括:谈话㊁讯问㊁询问㊁留置㊁查询㊁冻结㊁搜查㊁调取㊁查封㊁扣押(暂扣㊁封存)㊁勘验检查㊁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㊁通缉㊁限制出境等措施㊂此外,对于所有纪检监察案件,在进行谈话㊁搜查㊁扣押(暂扣㊁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中,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㊂对于违纪审查取证规范而言,违纪审查指向违纪行为,因此除了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相重合的严重违纪行为采取‘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外,还包括对一般或轻微的违纪行为采取谈话㊁函询等措施,以及在初步核实阶段采取的谈话㊁调档㊁查阅文件资料㊁鉴定勘验㊁技术调查等各种措施㊂对比监察调查措施,违纪审查措施的规范严格程度要低于监察调查措施㊂例如,违纪审查调查程序启动之前对违纪情况核实而进行谈话的,未规定要全过程录音录像;初核阶段中,可以采取大多数调查措施,但是没有对涉案财物扣押㊁查封的权力;在询问证人㊁收集证人证言时,由证人书写内容,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他人或调查取证人代写的规范;在实践中,一般在正式的审查调查程序启动前,以 纪律检查委员会 名义形成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不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仅作为违纪处分的认定依据㊂以上表明在取证规范上监察调查与违纪审查并不一致㊂
(三)监察调查与违纪审查证明标准的差异
‘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案件的审理标准,因其涉及到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评价,所以审理标准即监察调查的证明标准㊂第33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审查㊁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㊂这意味着监察调查收集证据后,对证据的认定和评价,必须要面向刑事审判的标准,即 证据确实㊁充分 的标准㊂监察调查完成后认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㊂ 认为构成犯罪并移送 的认定标准,也必须遵守第33条的规定㊂一个类似的例子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㊁充分,即与有罪认定的审判标准相同,而 审判中心主义 为这种公安侦查㊁监察调查的认证标准必须面向刑事审判标准的法律规定奠定了法理基础,因此监察调查的证明标准就是刑事审判的 证据确实㊁充分 证明标准㊂但对于违纪审查的证明标准,根据‘执纪工作规则“第53条,作出纪律处理或处分的标准是 事实清楚㊁证据确凿㊁定性准确㊁处理恰当㊁手续完备㊁程序合规㊂ 其内容与 证据确实㊁充分 的刑事审判证明标准在表述上存在明显的区别㊂有人指出: (违纪的证明标准)虽然宏观上与 证据确实㊁充分 一致,但并不意味着违纪案件可以套用刑事审判关于职务犯罪的证据要求 由于违纪事实的认定是以党员对党忠诚的纪律要求为基础的,违纪构成要件的标准要低于职务违法犯罪㊂ [8]据此, 证据确实㊁充分 的监察调查证明标准其实要高于违纪处分的证明标准㊂ 证据确实㊁充分 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链严密地闭合㊁锁定案件事实,需要审判人员综合证据得到唯一性㊁排他性的结论㊂违纪审查的证明标准中,全部证据的体量要小于监察调查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㊂尤其是职务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时,也可以作出违纪处理㊂[8]这是二者在证明标准规范上较大的区别㊂
三、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统一化的现实依据
从‘监察法“第33条的规定来看,监察证据标准要面向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那么从文义解释的层面而言,纪检监察的证据标准就应该是一元化的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㊂然而,纪检监察体系中监察调查证据标准与违纪审查证据标准在规范上存在着明显差异,如果这种差异的现实情况持续下去,将不利于执纪和执法的贯通,不利于形成反腐力量的合力,延宕推进 三不 一体化建设的步伐,也会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员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过程带来现实困难㊂因此,纪检监察证据标准有必要实现统一㊂根据当前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模式以及处理案件的程序,统一证据标准有其现实依据:
(一)监察调查与违纪审查的主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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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原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人员转隶到纪检机关,形成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局面㊂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组成结构实现了扁平化,按照纪检监察的办案程序形成了新的组织内设结构㊂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为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内设职能部门中,以第一至第十一监督检查室㊁第十二至第十六审查调查室行使违纪审查以及职务违法犯罪监察调查的主要职能㊂虽然纪检监察机关为实现内部监督制约而将监督检查职能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但从纪检史来看,自1978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重建以来,负责监督党纪㊁履行纪律审查职能的部门就只有纪律检查室,为了形成内部制约机制而另设案件审理室㊂[9]后来随着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不断建设,形成了现在第一至第十六纪检室的格局㊂因此,虽然内部有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区分,但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的职能几乎相同,都要依纪依法履行监督工作,具有执纪审查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调查职能,有权提出监察建议㊁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移交案件审理室处理;而案件审理室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审理调查的以及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报批的案件㊂
由此可见,纪检监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职能并不是根据案件是违纪还是违法犯罪的性质,而是根据纪检监察的办案流程来划分的,违纪审查与监察调查的主体是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室的办案人员,基本上是 一套人马 ㊂如果将纪检监察证据标准划分成违纪审查证据标准和监察调查证据标准,将会导致同一班办案人员要以两种不同的证据标准为指导规范处理案件,这既不合理,也没有必要,更拖沓办案时间,浪费纪检监察资源㊂因此,违纪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主体相同,是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统一化的重要根据㊂
(二)违纪审查程序与监察调查程序是递进的关系
