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盗物业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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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盗物业应负的责任
案情:
三个⽉前,单某与⾃⼰所在⼩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份物业服务协议,并当场缴纳了为期⼀年的车辆停放、保管费⽤。
谁知,仅过了⼀个星期,物业公司因与部分业主发⽣争执,私⾃撤离了包括保安、停车场管理⼈员在内的全部员⼯。
当天晚上,单某停放在指定地点的价值19万余元的⼩车被盗,且经公安部门侦查⾄今也没有发现任何线索。
专家说法:
单某有权要求物业退回所交费⽤并赔偿损失。
⼀⽅⾯,从物业服务合同上看,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单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物业公司即具有责成相关⼈员对单某停放在指定地点的⼩车进⾏看护,确保单某的⼩车不受损害的义务,但其却在没有通知单某的情况下,私⾃撤离相关⼈员,使单某的⼩车处在⽆⼈看护的状态,并最终导致单某的⼩车被盗甚⾄⽆法追回,明显因违反⾃⾝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该法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即如果物业公司不愿继续履⾏与单某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则其必须退回单某所交的、扣除⼀个星期以后的剩余费⽤,并承担已经造成的⼩车被盗损失。
另⼀⽅⾯,从保管合同上看,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偿的,保管⼈证明⾃⼰没有重⼤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单某已经向物业公司缴纳费⽤,表明单某与物业之间是⼀种有偿的保管服务合同,这也就决定姑且不论物业公司私⾃撤离⼈员,存在明知可能造成损害却听之任之、放任⾃流的主观过错,就是没有过错,物业公司也必须向单某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履⾏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和定⾦责任。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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