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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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11月4日《南方都市报》载:日前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们代表4000多名大一新生,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媒体称这一协议为“生死协议”。

问题:请根据你所掌握的民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分析上述材料,谈谈你对于这则“生死协议”效力的看法。

(不少于400字)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由校方草拟,又未将重要而敏感的条款与学生协商,协议中的第10条内容,显然属于格式条款,这一条款的内容,明显加重了学生的责任,减轻了校方责任,使学生与校方在协议中不能享有公平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照这一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所签协议书中第10条内容,显然违反了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而在在签订这份协议书的时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允许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不承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特殊地位。

二、论述题
请查找相关资料,结合平等原则的发展过程,谈谈你对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含义的理解。

(不少于400字)
答: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某工厂工人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

刘某冒用同厂工人王某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告该工厂,该工厂工人纷纷议论王某嫖娼的事情。

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何种权利?(AB)
A.名誉权B.姓名权C.荣誉权D.名称权
2、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BCD)。

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
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
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
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
3、某大学对严重违反校纪、非法同居的大学生甲、乙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以
内部文件形式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

师生们对此议论纷纷。

对该大学行为应如何定性?(D)
A.侵犯甲乙的隐私权
B.侵犯甲乙的名誉权
C.侵犯甲乙的受教育权
D.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
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B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5、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

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

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准。

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

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

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CD)
A.生命权B.肖像权C.名誉权D.隐私权
二、论述题
1、请谈谈你对设立人身权制度意义的认识,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人身权制度提出你的看法。

答:人身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权。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对人身权予以有效地保护,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普遍做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些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一)有助于人类的繁衍和发展(二)有助于保护人格尊严、实现人的价值(三)有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
完善人身权立法的看法: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规定,即便如此,我国人身权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1.对一般人格权未作规定。

2.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协调。

3.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善。

4.对人身权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5.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因针对以上缺陷首先能够对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完善人格权和身份权相协调,完善对人格权的立法等法律规范那么对我国人身权的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三、案例讨论题
1、张某和陈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扁担打在张某的右腿上,张某的右腿是假肢,在击打之下破损。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陈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假肢是其所有的财产。

因为假肢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可以作为商品从市场上购得的,其作用与拐杖的作用类似,都是肢残者赖以行动的工具。

因此,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人身权中的身体权。

理由在于,假肢不同于其它商品,不能随意买卖。

另外,被告在打原告右腿时,并不知道它是假肢,其主观目的是令原告的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而不是希望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此,请结合你所学到的人身权法律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假肢到底是财产,还是身体。

通常身体权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的权利。

要理解身体权,必须弄明白什么是身体。

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

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等。

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

对此有一个判断原则,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
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

本案张某的假肢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物,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是财产。

故陈某侵害的是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2、2003年7月,某县老干局根据该市市委办公室通知,向老干部李某收集其所获得的“朝鲜民主共和国三级勋章、全国解放奖章、战斗英雄奖章、淮海战役、渡江战役纪念奖章各一枚及证书各一本”。

并出具了收条,准备参加该市市委举办的老干部功绩展。

在送展途中该县老干局不慎将所有证书和奖章遗失。

事后,李某到总政治部和原部队申请补发奖章,均未有结果,为此,李某将县老干部管理局告上法庭。

请根据有关人身权理论分析上述案情。

答:荣誉是国家或有关组织依据一定程序对某一特定主体的某一方面活动进行的良好评价,是公民或法人在生产劳动和各项工作中成绩卓著所受到的表扬、奖励。

荣誉只能依据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不得诋毁或非法剥夺。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由此可见,荣誉侵权只能表现为对当事人享有的荣誉权进行非法剥夺和诋毁,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

就本案事实,被告遗失的仅仅是具有证明和纪念意义的实物,是原告荣誉权的载体,原告的荣誉并未因为奖章、证书的遗失而受到诋毁或非法剥夺,被告在主观上也无此故意,根据该条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

从表面看,奖章、证书的遗失,使原告无法直接展示其所获荣誉,其荣誉权的行使似乎是受到了妨碍,似乎是符合“妨碍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构成侵权”的规定。

但是向人们展示奖章、证书仅是原告行使荣誉权的一种比较直接的方法,而非是唯一的方法,原告可通过有关单位的说明和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以达到行使荣誉权的目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原告荣誉权的行使并没有受到妨碍。

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

因此,被告老干局心爱在客观上遗失了原告奖章、证书,但在主观上不是故意,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荣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的不慎遗失没有侵犯原告的荣誉权。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三
一、案例题
1、甲将其所拥有的房屋卖给乙,乙在付款后并没有搬入住,双方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1)如甲后又将该房屋高价卖与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则甲对乙构成的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2)如甲后又低价将该房屋卖与好友丁,双方办理了过户,丁事先也已知道乙购屋的事实,则丁能否取得所有权?
答:(1)甲对乙是违约行为。

因为甲和乙并未办理合法的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因此此交易的房屋法律意义上还是甲所有,所以不能算侵权;但甲与乙确实达成口头协议,因此甲后来将房屋卖给丙为违约行为。