根据‘监察法“以及‘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以及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时亦遵循着立案 审查调查的基本逻辑:首先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信访部门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材料进行处置,然后进入初步核实程序,即就问题线索进行了解㊁核实,在初核阶段就要有调查人员对违纪以及职务违法犯罪的相关事项进行外围取证㊂初核阶段后认为确有违纪或违法犯罪事实的,则进入审查调查程序,并采取一系列调查措施,完毕后要形成调查报告,移送案件审理部门㊂如果不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则直接进行纪律处分;如果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则要移送监察机关审查起诉㊂
从纪检监察的办案程序可知,违纪审查程序与监察调查程序并非相互独立,互不干涉,而是逻辑上递进的关系㊂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来看,其更重视案件办理的高效流转以及内部制约:无论是违纪案件还是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其工作程序必须要遵循 受理ң线索分流ң初核ң立案审查调查ң审理 的工作流程㊂违纪审查和监察调查都要在初核阶段后经过立案程序方能启动,经过审查调查阶段后根据调查结果,由案件审理部门决定违纪处分,涉及职务犯罪的则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㊂这种逻辑递进关系的办案程序与纪检监察调查权的性质有关:调查权的属性既包括追究犯罪的职务侦查性质,亦包括党内纪律监督的性质㊂它的指向是多元化的,而非一味像刑事侦查那样只追求定罪量刑的结果㊂多元的价值指向的实现依赖于对案件事实的发现与核清,在案件事实不清楚之前,不可能根据案件性质进行违纪审查和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分流㊂
因此,纪检监察的办案程序并不分离违纪审查和监察调查,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制定两种证据标准㊂相反,如果缺少统一的证据标准,将会形成 一套程序,两种参照 的尴尬局面,十分不利于纪检监察人员办理案件,也不利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程序进行有效的监管,更影响案件审理部门对整体证据的认证工作,影响对涉案人员的公允裁断㊂所以,两种证据标准的二元分立实际上与现实的纪检监察的工作程序格格不入㊂逻辑递进的办案程序特征决定了纪检监察必须参照统一的证据标准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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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察证据与违纪证据分立的形式化
根据‘监察法“以及‘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被授权采取谈话㊁讯问㊁询问等获取言词证据的调查措施,来获得涉嫌违纪㊁职务违法犯罪的相关信息㊂有人总结了几种言词证据笔录的形式:在案件初核阶段,对涉嫌违纪党员可与其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形成谈话笔录,此时的笔录抬头是 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与之谈话时的笔录抬头是 纪律检查委员会 或 纪律检查委员会㊁监察委员会 双头㊂一旦认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会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留置㊁讯问的调查措施,形成讯问笔录,此时的笔录抬头一般是 纪律检查委员会㊁监察委员会 双头㊂一般来说,只有 纪律检查委员会 的谈话笔录,并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可以成为违纪处分的证据㊂[10]从这种描述来看,违纪审查所依据的违纪证据形式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监察证据形式存在区别,这也为两种不同证据标准的存在提供依据㊂
但是,若考察违纪证据与监察证据的实质内容,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实际上并无较大的区别:‘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多种党员违纪行为以及违纪处分的种类,其与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行为具有相似性,只是情节严重程度存在区别㊂若行为主体是中共党员,那么‘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与职务犯罪行为是一种种属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即职务犯罪行为是一些严重违纪行为的特殊表现㊂例如,第85㊁88条规定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㊁礼金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㊁股权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行为,与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行为就存在重合之处㊂在证据问题上,严重违纪行为的证明必须要满足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做到主客观相统一㊂而在刑事司法中判断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是否有罪,也必须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㊂证据的内容必然要明确指向行为构成要件,全部证据也必须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锁定案件事实㊂实务中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意识到违纪行为已经严重到涉嫌职务犯罪时,谈话的导向通常会去切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㊂从这一点来看,违纪证据与监察证据在实质内容的指向是一致的㊂
根据传统的证据法理,证据三大属性中,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形式方面,而实质方面则体现在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上㊂严格证明规则要求证据必须以法定的形式承载,如果不满足合法性的要求,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㊂根据这样的理论,违纪证据与监察证据分属两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在言词笔录上,实施纪检监察职权的抬头不同,就意味着证据的形式完全不同㊂但在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上,由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与职务违法犯罪存在重合之处,在证据上其内容是一致的㊂对于严重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与刑事证据规则并无太大差异㊂这就造成了真实性和关联性相同的证据,却要因合法性要件上的区别而必须将证据内容拆解使用,为此就要构造两种不同的证据标准的局面,这明显是不合理的㊂在为了严格区分合法性要件而可以割裂证据的实质内容与统一合法性要件㊁保持纪检监察证据三大属性的统一二者之间选择,应当作出怎样的判断,不言而喻㊂
四、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统一化的实现
那么该如何统一纪检监察证据标准?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经过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已经形成了一套体系化㊁系统化㊁旨在促进准确发现事实真相㊁形式完备的证据标准体系㊂当前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体系并非一蹴而就地建设完成,而是经过多重历史教训与实践经验,并由理论详细分析研究㊁权衡司法现状而总结出的㊂党中央多次强调,对纪检监察职能的行使要 高标准㊁严要求 ,因此统一的纪检监察证据标准面向刑事证据标准,不仅能实现 纪法贯通 ,使执纪执法工作合理化㊁科学化,还可以体现从严治党的一贯方针㊂为了实现两种证据标准的统一,必须进行以下的工作:
(一)统一纪检监察证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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