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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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基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企业基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企业成立基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基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 制定和修订基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4. 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5.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第六条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 负责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计划;
2. 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4. 处理安全生产隐患;
5.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
进行安全检测。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掌
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六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在职员工应每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治理
第十八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对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