(2)丁不能取得所有权。

因为甲将房屋卖给丁的时候丁知道此房屋为甲卖给乙的,在这种情况下丁低价将房屋购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某甲在二手市场买了一部货源不明的自行车,并从销售员处得到一张所谓发票,上面有二手货商的电话等。

某日,某乙看到甲的自行车,认定是自己以前被盗窃的,虽然当时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购买凭证,但能较准确说出该自行车的一些特征。

1、如果某甲知道那部自行车是赃物,但不知道原车主是谁,则其购买该自行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买卖?如果他不知道自行车是赃物,是否属于善意买卖呢?
2、如果证明了自行车确实是某乙的,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无偿归还?
3、如果你是某乙,最后无法谈拢,该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如果甲知道自行车是赃物且购买,则不属于善意买卖;如果不知道自行车是赃物,属于善意购买。

2.乙有证据就可以无偿索要。

3.向派出所报案,拿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购买时的商场售货员等人证,即可!
二、材料分析题
材料:国内最成功的大型网络游戏《传奇》,目前已拥有7000万注册用户,市场庞大,影响深远。

在《传奇》的世界中,游戏玩家们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争夺爵位、宝物、武器、装备、工具———这些虚拟世界的虚拟财产,而相互“厮杀”、“殊死搏斗”。

很多玩家还将赢来的各种虚拟财富在网上黑市拍卖,然后在网下套取现金。

请对于网络中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不少于400字。


答: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意见分歧都很大,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如OICQ号码应当归用户所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应当归玩家(用户)所有。

韩国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21]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即无论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都归网络服务提供商(ICP)所有,而玩家(用户)仅仅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运营服务商(ICP)较为合适,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平衡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

原因如下:从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电子合同的约束,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如电子信箱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而用户就是在享受服务的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相关的义务。

无论是虚拟网络本身,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客户拥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是一种服务的义务,运营商利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也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

用户的电子信箱因为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被盗后请求恢复,或者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后请求运营商返还等,其实质上是用户要求运营商继续提供同等"程度"或"级别"的服务,并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民法专题作业四
一、选择题
1、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园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 B)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推定责任
C、公平责任
D、过错责任
2、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3、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

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

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C)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4、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乙应赔偿用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5、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

对乙的行为,(B)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6、甲是歌星,与乙签有演出合同,丙与乙是竞争对手,也想与甲签订合同,遭到甲的拒绝。

在甲履行演出合同的前日,将甲非法拘禁,导致演出没有照常进行,乙遭受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困饶,对于乙受到的损害,丙(C)。

A、赔偿乙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
B、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但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C、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D、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也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7、根据损益相抵原则,下列利益不可以从损害额中扣除的是(B)。

A、王某买的饲料中含有有害物质,导致王某饲养的猪死亡,王某将死猪卖得600元。

B、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被张某打伤,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元。

C、赛马时,骑手策马,导致马匹力竭而死,但是马赢得了该次比赛的奖金1万元。

D、杨某的车被王某的车撞坏,车全损,车上的零部件卖了2000元。

8、王某失手将致李某(15岁)打死,王某应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等于(A)。

A、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的20倍。

B、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的19倍。

C、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的20倍。

D、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的19倍。

二、简述题
1、2002年3月,刘玲在正常穿过马路,被一辆出租车刮了以下,将提包刮破,身体受到轻微的损伤。

刘玲要求出租车司机王凯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要求司机公开赔礼道歉。

司机只愿意赔偿损失,不愿意公开道歉。

刘玲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司机赔偿其所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外,还要求司机公开道歉。

问:本案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答:在我国交通事故侵权原则上都是按照受害人的直接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的情况下,并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可以使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肇事,受害人除了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外还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

此时除了应当给予受害人受到的经济损
失的补偿外,还应当对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予以响应的救济。

但对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肇事人并不存在任何侵权故意而且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甚为轻微的情况下,给予经济损害赔偿就足以填补受害人的伤害,此时,赔礼道歉已经失去了它所应救济的对象。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不宜支持刘玲要求司机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质。

数人必须都实施了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

如果某一个人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质,他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加害人
2、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

真正的加害人只是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之一或一部分,而其他参与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并不是真正是加害者,但是无法辩明谁分是真正的加害人。

3、共同过失。

共同危险行为都没有致人损害之故意,但数人都有过失,即疏于注意义务的过失。

共同过失是数个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责任之基础。

三、案例分析
1、1998年,邹全保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后经法院调解。

当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后,邹全保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邹全保外出躲避,法院要求该村村委会协助执行。

在村委会的协助下,法院执行人员将属于邹全保的部分财产查封。

邹全保以查封财产的价值超过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并无理的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

1999年4月11日下午,邹全保酒后闯入村委会办公室,砸扩音器、玻璃、验钞机和电话机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

问题:邹全保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答:本案邹全保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损害财物罪,因此邹全保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而非亲权行为。

2、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口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

广告牌高2.5米,宽1.2米,重达12公斤。

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两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飘移10余米后下落,击中正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

李某工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共计1000余元,误工费300元。

出院后,李某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问: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以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为抗辩事由。

吉祥大酒店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因为,在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并没有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其服务员是不负责任的将广告牌靠墙放置,主观上有过失。

故应认定吉祥大酒店有过错,依过错责任应由酒店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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