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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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作者:余贵林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
占有为占有人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占有是否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法益,尤其是占有人是否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应交由作为权利救济法的侵权责任法去解决,并非权利确认法的物权法的使命。
比较有意思的是,占有是否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法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并不清楚,而《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则明确规定,“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即便是非绝对权,占有因占有权而得到强化,在法律上应当视为一项绝对权,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此,学说并无异议。
没有占有权能的无权占有,是否也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占有人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一、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学说
在大陆法系,关于占有的侵权法保护,存在两种模式: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
《瑞士民法典》和《澳门民法典》是通过立法确认占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典型。
《瑞士民法典》第298条第2项规定,“妨害占有之诉,以排除妨害,禁止妨害人继续妨碍及请求损害赔偿为内容。
”《澳门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保持或回复占有之占有人,有权就因占有受妨碍或侵夺而遭受之损失收取赔偿。
”《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占有的侵权法保护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采取司法保护的模式。
关于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学者之间存在分歧。
但有一种观点值得重视。
这种观点认为,“凡在法律规范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收益权(如民法典第987条以下、民诉法第721条、765a条)时,其占有均可视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之)‘其他权利’。
”根据(修订前的)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这里的无权占有人应当为善意占有人。
作为恶意占有人,法律并未赋予其具有金钱价值的权能,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事实并不具有归属利益,因此不应当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台湾地区,学说上也存在不同意见。
多数人认为,占有(包括恶意占有)应受侵权保护,其主要理由在于,占有人基于占有事实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侵害占有系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王泽鉴教授进一步指出,无权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并无使用收益之权能虽不能请求使用收益的损害赔偿,但对于支出费用的损害及责任损害,依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我国的立法与学说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确认了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解释上,有的不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笼统地认为占有虽非权利,但也属于法律保护的一种财产利益,占有人可得主张的损害包括使用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和责任损害。
也就是说,无权占有人也可以主张上述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的认为,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占有的主体,仅限于有权占有和善意的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三、检讨与建议
(一)基于解释论
文义解释对《物权法》第245条文义的正确理解毫无助益,体系解释可能是一种有益的解释方法。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即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同时也是《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所规定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因此,占有事实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所保护的客体,当无疑问。
无权占有人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呢?在侵权法上,任何一部侵权行为都只会赋予自身遭受损害的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
比如如《荷兰民法典》第303条规定,“欠缺充分利益的人不享有诉讼权利。
”又比如,在苏格兰法,“诉讼当事人特别是主张权利的人必须能够证明权利或利益的存在。
”在我国《物权法》,无权占有人能够主张哪些利益呢?
无权占有人不能主张对于占有物没有使用收益权。
第一,《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无权占有人不能主张时效利益。
第二,《物权法》没有占有态样推定的规定,占有人不能依据占有态样推定主张自己为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有使用收益权。
根据《物权法》第243条,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这是对善意占有人使用收益权的根本否定。
善意占有人对于第三人没有必要费用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243条仅规定善意占有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占有物被他人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不能对于占有物权利人行使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占有人是否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本文持否定态度。
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人只能向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后,不可能再向善意占有人承担责任。
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指向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除非有保全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必要。
恶意占有人没有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了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占有物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毁损灭失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人既可以向恶意占有人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恶意占有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果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人向恶意占有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因第三人是终局责任人,恶意占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文看来,恶意占有人对于第三人的追偿权,为不当得利债权,其能够主张的,非自己所受的损害,而是第三人因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人履行侵权责任所受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的框架内,仅有权占有人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基于立法论
本文认为,《物权法》第243条应作适当修改,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占有人,并承认善意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从而赋予善意占有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
理由如下:
第一,推定占有为善意,是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必要之举。
在传统民法,推定占有人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并不完全是为取得时效制度提供制度安排。
善意与否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当事人欲自证其主观为善意,实属不能。
为此,《瑞士民法典》第3条第项才规定,“依照本法以善意所进行的行为,其法律上的效果,应推定为善意存在。
”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是,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善意占有的推定。
第二,否定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理由并不充分。
立法者认为,传统民法所规定的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权与收益权,是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相关的,如果善意占有人保留孶息,就不能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与《物权法》目前的规定法律后果区别不大,并且可以使法律关系更加简化,便于操作。
應当看到,否定善意人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并未使法律关系更加简化,便于操作,而是使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如果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人不行使其返还请求权,善意占有人不能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更不能基于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所有权,占有物将处于在法律上归属明确,但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无从发挥的境地。
第三,否定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将使善意占有人蒙受不测的损害。
善意占有人既然不知并且也不应知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对于占有物进行正常的使用收益甚至消费,符合人情。
如果善意人对于所收取的孶息全部予以返还,对于善意占有人未免苛刻。
第四,否定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善意占有人虽然非真正的权利人,但其对于无权占有不知情并且无过失。
而且在在多数情况下,占有人即占有物的权利人能。
为使权利人能够正常使用其物,传统民法才推定占有人为善意人,并且规定善意占有人在其行使的权利范围内对于占有物有使用收益权。
如果否定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可能发生如下问题:即便是有权占有人,在使用财产之初,也会对自己的权利发生:我是否真的有使用收益之权?将来我是否会面临他人的原物和孶息返还请求权?这种对的权利疑问和困扰,将妨碍日常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如果立法承认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有使用收益权,善意占有人既享有归属利益,该归属利益被侵害的,自然可以依《侵权责任法》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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